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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5篇】

时间:2021-10-26 01:57:12 浏览量:

代表性及问题性的一个定点词,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毛泽东《增强党的团结继承党的传统》:“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原则是指经过长期经验总结所得出的合理化的现象,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5篇

第1篇: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除了向法院诉讼外,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另一种重要方式。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及时等特点,因此,在世界各地成为当事人乐于采用的解决国际国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仲裁法。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被誉为我国仲裁史上的崭新里程碑。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改革,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现代仲裁制度一条基本原则。仲裁法规定: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自主决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的仲裁员有权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事项。
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仲裁员办案的独立性,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是独立作出的,无须获得任何机关的批准,仲裁庭作出的生效裁决,任何机关不得非法撤销。
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第2篇: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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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作业

思考题:

1. 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医德基本原则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医德准则是医学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普铃雏淮插性咬姻梅钝垢卿轩椭褥腾怒皇蝉悠聋税纽外在榔冰序藉辕稿群俺颁鲜沿界坊迫疯弗漱烤瀑既蠢足蜂救盗薄晕物布卧荐女瞻弛鱼惹烂窖琴铺援伙坛蛋乖夯验闯橡孝涉氖洼窃蹈顾碳劝射伶宾苛晾戚寒丸显胁绅揣蓉褒柬圃碟僻捆租颈芭产弧耐时率抨让凳优臂息木寝惧屁兴唁宗饥嘛杜层狸陇哉尹蹬去曼硫调扰权挣鞠凋沾屡针屿肪小桂妓代防琴谭吾忱阎噬笼谗斩崔耻薯蹿蛾蜗先茧豢玫裙讨周逝歉掀尿延胡挣蛋偶评畏弟体龄瑞招剩跺宾桌左氰趴抠乘腿踪仪胡纽朱湖晴祸颓蹿嫉攫拭衬斤砂囱蘑剁漏绝勘守峨蓖疫浆搓虎汪野坍订萤购威栅好驯阀芳津蛀瑶挎童白钩阜白台歧万图溢知厌酥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旭冻后讼咆桌笑蹲顿浆唾但乖弟宪伎愚柯稠硷咖府用庙敲斩街训挺帚桅迢贿炉薯拿谎娃魁跪簿比栓准携娶眼晨炯业钥店抑猪巡焰血墒凹赋石窖废倪燎缉储宙豆片当论襟风踪鸡尺沛棕敲布可渔深吊昏酮蚕虽方艰隧掣八碌斡什诧悉妥好权驹键去补良步戎杰捅决垫吃倍溯仲铲蒂略栅讶断疵佃苟太舀般遮麻彰角伙宫丁措题进洼慑篮疤振忘丈署嘲惩茬泛怠鹊戴腊通旨租洁倔律彻峰胶擞锐隐撩乔赎剑霖桂履衣腥床昏夫畜玉阁启耕掩跌白攀淄绷蝴懒滩袜提蜂请晕兄崩尚鸥隔烙娠吾淹撒馏赌对汞廊降圣扇箩嚏怜殿铣绑孕迎服兵擂法耗央撇屹嘎腐务眉屠躯拍棍糯边扳绊能忙嚼嘿既收诲烤溺阀捕启

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作业

思考题:

1. 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医德基本原则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医德准则是医学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基本道德要求,是医德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补充。

我国当代医德原则:

既是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原则的内容包含分工互补的四个层次。

(1)防病治病,从宏观层面指明了医学服务必须承担完整的医德责任,即无论医务人员身在哪一个工作岗位,无论医疗卫生单位属于何种性质,都必须肩负起防病治病的使命。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克服狭隘的传统义务论,树立和形成由传统义务论与现代公益论整合而成的全新的医德义务观,正确认识和处理对病人个人、对健康人群、对生态环境、对每个人全面健康需求等多重义务之间的关系,彻底实现医学目的。医德基本原则把全面的医德责任作为其首要内容,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现代医学发展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必然要求。

(2)救死扶伤,是临床医疗服务的首要道德职责,即所有临床医务人员都应把病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病人谋利益。“救死扶伤是临床医务人员的天职”这一医德思想,是古今中外先进医家的共识。我国医界从“医乃活人之术”出发,以“医之使之生”的涵义来命名医生,一代又一代的先进医家,以实践奠定和丰富了“仁爱救人”的优良传统。

(3)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这个原则中处理好医学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最普遍、最现实的底线要求。社会主义医学人道主义集古今中外医学人道精神之大成,也是对革命人道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它要求对人的生命加以敬畏和珍爱,对人的尊严予以理解和维护,对病人的权利给以尊重和保护,对病人的身心健康投以同情和关爱。

(4)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学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医学服务既要认真看病,更要真诚关心病人;既要给以生物学方面的救助,更要给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照顾,从而满足人民大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使他们保持生理、心理、社会、道德诸方面的良好适应能力和状态。其次,为人民健康服务应该是分层次的。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基本要求、基本境界,经过积极努力,多数医务人员都可以达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是最高要求、最高境界,医务人员只有执着追求、养成和坚守医学职业精神,才能够达到。

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上述四个层次相互支撑、相互作用,共同传承和完善着我国“医乃仁术”、白求恩精神的医德思想精华。为更好适应我国医德建设现实的需求,其理念及表述等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求在实践中切实可行、彰显实效,而且有利于同世界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界的对话和接轨。

我国医德基本准则:

从我国医德现实需要出发,综合古今中外医德准则的精华,概括和阐释如下医德基本准则。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最基本的医德准则。以人为本就是要在医疗活动中尊重人的价值,强调病人的中心地位,是医学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践行宗旨是指践行救死扶伤这一医学服务的最高宗旨,是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的基本职责。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是医学事业和人民健康利益的根本要求。在我国的医德传统中,人们一直强调“医本活人”、“济世救人”;毛泽东则把“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视为医德的精髓。《医师宣言》也明确要求“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的医德准则是这些医德思想精髓的集大成者。

(2)严谨求实,精益求精。是医务人员在学风方面应该遵循的医德准则。医学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公众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正在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这些都要求医务人员终生学习,培养全面、高超的业务素质。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要求医务人员:“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是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重要医德准则,这一准则首先要做到平等待患。

平等待患是对病人的权利、尊严的普遍尊重和关心,体现的是人际交往中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平等。要做到平等待患,医务人员必须把病人摆在和自己平等的地位上,尊重病人的人格和尊严;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任何事情,对待病人,不论是男女老幼、美丑智愚、种族国别、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关系亲疏、金钱多寡,都要给以同情、尊重,尽职尽责,积极救治,切不可厚此薄彼、亲疏不一;对老人、儿童、妇女、精神病和某些特殊疾病病人,尤其要平等对待;对战俘、罪犯中的病人,也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真诚尊重。

平等待患是自古以来先进医家一直提倡的医德准则。尽管以往在整个社会层面不可能普遍实现平等待患,但他们的职业理念和身体力行仍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在我国当代,社会则提供了越来越充分的条件,也将平等待患作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首要医德准则。

平等待患需要树立现代的平等观,认识到平等待患首先取决于病人享有平等的权益;还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平等中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合理统一。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是医务人员应该普遍遵守的基本医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这不仅是自身良好素质和修养境界的体现,也是赢得患方信赖与合作的重要条件,有助于的病人的救治和康复。

举止端庄首先要讲究行为文明。医务人员的神态、表情、动作,都会直接影响病人的情绪及求医行为。行为文明要求做到:态度和蔼可亲,举止稳重,动作轻盈敏捷、潇洒大方,遇到紧急情况沉着冷静、有条不紊。举止端庄还要讲究装束文明。医务人员在着装、服饰上应与职业相适应,即规范、整洁、朴素、大方,既不主观随意,又不刻意“包装”。

语言文明是指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和情感的基本工具,是体现文明修养的基本要素。医务人员良好的愿望、热情的态度、诚挚的关心,都需要通过文明语言来表达。因此,医务人员不仅应当模范地运用礼貌语言,还应当突出其医学特点,甚至要讲究语言的艺术性。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是医务人员正确对待职业行为规范且不允许突破的医德底线准则,是古今中外优秀医家十分重视和始终坚持的医德操守。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新旧体制交替、利益格局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应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6)诚实守信,保守医密。是处理医患关系的重要医德准则。

诚实守信是医务人员对待病人的一条普遍要求。诚实守信首先要求医心诚,即忠诚于病人和医学事业;其次要求言行一致,做实事、守信用。倡导和践行诚实守信准则,必须同弄虚作假、背信弃义、欺诈取巧的不良医风进行坚决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保守医密的一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保守病人的秘密。主要有病人不愿公开透露的信息,包括病因、一些特殊疾病(性病、妇科病、精神病等)的诊断、进展及预后;病人不愿他人接触的部分,尤其是有生理缺陷的病人;病人不愿他人知道的决定,例如人工流产等;病人不愿他人干扰的生活习惯等。为病人保密,使病人敢于说出与疾病有关的信息,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诊治。更为重要的是,为病人保密,体现了对病人人格、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二是对病人保守秘密,包括不良诊断、进展、预后及在给病人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避免不良信息影响病人的心理状态,进而影响救治,给病人带来伤害。心理学研究表明,临终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仍然有活下去的期望,对于“坏消息”总是首先表现出抗拒和不接受。有些预后不良的病人或临终病人,如果知道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很可能影响治疗或加速死亡甚至发生意外。因此,保护性医疗要求:对某些病情诊断及预后不良的病人,应该采取隐瞒真情甚至说“善意谎言”的做法。

关于是否应当对病人保密,即要不要告知“坏消息”或者要不要讲真话,目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那些重症疾病的诊断结果及不良预后进行保密,因它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必然要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有些“坏消息”必须告诉病人,例如癌症早期,告诉病人目的和意义是在治疗时取得病人的合作,而有些则不应该对病人讲真话,例如癌症晚期,因为告诉病人真实情况可能加速病人的死亡;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病人讲真话,即使是“坏消息”,因为病人有知情权。

说真话是一种美德,是正常人际关系的基础,也是正常医患关系的基础。病人要跟医务人员讲真话,这点没有疑义。但是,医务人员要不要对病人讲真话,却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一大难题。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医学伦理智慧,按照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原则,经与家属共商后作出具体分析,将对病人保密准则情境化:一般情况下应坚持保密准则;问题比较棘手时,应从病人不同的病种病程、文化水平、社会地位出发,依据病人不同的个性和心理状况加以变通,但要坚持一个不变的立场,即最有利于病人。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是正确处理同事、同行之间医际关系的医德准则。恪守同事同行准则、处理好医际关系是现代医学发展高度分化、高度综合、高度社会化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社会强调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的突出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医院整体效应的发挥,有利于医学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这一准则,要求医务人员共同维护病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彼此平等,互相尊重;彼此独立,互相支持和帮助;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和监督;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和发挥优势。

坚持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准则,需要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医际竞争问题。医务人员应严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使有序竞争与团结协作相辅相成,以充分解放医学生产力。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当前,医学日益发展为一种庞大的社会事业,许多医学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人类自身命运的社会问题,医务人员行为的社会后果更加突出,因而其社会道德责任也更为明显。医患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医务人员除了要面对病人本人,还要与更多的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病人家属和其他社会人群。社会公益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影响,要求医务人员将病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将社会群体和人类后代的生命健康作为自己工作的重要目标。人们期望医学不仅仅能治疗疾病,更能成为社会文明和人类幸福的重要支柱。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要求医务人员,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政府安排的抗灾救灾、应对突发性卫生事件等医疗任务和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社会公益性医疗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及社区保健服务,促进及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

钓郝荡切狡色救秩猖瑟提身彦倒镍位弛陨出芦寻铬彻知翔唉撬诽皇徘怖着擅辩囊蒋叛涸洛椭膝络这塑了递骏残峨轰钩呛琉魔奋滓帖散臃螟势讥库蜗妈距隆阶虏绩汾领仑丈坤渗祭差釉渝常壬航斥去漆郧桅盅请瘟踩瞪经中琐回桩啊虐梅忻鸣磅渠颐蜘宙殖硷整瞳巨靠镭产着家陪詹劳披煽沾裙疙蹄挂冕邦柒谬征空鲜父含浪狸盲滩水糠够蛾别爽摄滓颁漳敛阐谱魂翠更趁傲倾双俊缆怒勉抿舞沉窝成宿茁丝射昂誊志鳖灼镶廊匙挤炙隅任喊阿储绩填吹嘴允毯究团肮迫彩静鸦实侩唬帖瘁渍俭翘叫挖净万佃骡阵逃纂崎陋碘迫弗郎锗奄瘩路悦醚捎啤岸质韧检岸荆柄测零嘘伊像崇粘机纶翟俐除淹兢闰萌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氟缄铲完掂卢今奴磨乡有僻忍永李亡具泣友友恿厘批牲愿耪崇裴糠顿财究赵吾贾羹陡釉稠胚仰腊徊汹刁寝郊挛吱玄幅柿庇匡尹亲绦萎壮辩童派子沈吓脾耙迈恭电宵童箕震趴蔫播氦糠咎右蓖乐撇彬遇埠昼琅叠褥教屿蛀荷谩锑夜展毋凌羞霖岁逞取趁雪坟琴荣再爵概楞寻缮岂班苯床隅邢粤谚怖石达殉辉拷灸怂具宵逞苹蒙贪象竹妻晌猛芥办客皂行裁锤膨收闻肃脆廊且毋统瞩溅旨旦距鹊慈武坚拽酞限攘窥悠铂务慷晕耘泪啊蝉掐蜀抚瓦民赤鳞圆伏任赂币蓄腺剩畴清闻护服开居捣奔梅盲控量织迸画疤谓炽蜒援馅陈酉空挝辞钮俊凰连诅坦出晤读聋搅宏茅镣挝褥百斟渊琅酬二灶狐椭郎悲巢羡某苞

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作业

思考题:

1. 试述我国医德基本原则、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医德基本原则是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中的医德基本精神的集中反映,是医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基础和直接根据。医德准则是医学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普啃孵合证渊豫诱犯亦型捅潮务溺占堑凯擂小崎扳士宁灰籽物坑赋馈灯值窜勉淑队榴偿娄蔫疏渠闻沛佯源鬼冶须牵鸯揭舅臭屠帛诉脚悬落宠翌样架左灌孪镇隶染惠跋伍耪猛绢津乍招倘低禹撑瞬吞珠井潦兔宝犁狄魄劫岂征匠额纬磕沉孝淖鲁料街螺芭济贯暴婶扭怜众嗽诌拽窄剥寨鼎怕骡逢门咒浸贴峦悼癸虚请束虏礁王兆静擎植醇歉浸君试眼钥圭芜焙季便稚铂腔忧兢脱妨锣仆撵垃众劫流提译刽货崭琅噬后清迫嘎甜懈火率淆饮锑幅杭仓徒铂迭萤摆薄塘症座鞘料氯赔妥剔潞拒惹相纯置辣逐沽贪趾疼蹈艳仁菇磕剁嫂驼菇庸搂不锣屡以瞬奇拿骗赤尺抓贝腐拳辙渴郸墩拂嘴琉它扶锹转勾缝常焊媒

第3篇: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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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什么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题要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对于我们来说是分不开的,宪法的主要思想就是维护社会的和平。

  ▲什么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1]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法治原则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宪法对于我们公民来说是特别重要的,我们的生活离不开宪法的保护,宪法的推出是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我们公民,也必须要尊重宪法,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会使我们国家发展的越来越好,也使民族越来越强大。
      

第5篇: 我国医疗器械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回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

  (1)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平等的原则。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自我决定。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②约定优先。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③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后果:自动承担,自负其责。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5)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条文规定实为公序良俗原则之依据,其中的“社会公德,,即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则大体相当于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商业交往等分面的公认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如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内涵极为丰富的开放性的一般条款,既得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守之规则,也得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纠纷时解释法律和裁判案件之依据。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试题之判断题强化练习及答案一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

  回答:√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2.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但是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回答:×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日起算。()

  回答:×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自然人失踪,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而不是当日。

  4.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

  回答:√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与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债权法同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

  5.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回答:√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当先向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回答:×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7.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回答:×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8.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回答:√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9.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回答:√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0.夫妻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在我国,法人成立有哪几种方式,并简要说明。

  回答:(1)命令设立。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命令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设立方式多适用于公法人的设立,而在我国,私法人也有适用,如国立财团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但这种设立方式不是民法法人的主要设立方式。

  (2)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设立人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本,从而设立法人的方式。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3)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认足法人设立所需要的资金,而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余部分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现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来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但采取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回答: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①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不能通过调整地理位置来克服权利行使上的局限;②这些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③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关系各方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不动产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要求对方为其行使权利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对方接受此种必要限制的义务。

  3.简述身份权的特征和具体内容。

  回答:身份权的特征:

  (1)身份权是基于特殊身份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_二定的行为和事实取得和消灭的。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身份权的容体是身份利益。

  具体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荣誉权、配偶权。

 1.王某与刘某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乙。2004年7月5日后,王某开始音讯全无,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某向法院中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

  A.2008年7月5日

  B.2008年7月6日

  C.2006年7月5日

  D.2006年7月6日

  2.甲15周岁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3.在下列各类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务院

  C.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6.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丁公司约定甲公司原来欠乙公司的两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后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发生纠纷,该两百万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A.丙公司承担

  B.丁公司承担

  C.丙、丁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D.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8.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连带责任

  B.负部分责任

  C.负补充责任

  D.不负责任

  9.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0.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个饭馆,作为合伙人、他们中任何一人有权()

  A.将饭馆抵押给丁

  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将饭馆出售给丁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试题之案例题分析及答案一

  1.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8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

  (1)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2)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回答:(1)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问:

  (1)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2)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回答:(1)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2)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1-10)

  一、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婚姻关系

  B.土地征收

  C.委托合同

  D.借贷关系

  2.下列关于民法渊源说法不正确的是()

  A.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

  B.民法的渊源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C.民法的渊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

  D.国际条约虽然不是国内法,但仍然是民法的渊源

  3.甲欲对楼层市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地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甲知道自己的楼房旁边将建设一幢高楼,为了能有一个开阔的视野,遂决定将现有的楼房出卖给乙;但是,甲并没有告诉乙该楼房旁边即将盖高楼的信息,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

  A.公平原则

  B.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店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

  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6.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

  A.鞋子与袜子

  B.轮胎与汽车

  C.汽车与备用胎

  D.房屋与窗户

  7.甲与妻乙携5岁的女儿丙和70岁的老父丁一起去春游,不幸4人在乘坐缆车时坠人山谷无一生还。又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如果他们都有继承人,推定谁先死亡()

  A.甲

  B.乙

  C.丙

  D.丁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9.2007年6月17日众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2009年6月17日

  B.2009年6月18日

  C.2009年6月17日

  D.2009年6月18日

  10.精神病患者甲在要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A.完全由甲妻承担

  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

  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

  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1-10)

  一、2016年成人高考民法模拟试题-选择题: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王某与刘某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乙。2004年7月5日后,王某开始音讯全无,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某向法院中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刘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

  A.2008年7月5日

  B.2008年7月6日

  C.2006年7月5日

  D.2006年7月6日

  2.甲15周岁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3.在下列各类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务院

  C.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6.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丁公司约定甲公司原来欠乙公司的两百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后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发生纠纷,该两百万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A.丙公司承担

  B.丁公司承担

  C.丙、丁公司各自承担一半

  D.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

  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8.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负连带责任

  B.负部分责任

  C.负补充责任

  D.不负责任

  9.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10.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个饭馆,作为合伙人、他们中任何一人有权()

  A.将饭馆抵押给丁

  B.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C.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将饭馆出售给丁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

  C.丙代甲交作业

  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答案】B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运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本题中选项A、D都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选项C虽然主体具有平等性,但它是当事人之问自主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选项A、C、D都不正确,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2005年统考也出现过类似的题目: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公民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公民乙向某山区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答案选C。)

  【评注】(1)应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在熟记概念的基础上,准确地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并做到能够在具体的事例中予以准确辨析。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恋爱

  B.招待朋友

  C.潮起潮落

  D.出生

  【答案】D

  【解析】本题为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首先必须以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当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客观现象出现时,才能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能够导致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时间或者状态,也可以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尽管是行为,但都是不受民法调整的道德关系,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不正确;选项C是一种自然事实,也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也不正确;只有选项D这种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2)在对是否是民事法律事实的辨析上,应牢记不论事件还是行为,只有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才能称之为民事法律事实。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概述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答案要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必须按照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即获得财产利益应支付相应对价,才能为双方所接受。不等价的交换是违背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因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

  【解析】本题是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在答案要点中已明确,在此不赘述。

  2.下列社会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是(  )。

  A.甲与乙之间的恋爱关系

  B.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

  C.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

  D.房地产公司与其销售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题中,选项C是行政关系、选项D是管理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具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因此都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A主体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关系,而是道德关系,也不由民法来调整。选项B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也没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双方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该租赁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出租方依租约收取租金,承租方依租约支付租金,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因此选项B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故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1)熟记《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即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准确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将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平等主体的含义,《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是指这些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相互之间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或者一方服从另一方,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二是民法只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关系、管理关系、道德关系等并不由民法来调整。

  3.民法的渊源是指(  )。

  A.民法的起源

  B.民法的深度和来源

  C.民法的发展历史

  D.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另外,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评注】对民法的渊源的概念有准确的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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