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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调研报告

时间:2021-10-09 22:09:54 浏览量:

按照《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方面,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内容愈来愈少;
另一方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手段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更加复杂多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将愈显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法、管理方式必将发生转变。为了使物价工作更好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就如何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经济发展等问题深入基层进行了专题调研,从物价管理方面探索应对当前经济危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指出,“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因此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来认识价格监管工作,找准定位,完善机制,在价格监管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

(一)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职能,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监管是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截止2007年底测算,全市市场调节价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已占到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占97.1%,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占92.4%,而政府定价在社会消费品零售、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仅占2.6%、1.1%和5.4%。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粮、棉、油、肉、蛋、菜、奶、住房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化肥、农药、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也都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些价格如果政府不通过调控、监管来保证其处于合理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价格工作必须要适应形势的变化,把重点转移到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方面来,着力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的价格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协调兼顾市场经济发展中各方利益的必要手段。市场价格机制有其自身的缺陷,当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强势的有偿服务主体向弱势的被服务对象实施的“霸王条款”等行为,这些都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可能造成较大的市场价格波动,给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价格杠杆调节着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当前众多的社会矛盾背后归根到底都是利益分配的矛盾,且大都要通过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客观上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建立起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化解利益矛盾。例如,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市场物价出现上涨,2008年2月,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9.3%,创十年来的最高,市场物价上涨开始由食品向钢材等工业原材料传导,价格上涨面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报请上级批准,对粮油肉蛋奶、抗震救灾物资、电煤先后实施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制度、市场巡查制度和定期汇报制度,对六类调价备案商品和29家实行调价备案制的企业加强巡查和调度,采取召开政策提醒会、价格报告制度等措施,防止了随意涨价行为的发生。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联动机制,2008年全市累计动用价格调节基金690多万元发放居民生活补贴,受益人群近70000人,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促进了社会和谐。因此,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冲突,离不开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和监管。

(三)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是提高政府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能力促进竞争有序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完善的过程中,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引发价格波动的潜在因素还比较多,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规范价格行为,使市场发挥正常的竞争秩序,特别是在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政府都需要进行临时干预,还有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公用公益事业服务价格,政府也必须对其产品和收费进行直接管理和干预,使其控制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上,例如:2003年 “非典”期间板蓝根等相关药品、食品价格出现了快速上涨,食盐、粮食等也一度发生过哄抬抢购现象;
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物价较快上涨,是由粮、油、肉、蛋等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推动的,一些下游产品和服务价格也随之上涨,有的上涨幅度远高于其成本增加幅度,价格波动过频过快,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没有健全完善的价格监管机制,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就难以实现。自去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对以完全自由的市场政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越来越重视政府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走向的宏观调控,越来越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在这场危机面前,各级物价部门也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工作重点从防止物价上涨引发通货膨胀调整到防止因经济增速放缓、内需乏力导致的通货紧缩上来,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大力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价格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摸清情况,广泛而全面地了解社会各界对当前物价监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采取网上调查、召开座谈会、深入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意见征集活动。从调查摸底情况看,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在调整价格矛盾,维护企业和群众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阶段,不管是经营业主的市场价格行为,还是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认识方面存在偏差。目前,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管的认识还有“误区”,不少人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由经营业主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就应经营业主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政府部门没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把企业自主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
有的把价格放开搞活与管住管好对立起来,认为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就是回到了计划经济,就是“越权”、“揽权”,物价部门人少事多,增加了监管市场价格的畏难情绪。“不用管”、“不要管”、“不好管”等思想的大量存在,使得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心存疑虑,底气不足,办法不多。

(二)法规建设明显滞后。我国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法规虽然已经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但现在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制止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实施细则立法进展不快,政府监管放开价格缺乏法律依据,有些也难以操作,主要表现在:(1)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但对经营业主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三个因素,现行规定没有具体量化;
(2)对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界定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但什么是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如何认定行业的商品平均成本及其浮动幅度,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对哄抬价格的认定,关键要证实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而具体提价或涨价至今没有明确界限;
(4)对暴利的认定,关键是测定市场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由于大部分市场商品或者服务欠缺社会平均成本资料,没有其允许浮动的合理幅度,就谈不上向社会公布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用率。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致使物价部门对一些商品的涨价行为无法采取有效的办法制止。

(三)价格行为尚不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少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价格缺乏成本约束机制,有的经营者通过采取竞相降价、低价倾销或大幅度折扣销售等不正当价格手段抢占市场,恶性的 “价格战”在家电业、流通业等多个领域相继蔓延。部分经营业主缺乏诚信经营理念,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模糊标价、虚高标价、欺客宰客等现象在我市的一些对外旅游景点和服务行业还存在。据对一些旅游产品销售点检查显示,90%以上的经营者都能做到明码标价,但能做到规范标价的不足50%,“清仓拍卖”、“降价折扣”等字样的商铺比比皆是,大部分促销商品没使用规定的降价标价签。例如在对某大型商厦检查中发现,其品牌衬衫系列标价为278元至880元,其最低价为278元,最高价为880元,但其陈列的样品中服装标识吊牌上的最低价只有398元。营业员解释为该商品打七五折,398元打七五折后为298元,而该商品又没有打七五折的说明。这种模糊标价方法已在本质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也加大了价格监管的难度。

(四)价格监管手段单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物价部门作为市场价格监管的主管部门,多年来机构不稳、队伍不整、力量不强。目前我市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编制不足百人,在岗不足70人,荣成、文登两地物价机构已改为事业性质,不具备价格执法的合法主体,执法力量弱,执法装备差,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一些边远农村存在监管盲区。同时,价格法律、法规赋予价格部门管理市场的手段还比较单一,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管市场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虽然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但涉及的面广量大,真正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难度很大。

(五)社会监督有所缺位。价格主管部门大部分精力用于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上,成本核算、价格检查还没有真正把市场价格行为作为监管的重点,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管手段欠缺。同时,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不够完善,没有很好发挥行业组织、基层价格监督站、舆论监督、企业价格内部管理的作用,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督存在不少空档,社会监督的缺位,导致市场价格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几点思考 上述矛盾和问题,应该说既有市场体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观念认识存在误区、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当前,要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任务,进一步强化“企业创造财富、政府营造环境”的观念,遵循必要调控、适度干预、依法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形成一套于法有据、便于操作的监管体系,做到监控依法有据,措施必要适度,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完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这是加强和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首要工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先行对于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要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立法,认真研究解决价格立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法规制度,加快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的立法研究;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业价格管理规范。要认真研究制定行业价格管理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配套政策;
三是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规规章。制定和规范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的法规规章,规范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及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对其性质、手段和后果进行具体量化,并明确进行界定,为市场价格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市场价格监测是政府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制定价格调控、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实时掌握市场价格的运行情况,善于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才能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当前,我市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监测网络体系,但价格监测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尚未理顺,与价格监测所承担的繁重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有待提高,对市场变动的反应不够灵敏,监测分析的质量不够高,对监测资料的开发利用比较滞后,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建设,逐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做到实时监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变动,准确分析市场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要做好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粮食、石油、钢材等重要商品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重要指标的变化,要把握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其对弱势群体和价格总水平的影响,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引导社会心理预期,并为生产经营者及时调整生产经营、为农民调整种植养殖结构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三)建立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要多方面地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和手段。一是要从法律层面上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要加强立法调研,建议省尽快出台与《价格法》相配套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投、收等各个环节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二是要努力扩大基金征收规模。开拓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依法研究建立从垄断性、资源性行业政策性提价和政策性加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制度,选择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征集,从价格违法收入的罚没款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政府处理应急事件的调控能力。三是规范基金使用程序。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涉及面广,征收难度较大,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必须从机构、管理、监督等方面入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进一步强化基金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作用,明确价格基金征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由物价部门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报批程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基金的规模,按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当年投入计划,并负责对前段投入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滚动结存,始终保持政府有抗大灾、抵御大风险的平抑市场能力。

(四)探索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手段。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成经验不多,手段和方法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常规价格监督检查、明码标价、价格举报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形形色色的不当价格行为及其成因,创新、丰富监管方式和手段,将市场调节机制与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科学性,有效的维护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积极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载体,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科学、规范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在宣传形式上力求浅显易懂、喜闻乐见,培养消费者成熟、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使其不为经营者“大甩卖”、“大酬宾”、“大降价”、“大赠送”等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所迷惑,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抵制,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大价格的社会监督,形成多方联动机制。要在人大、政协、消协、社区、乡村聘请价格义务监督员,建立和健全多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基层价格监督站的作用,切实加强基层价格监督;
要加强与工商、城管、卫生、技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争取行业组织的配合,发挥行业组织在经营者和政府价格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通过引导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三是建立灵活多样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为载体,进一步强化价格举报和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市场巡查,规范市场标价行为,及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取得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和谐发展。同时,充分发挥成本核算、价格监测和价格认定工作在市场价格监管中的作用,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强化成本监审,从紧控制好浮动幅度,积极推行价格劝告、告诫、提醒、警示制度,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会、告诫会,以及发倡议书、公布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签订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价格承诺书等形式,将价格监管关口前移,及时提醒经营者,提高监管效果。目前我们已向易发生价格欺诈和争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发放了5000多份《民办医疗机构加强价格自律维护正常医疗价格秩序的提醒函》,走街串户,向每个经营者进行了政策宣传、讲解,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四是不断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要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社会调查和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经营者价格诚信 “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
继续创新“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促进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和自律意识。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

(五)不断加强价格队伍自身建设。稳定的物价机构、高素质的物价干部队伍是干好工作的基础,多年来,全市物价系统形成了凝聚力强、沟通协调好、工作作风实等优良传统,但随着物价工作环境的复杂多变,物价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对队伍自身建设也不断地提出了新要求。首先,要自上而下理顺物价机构,明确机构性质,做到主体合法、政令畅通、监督有力。其次要着重提高物价队伍整体素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引导物价干部职工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破除一切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框框,不被老眼光、老习惯、老做法束缚手脚,努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形势发展的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高度重视学习,改进知识结构,善于把握客观规律,善于以开阔的视野审视物价事业的发展,培养一大批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物价干部;
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物价工作要更加贴近群众、更加贴近实际,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正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狠抓落实,彰显价格部门能办实事、多办好事、善解难事的积极作用,树立物价队伍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服务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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