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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计划3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1-22 09:00: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计划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职业卫生计划3篇(全文完整)

职业卫生计划(精选3篇)

职业卫生计划 篇1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确保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我矿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为职业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目标

  我矿将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0xx年我矿将集中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人身伤害。xx年我矿职业病防治目标如下:

  1、尘、毒作业点达标率每年提高2%~5%,力争在20xx年底达到98%;

  2.基本杜绝急性职业中毒和高温中暑;

  3.累计新发慢性苯中毒病人不超过1人;

  4.噪声性耳聋的发病率控制在1%以下;

  5.累计新发慢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不超过2人。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各级领导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控制活动,使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职业病防治的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卫生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报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分层次、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接触有害因素人员3个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以及做好职防工作的使命感。制定和落实各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每月要不定期下车间、班组对生产现场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穿戴不合格的职工就行现场教育,要求车间即时进行整顿。

  (三)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车间开展一至两次《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预防职业病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四)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今年体检时间和人数(包括进岗、离岗职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联系县卫生防疫站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最大限度的将职业病危害控制在源头。

  (五)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岗位常规尘毒监测,年内聘请上级有关部门对生产工作现场作一次监测,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及时发现职业危害,防控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并完善各种警告标志和警示说明。

  (六)不断完善产尘、产毒点的抽尘排毒设施和加强职业病隐患的整改工作。燃气输送管道间的连接要保持完好状态,易损连接设备等要经常注意检修,防止输气管道和连接设备泄露;经局部排风装置排出的粉尘和有害物质必须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排入大气;焦炉高温灼伤危险区域,如拦焦车、熄焦车驾驶室玻璃加贴隔热膜以防热辐射。针对消烟除尘车、排气设备、回收车间的各种回收设备、粗苯和焦油储罐、一氧化碳管线等设备,确保抽尘排毒设施的良好运行。

  (七)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步伐。优先保证公司各种必备劳保用品的备用资金,即时购进各种防护用品,备用资金不得擅自挪用。20xx年管理年要进一步强化对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技改,充分保养好各种防护设施,加快我矿的职业卫生治理步伐,保证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八)加强健康监护,认真做好有害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和离岗的健康检查。

  四、保障条件

  (一)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公司广大职工健康及权益提供最坚强的保护伞。

  (二)我矿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和人员,加强我矿全体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患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的能力。

  (三)我矿提供专门的职业病防治的专项资金。每月劳保每月按时做计划,按时采购,按时领取发放,保证一线工人劳保用品的及时穿戴;公司制定防护设施维修与保养的相应制度,保证各种防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资金和人员的及时到位与更换。

  (四)公司引进先进的技术措施,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控。焦炉炼焦车间的消烟除尘车有效防控推焦过程中产生的烟尘;公司设有水净化分厂,采用先进的AO-O法污水处理工艺,经过处理的水质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实现了废水回收利用;公司合理布局,利用地形、厂房、生源方向性和绿化植物吸收噪声的作用合理布局等各项保障,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有利条件。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阶段(20xx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工作目标:掌握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门类、分布和分析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由行政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牵头,带领各工会小组负责人对全公司的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

  工作内容:公司的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人员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基本情况等。

  (二)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xx月1日至31日)。

  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面,切实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知晓率和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职业卫生氛围。

  责任单位: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工作内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充分利用专栏、墙报、标语等各种宣传载体和方式进行宣传,使《职业病防治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敦促各车间严格按相关卫生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履行控制职业危害的义务,保障职工“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与安全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目标:全面排除职业病发病隐患,严肃处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规范技术操作,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努力控制群体性职业病和中毒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由行政管理部牵头,领导安全环保部和各工会小组成员及县卫生防疫站指导配合,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内容:

  一是根据基本状况调查情况,确定1—3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作为试点,深入开展指导服务工作。

  二是指导督促相关车间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制定各车间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台帐;

  三是指导督促车间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向行政管理部进行报告,行政管理部及时向县卫生防疫站申报;

  四是与卫生防疫站建立互助关系,让其与公司联系具有职业病检查资质的单位对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五是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和职工工伤保险。公司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一人一档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六是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机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危害项目监测,尚未具备监测条件的岗位和工段委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测。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和完善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七是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完善职业病防治配套措施。公司组织对各车间、部门包括企业法人进行职业病防治业务培训。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佩戴或使用,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及事故伤害,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进行检查,进行监督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务必要站在广大职工职业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人员,认真制各车间、部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二)宣传、安全、环保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舆论宣传,将宣传工作深入到企业、基层等,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制意识,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对拒不接受监督或者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并曝光。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根据我公司的实际,凡涉及化学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必须报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未经审核、审查同意,或经审核、审查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相关要求的,针对项目进行整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求县卫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公司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职业病时,必须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卫生和安监部门。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互报职业病事故、事故隐患举报、职业病工伤保险、职业卫生评价及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

  (五)加强安全防护巡检制度。对关键设备应随时巡检,如安全保护装置、保险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转动移动部位有无异常情况。对设备进行摸、听、看,其温度、声音是否正常,连接部位是否紧固可靠,要求管道阀门跑冒滴漏控制在3‰之内,按时进行设备维修台帐、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检修记录、巡检记录等,严格落实巡检各项制度。

  七、验收方法

  针对公司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公司与县职业病防疫站合作,每年与公司合作,对公司全体员工尽行职业健康体检活动,同时针对公司的各项职业病防治计划进行相关的验收与评价,同时做出相应的检测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计划 篇2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部署及《20xx年xx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要求,制定20xx年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和《xx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工作创新,夯实基础工作,深化职业危害治理,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率达到50%以上,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率达到7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xx0%。

  3.有效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危害。

  4.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任务

  1.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工作。20xx年xx月,辽宁省编办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分工的通知》(辽编办发[20xx]231号),明确了省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省安监局和省卫生厅已经完成职能划转,市安监和卫生部门职能划转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尽快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完成职能划转工作,建立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二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县(市)安监局都要设立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棋盘山风景开发区安监局除外),配齐满足监督执法需要的专业监管人员。

  三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装备建设。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要求,配齐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包括现场快速检验检测设备(优先选配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照度、风速、激光测距仪等检测装备,配备率达到50%以上)、个人防护用品、调查取证设备及必要的检查专用车辆,保障监督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20xx年,市安监局将对区、县(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情况进行达标考核。

  2.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区、县(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1个区、县(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棋盘山风景开发区安监局除外)。保证区、县(市)安监局能够得到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区、县(市)安监局要根据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实际需求,以区、县(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为组织者,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通过利用全市现有的技术服务资源、遴选并确定依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区、县(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形成覆盖本地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三是全力推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监督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大幅度提高检测评价数量,检测率要达到50%以上。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开展制鞋、家具、铸造、陶瓷、化工、机械、电力、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等重点行业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3.继续加强职业危害的动态申报。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依法如实申报,重点抓好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先申报和已经申报企业发生变化的变更申报及新检查出的未申报企业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增加申报数量,申报率达到90%以上。健全职业危害基础数据库,实现监管工作网络化和信息化。

  4.继续深入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要继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职业危害严重的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企业开展职业危害治理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抓住产生职业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二是要开展制鞋、铸造、陶瓷、机械、化工企业职业危害整治“回头看”活动,巩固整治成果。要在只取得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

  三是深化粉尘与高毒物质职业危害治理,将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电子等行业领域纳入治理重点,突出抓好矽尘、高毒物质、重金属等职业危害治理。实施职业危害重点治理工程(全市确定xx0个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深入治理。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职业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在上述行业领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选择5个左右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

  四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通过依法整治,使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五是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开展的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在木质家具、建材等行业中小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先进企业”创建活动要求,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创建活动,争当职业健康先进企业,用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20xx年,各区、县(市)要深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各区、县(市)安监局要与卫生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机制。

  从20xx年2月起,建设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市和区(县、市)安监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力度,审查验收率达70%以上。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防止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6.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安监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专项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监护,做好接触职业危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工作,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

  7.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新修订)宣传工作。各区、县(市)及全市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守法意识,增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和技能。各区、县(市)安监局要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及现场咨询日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继续开展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凡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0xx年没有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20xx年必须参加由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在20xx年全部完成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是各区、县(市)安监局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和防护技能,增强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8.建立综合信息体系,创建职业卫生年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安监局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建立的集职业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核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违法行为处罚与事故调查处理等信息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要定期对职业卫生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每年形成年度职业卫生报告,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决策提供服务。

  9.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区、县(市)要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通过对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设置职业卫生否决项目和对一般职业危害企业考评设定职业卫生部分最低得分比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门槛,提高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四、工作考核

  职业卫生工作已经纳入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市直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考核时予以扣分。

  五、工作措施

  1.加强对市直管单位监督检查和对区县(市)的督促指导。一是市安监局对市直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二是对区县(市)每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指导,重点地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指导。

  2.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市和区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处罚,特别严重的要报请政府予以关停。

  3.市安监局定期对区、县(市)安监局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4.市和区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将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3.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进行曝光。

职业卫生计划 篇3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强化事先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需求相适应。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之日起60日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在上岗之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xx〕26号)。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强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实施。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还应于取证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北京市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①上岗前;②在岗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且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符合②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培训。

  (十)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防护的权利、义务等;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对劳动者的培训学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上岗的,培训为12学时;②在岗期间培训为每年度8学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为4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记录(内含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授课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字等)、考试试卷及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④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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