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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监狱戒毒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监狱参与社区矫正

时间:2021-10-19 14:22:24 浏览量:

 关于选派监狱戒毒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相辅相成的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两大体系加速形成。社区刑罚已为各国广泛使用,一些发达国家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比较高。相比之下,我国非监禁刑规模虽呈增长态势,但适用率依然偏低;
与此同时,全国监禁羁押的罪犯总量却存在一个庞大的基数。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改变以监禁刑为主的单一格局,实现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一体化互动。           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其中,涉及到监狱的主要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从执法实践来看,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特别是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比较多。目前,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机制方面的主要依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在2012年初和2016年9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两个规定对主要的衔接配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社区矫正机构的权限、性质、定位以及具体交接时限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基层普遍反应,因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缺乏震慑力,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程度存在不配合不服管、甚至出现辱骂刁难工作人员的极端情况,开展工作困难重重。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延续和拓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赋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职责,能够胜任配合和完成对于监狱内改造的罪犯尤其是重点难改罪犯的家庭与社会支持系统方面的信息反馈和修复工作,能够胜任配合和解决监狱存在的被假释和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管理难问题,能够胜任配合和解决监狱存在的释放安置难和罪犯改造难等突出问题。当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狱内罪犯的远程探视工作,极大地降低了监狱和罪犯的亲属探视成本,监狱探视期间的分险。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配合监狱开展离监探亲工作,做好罪犯离监探亲前期的调查工作和离监探亲期间的管理工作,等等。监狱也可以有效帮助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刑罚执行力量薄弱,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和能力欠缺,心理矫治和教育转化等专业技能缺乏的现实问题。监狱要更新和拓展原有的工作理念和思维。监狱要在传统的高墙电网上,打通一道门,开辟新途径,这一道门,这个新途径就是社区矫正,切实使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延续和拓展,成为实现监管改造工作“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载体和有效做法。

二、社区矫正延伸监管用警的必要性 刑罚执行一体化的趋势所要求。监狱是专门的劳动改造机构,有一套科学成熟的教育改造模式,有成熟的犯人管理体制,有专业的执行队伍,为刑事执行的专业化提供了保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履行刑事执行(社区矫正)职责时,在刑事执行理念、监管能力与经验方面存在不足,与当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越来越多,成分越来越复杂,服刑服管意识普遍淡薄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差距,需要指导。延伸监管挂职民警能够用他们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科学理念、能力与经验去逐渐感化,手把手指导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所以,延伸监管挂职民警不是简单的增加人手,而是以点带面,起到了带头示范引领作用。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执行活动,在矫正环境、矫正主体、矫正方式上与监禁刑相比有着明显不同,但在性质、目的、功能和矫正手段上却是与监禁相同的。监狱用警有着多年的改造罪犯经验,从入矫教育、集中学习、个别谈话、行为养成上入手,通过上好入矫“第一课”,组织开展法规、案例等专题学习,强化社矫对象的身份意识、规矩意识。

三、 推进刑罚一体化建设建议 (一)依据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特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为垂直模式的队建制是最务实最精简高效的,即:在县级设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县级的专门社区矫正机构;
组建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执法大队的派出机构,派到一些中心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直接接受执法大队的指挥和管理。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是由数名延伸监管挂职民警、数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政法编人员等组成。延伸监管挂职民警作为监狱或戒毒所派出人员,接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所在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挥和考核,挂职期限不少于3年。挂职民警在挂职期间,要自觉接受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继续挂,不合格者予以更换,对于考核优秀的民警予以职务上晋升和物质精神奖励。

(二)建立教育帮扶一体机制。充分发挥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优势、政策优势,有效整合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矫正资源,建立统一的师资库、专家库、教材库。以监狱、戒毒所为依托,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基地,促进行为养成。统筹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资源,共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

  (三)真正选派能适应工作角色、有工作激情、认真负责的优秀民警到司法行政机关挂职。选派监狱戒毒民警到司法行政机关挂职是顺应社区矫正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利用挂职民警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身份影响等优势,帮助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缓解当前各地普遍出现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执法经验不足等问题,更有助于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增强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那么在选派民警上就不能打折扣,甚至得从符合选派条件的民警中优中选优进行选派,只有这样选派的民警才能工作投入速度快,才能帮助、指导、推动挂职司法行政机构取得工作成效,才能以实际行动树立选派挂职民警的良好形象。

(四)上级相关部门匹配选派挂职民警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有保障。要想使通过选派监狱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取得成效,那么则离不开经费的保障,因此,为确保选派民警能大胆干事、干出成效、干出成绩,确实在挂职期间帮助挂职司法行政机关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开展取得实效,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经费保障文件,这样既消除了选派民警“想干事而苦于没有资金”的后顾之忧,又为经费缺乏的挂职机构减轻了经费负担。

(五)是加强与选派监狱的制度建设,强化工作协作配合。选派监狱与挂职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主动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轮流召集,具体时间地点由召集方确定。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对接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工作流程。建议由上级相关部门搭建平台,不定期组织开展监地定期互访和工作交流活动,从而确保选派监狱和挂职司法行政机关的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推进和成效,切实通过监狱民警的参与帮助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提高刑罚执行工作水平。

总而言之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监狱戒毒工作向高墙外延伸、向社会延伸,有利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融合发展;
有利于充实基层社矫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规范水平和震慑效果;
有利于加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配合;
有利于加强我省司法行政远程帮教探视系统管理,使便民、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信任感和配合度;
有利于全面落实治本安全观,更好地为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为新时代法治平安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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