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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辅导报告

时间:2021-10-09 23:17:34 浏览量:

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辅导报告 大家上午好!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规性强、涉及面广、程序步骤多、组织实施难等特点。按实施阶段,可分为五个阶段(成立选举机构、选举准备、选举实施、后续工作,选举总结)。按程序可分为,选举准备、成立机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推选村(居)民代表、提名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正式选举、工作移交、后续工作、验收总结等十个基本程序。这些程序步骤都是规定动作,都必须严格执行。这里,我主要就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以及难以把握和容易忽视的步骤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强调。

一、把握四个关键程序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 1、登记条件(3个) 一是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村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二是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在人在);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户在人不在),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户不在人在),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是政治条件。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2、登记步骤 (1)制定登记办法(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登记站,或上门登记。对“户在人不在”的,要明确专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本人愿意参选的,可以采取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登记。对“人在户不在”的外来人口,如嫁入、入赘因特殊原因没有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具体的村(居)民登记办法逐户、逐人审定登记。) (2)公布选举日和登记日(登记前) (3)确定和培训登记员 (4)明确登记对象(依据三个条件) (5)造册登记: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所在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6)审核和确认选民名单并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选举日前5日颁发选举证。

3、登记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登记站,或上门登记。注意 :
■选民登记名册和选举证要对应编号;

■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不能将登记选民工作简单化,直接按照户籍人口将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登记,导致正式选举时“双过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难以实现。

■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一是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是户籍在本村,人不在本村居住,经选委会告知后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10日内【社区规定是15日内,】不答复的;
三是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人员;
四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对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无论采取哪一种选举方式,都要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

依据:(1)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需要根据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情况,以户为单位指派具有选举资格的居民担任户代表,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就无法确定推选岀来的户代表是否具有参加选举的居民资格。(2)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是在推选出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代表的基础上,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来投票选举,而居民代表是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按每30至50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产生的,而且,根据《X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规定,居民代表是在“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组织推选”的,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并公布名单,就不能推选居民代表。另外,候选人是从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中推选的,如果不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将无法验证个人报名、联名提名及组织提名的有效性。因此,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采取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都要进行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工作。

(二)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村(居)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条件 (1)登记参加本村(社区)选举的村(居)民;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作风民主、公道正派;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社区居委员候选人,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工作技能】。

※同时要列出不符合条件的负面清单。

(2)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 《XX省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由村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可以是召开村民会议,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直接投票;
也可以是召开各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直接投票。

采用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提名,由各小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结束后,将投票箱封闭,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集体护送到预先设定的计票、唱票地点,票箱集中后,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的监督下当众开箱,当场公开唱票、计票、宣布得票结果。(不存在委托投票、不存在设置流动票箱、不能户代表推选) (3)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 居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可以采取登记参加本社区选举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个人报名、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或者社区内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提名等方式产生。个人报名只能报一个职务,居民联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各职务的应选名额。每个居民、组织、驻社区单位只有一次报名权或者提名权。

※注意事项:
1、候选人实行等额提名(一个职位只能提名一人)。

2、村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收回的提名票总数要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的一半,提名方为有效。

3、严禁以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提名提名候选人;

4、不能以本村或本组2/3的户代表参加的会议形式代替以本村或本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形式。

5、不得以组织名义和驻村国家干部直接指定村(居)委员会候选人。

※高票低计:候选人票数“下加”:一是指在候选人提名投票后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即高票低计);
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若当选择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竞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在选举实践中,实行“高票低计”有利于避免“能人落选”、“埋没人才”现象出现。

(三)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 (1)候选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上述的三个基本条件;
是否在不宜或不得提名的情形之列(负面情单);
提名候选人程序是否依法依规。【今年省委、省政府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有了新的规定,各地要按照要求进行审查把关】 (2)差额确定候选人。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应根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位和职数要求,根据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各个职务的候选人,差额人数多少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各个职位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布候选人名单。

(3)介绍候选人。

1、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 2、形式:由选委会介绍,候选人自我介绍 3、时间:候选人确定至选举大会前 4、内容:(1)竞职构想,治村方略(2)竞争承诺(3)当选、落选表态(4)回答村民提问 5、注意事项:只能由选委会组织进行;
公开、公平、公正;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
不得人身攻击及人身侮辱;

(4)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退出的处理。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如按顺序递补的候选人都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竞争,则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四)正式选举 ①投票准备 (1)制定投票办法(明确投票形式、投票次数、认定选票);

(2)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3)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适用对象: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

办理时限:自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

委托方式: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委托范围: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

注意七个问题:村民委托情况应告知选委会;
选委会应核查确认;
选举日五日前应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委托投票仅限于直接选举方式。每位居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其它规定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办理委托投票规定相同。

(4)选票的设计(依据选举工作指南);

(5)设立秘密写票处;

(6)培训工作人员;

(7)准备投票用品;

(8)布置选举会场 ②选举大会投票 从清点人数开始一共有18个步骤。都是法定程序,不能省、不能少。

③选举结果的认定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1、选举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小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2、选举无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

3、选票有效:每一选票所投赞成票人数与另选他人数之和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选票无效。

4、当选有效:候选人所得赞成票超过票箱收回选票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认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含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含驻社区单位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克服四个薄弱环节 (一)宣传发动不到位。我们经常听说,现在村(居)民参与选举的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登记难、组织难的问题比较普遍。我想,这其中有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从选举开始到结束看不到一条横幅、一条标语,广播、电视也听不到换届的消息,报刊、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黑板报也见不到换届选举的宣传内容,最多就是几张公告。在目前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比较多的情况下,宣传发动显得尤为重要,是争取村(居)民支持,赢得工作主动的现实要求。所以,各地特别是村、社区一定要广泛采用各种有效方式,深入宣传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基层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关心、支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二)业务培训不到位。从往届换届选举督查情况看,有的村、社区选举委员会干部对换届的法规程序、操作流程、实施步骤以及政策要求,掌握不够全面、具体,导致在执行和落实上出现走形变样,甚至违规违法,造成选举失败,或者群体事件。这里,我建议在今天市级组织的培训后,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还要开展培训,对各级选举工作指导组人员、村(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及村、社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学习、解读法规、政策文件;
通报、解析典型案例;
集中讨论、研判选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重点把握的关键环节,针对性地研究预案。通过业务培训真正让各级换届选举指导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换届法规程序、领会政策文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指导和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能力。

(三)选举方案不到位。少数村、社区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制定换届选举方案。要么没有,要么照抄县、乡镇(街道)方案,甚至网上下载,纯粹是应付。这是极其不好的现象。换届工作的落实责任在村、社区,而各村、社区的情况不尽相同,比方说,有的村、社区的企业有外来人口,有的也没有,登记选民要求不同;
不同人口规模的村、社区班子职数安排不同,在职位设计上也不一样;
人口规模不同,在确定选委会人数、村(居)民代表人数也有不同。等等这些,县、乡镇(街道)方案相对比较原则、比较宏观,需要有村、社区进行逐条对接细化,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进度、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切实解决好什么时间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的问题,有效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做到有的放矢,按章办事,有序推进。同时,还要在县、乡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好“七个办法”这里我说的“七个办法“,其实是实施方案的子方案,分门别类地制定这些实施办法,或说实施细则,目的是对相关重点程序和环节进行具体明确和规范,防止出现偏差和问题。比方说,登记环节,谁来登记、怎么登记、什么时间登记等。再比如,候选人提名环节,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候选人条件是什么等。若是临时召开一个碰头会,拿出一个初步意见,这个意见往往不够具体、不够全面,对个别情况考虑不够成熟,又没有应对的措施,法定的程序步骤得不到严格落实。为保证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必须制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村(居)民选举监督委员会产生办法》、《参加选举的村(居)民登记办法》、《村(居)民代表推选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产生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竞选办法》、《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7个办法。

(四)补充程序不到位。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看,一是极少数村、社区以选情复杂为由随意“推迟延期”【延期是要有报批程序的】选举,有的根本没有组织选举;
二是个别村由于选举程序违法,选举无效的,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重新选举;
三是个别村由于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或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或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相同等情形的没有组织另行选举;
四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职务空缺时没有依法进行补选。以上四种情形都是换届选举方面的问题,本届换届中一定要坚决克服。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 ①另行选举 在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或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或同一职位候选人得票相同而进行的再次投票,称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第一次选举的继续,不管投几次票,都属于一次选举活动,不必重新进行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不必重新推选候选人【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照职位差额的要求,以得票多少排序确定】。

时间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15日内,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0日内(具体时间由选委会确定) 投票程序:同第一次投票 当选: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
超过1/3有效;
相对多数当选 ②重新选举 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特点: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1、界定:(1)选民举报;
(2)调查取证;
(3)法定机关认定。

2、程序:(1)选委会产生违法的,整个选举推倒重来;

(2)选委会产生不违法的,选举机构或行为人,某个程序违法,在哪个环节违法,纠正该环节及以后的程序。

③补选 1、适用情况:另行选举以后,新一届村委会依然缺额,或村委会成员因调离、辞职、被罢免或职务自行终止等出现缺额。

2、时间要求:三个月内进行 3、确定候选人:坚持差额原则;
选民直接提名。

4、投票:同第一次投票。

5、任期:同本届村委会。

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出现的问题,除在上述注意事项中列举外,这里还列举十个方面:一是个别村、社区登记工作不细不实,对户籍在村、社区的外出务工人员或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没有逐个联系,征询意见,列入登记范围;
有的直接按照户籍人口将符合条件的村民全部登记,导致正式选举时“双过半”难以实现;
二是极个别地方不按照法规程序推选候选人,而是将职数名额直接分配到村民小组,或者是村干部特别是主职,实行大姓家族轮流“坐庄”;
三是个别地方候选人退出程序不到位,没有经过个人书面申请,选委会研究确定等法定程序;
四是个别地方为确保村、社区书记、主任“一肩挑“,不经过法定程序直接书记列为村、社区主任唯一人选,实行等额选举;
五是不按照法规要求委托投票,有的不允许委托,有的委托超过法定人数;
六是不按规定发放选民证而是在大会选举会场按照名单发放选票,有的没有实行一证一票,甚至存在重复投票,非委托投票,没有现场统计到会人数等现象;
七是不按规定推选新一届的村(居)民代表和村(居)小组长,而是延用上届的人员;
六是不设祕密写票处、代写处而造成会场秩序混乱(往届有不投某人的票遭受攻击的案例);
八是不公开唱票、计票,引发群众猜疑而上访;
九是竞选承诺违规(涉嫌承诺贿选);
十是换届选举资料没有及时收集归档,需当场封存的没有封存等等,都是往届换届选举中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都有鲜活的案例,也有深刻的教训。

三、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1、村“两委”换届选举可否延期举行? 答:《XX省(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街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居)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 致换届选举不能如期进行;
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已经启动尚未完成的;
省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消失后要及时组织换届。因各种原因造成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无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在撤村建居的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选举时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能适用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次村委会换届我们与省委组织部协商的意见与上届一样。

2、能否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作出年龄限制?答:不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XX省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了规定,除具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条件外,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能够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要具备一定社会工作技能。” 3、能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答:《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提名候选人会议召开前要通过发布公告、电话、短信、入户等方式告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的时间和地点,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户代表会议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能办理委托投票。

4、不是本村、社区村(居)民的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能否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类似问题比较多,如邻村村民、大学生村官等能否通过招聘并参加选举形式作为村主任候选人等等)。

答:《XX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在本村(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因此,不是本村(社区)村(居)民的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只有同时具备“在本村(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三个条件,且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提名才能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5、能否可以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直接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唯一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 答:不能。首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必须依法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第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原则。《XX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只有提名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顺序都提出自愿退出竞争的书面申请时,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方可实行等额选举(等额选举是双刃剑,一方面能确保候选人当选,另一方面如果工作不到位、不细致可能会出现群众罢选,上届有几个地方就出现过这个问题)。

6、一个人能否同时成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两项及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答:不能。《XX省(居)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因此,一个人不能同时出现在两项及以上职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中。如果一个人提名得票能同时成为两项及以上职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人根据自愿选择一个职务参加竞选。如果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即票数下加);
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若本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竞选低职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7、能否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的形式投票代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 答:不能。《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8.如何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为落实这一规定,《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选举投票两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规定为: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选举投票环节的规定为: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果委员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中没有女性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委员的名额选举妇女委员,即通常说的“设岗定位、专职专选”。

9、如何把握换届选举中“近亲属”的概念 答: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定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选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确定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如果职务相同,只确定得票多的一人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这里的近亲属适用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总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0、本届村(居)民委员会职数的有何新规定? 答:省委、省政府要求在本届村、社区“两委”换届时,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社区)“两委”干部职数。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般3至5人;
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一般5至9人。具体职数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核定【我市个别地方合并村后人口规模较大,工作任务重,建议按3至7人配备职数,经请示省厅未同意。建议以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解决人手少的问题】。

继续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积极推进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对近两年完成合村并居,人口规模、辖区面积、经济体量较大,确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逐村(社区)研究审查,从严控制,确保以县(市、区)为单位,“一肩挑”比例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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