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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时间:2021-10-09 22:12:21 浏览量: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即时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2 、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医疗组组长主持,科室(或医疗组)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

3 、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本组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4 、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在病历中书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主持者须审阅、修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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