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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精选范文5篇)

时间:2021-10-23 11:06:01 浏览量: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021年7月14日,反诈预警短信12381正式上线,首次实现了对潜在涉诈受害用户进行短信实时预警。该系统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5篇

【篇1】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篇2】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

城区十四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分析研判报告

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校党支部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布署,结合我校教育实践活动方案,主要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学习资料及政治理论的大学习、大讨论,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和教职工在“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和党员教师深刻查摆自身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改,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有了明显变化,惰性思想少了,无所事事的现象没有了,服务意识增强了,所有教职工都能自觉钻研业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尽管我校的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组织党员教师集中学习上,学习形式还是比较单一,对各种方案、讲话精神、各种规定学习多,对党的各种政治理论及国情、区情、市情、学习较少,自学的时间少。

二、部分党员教师有“完成任务”的不良兆头,没有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在查摆问题的环节上,部分党员教师查摆问题较肤浅,没有真正摆出自身实实在在存在的深层问题,有应付的态度。

四、学校领导小组在检查督促方面做得不够到位。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源,从单位来讲,就是管理理念落后和管理能力低下的问题;从个人而言,广大党员教师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是党性修养、认识不深刻的问题。具体来讲,主观上:一是从个性的根源上分析,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还是做的不够好,党员教师还没有彻底改变以往工作中拖拉、懒散的坏习惯。二是从能力上分析,领导干部自身功底不厚实,学习不够,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科学管理知识学得太少,导致理念落后、能力下降、方法不当,习惯于人治思维模式,不习惯于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广大党员教师也形成了对任何事情见惯不惯的思想和态度,不能站在一定的高度去深刻认识,懒于学习、不思钻研,思想观念陈旧,能力水平滞后,领导喊一声,自己动一下的消极应付思想。

针对以上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我校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严格执行党员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时间,利用每周的集中学习时间,进一步组织全体党员教师再次深入学习“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和国情、区情、市情、旗情等内容,提高党员教师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考核、竞赛等方式促使广大教职工把学习培养成一种生活和工作的习惯。

二、正人先正已,身体力行,领导做好表率作用。学校以制度严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必须以身作则,特别是在反对和克服“四风”方面,一定要率先垂范,实行领导带头考核制度。

三、继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党务、校务公开制度,使各项工作透明化、制度化。二是加强职工群众监督机制。教育党员干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强化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讲真话、听真话、讲实效、办实事的好作风,好典型,形成正确导向。四是健全制度,积极推进工作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篇3】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138********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篇4】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

城区十四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分析研判报告

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我校党支部根据上级党委的安排布署,结合我校教育实践活动方案,主要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学习资料及政治理论的大学习、大讨论,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和教职工在“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班子和党员教师深刻查摆自身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改,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有了明显变化,惰性思想少了,无所事事的现象没有了,服务意识增强了,所有教职工都能自觉钻研业务、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尽管我校的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组织党员教师集中学习上,学习形式还是比较单一,对各种方案、讲话精神、各种规定学习多,对党的各种政治理论及国情、区情、市情、学习较少,自学的时间少。

二、部分党员教师有“完成任务”的不良兆头,没有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在查摆问题的环节上,部分党员教师查摆问题较肤浅,没有真正摆出自身实实在在存在的深层问题,有应付的态度。

四、学校领导小组在检查督促方面做得不够到位。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源,从单位来讲,就是管理理念落后和管理能力低下的问题;从个人而言,广大党员教师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是党性修养、认识不深刻的问题。具体来讲,主观上:一是从个性的根源上分析,领导班子的带头作用还是做的不够好,党员教师还没有彻底改变以往工作中拖拉、懒散的坏习惯。二是从能力上分析,领导干部自身功底不厚实,学习不够,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科学管理知识学得太少,导致理念落后、能力下降、方法不当,习惯于人治思维模式,不习惯于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解决问题。广大党员教师也形成了对任何事情见惯不惯的思想和态度,不能站在一定的高度去深刻认识,懒于学习、不思钻研,思想观念陈旧,能力水平滞后,领导喊一声,自己动一下的消极应付思想。

针对以上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我校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党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严格执行党员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时间,利用每周的集中学习时间,进一步组织全体党员教师再次深入学习“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和国情、区情、市情、旗情等内容,提高党员教师的理论水平、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考核、竞赛等方式促使广大教职工把学习培养成一种生活和工作的习惯。

二、正人先正已,身体力行,领导做好表率作用。学校以制度严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必须以身作则,特别是在反对和克服“四风”方面,一定要率先垂范,实行领导带头考核制度。

三、继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党务、校务公开制度,使各项工作透明化、制度化。二是加强职工群众监督机制。教育党员干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强化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讲真话、听真话、讲实效、办实事的好作风,好典型,形成正确导向。四是健全制度,积极推进工作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篇5】电信诈骗分析研判报告怎么写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与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与打击,但就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与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就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二就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就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四就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

  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就是 110 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就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就是公安、工商或就是电信与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就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 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与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就是指使手下的人或就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就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就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就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

  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就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瞧,主要就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就是普通诈骗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66条,第二个罪名就是招摇撞骗罪,也就就是《刑法》第 279 条。诈骗罪,“就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瞧,犯罪分子都就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就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就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与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复杂客体,它

  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她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就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就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她人手中购买以她人名义开立

  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就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就是单线联系,只与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与处理难 一就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 266 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就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

  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就是否同时涉嫌其她犯罪,就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就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就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就是有些团伙成员不就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她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就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与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与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 ATM 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 ATM 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

  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她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就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她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与您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与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就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

  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就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瞧,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就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瞧,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

  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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