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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时间:2021-10-27 12:27:36 浏览量:

区县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及省市县关于做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指导,总体负责,下设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权责匹配原则。

四、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预算审核制、竣工结算审计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政府采购等法规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档案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台帐。

五、整合资金要遵循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六、要积极创新整合资金的使用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七、资金整合的范围:根据中、省、市文件规定,中央层面18项、省级层面38项、市级层面9项及县级安排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八、 整合资金的支出范围 1.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主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应不低于60%(含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突出脱贫成效。

2.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为全县的行政村和农户。市县整合资金除可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其他扶贫方面支出,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当年整合工作方案后予以安排。

九、 整合资金禁止的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整合办: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日常事务;
建立年度整合资金项目库;
组织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
根据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批复;
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管。

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调度工作,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集中归并和统一管理,建立资金收支台账;
根据整合办下达的整合项目批复及时分配下达资金指标;
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检查和监管;
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向上争资工作;
配合整合办建立年度整合资金项目库,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整合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充分论证、筛选把关;
对项目管理使用和资金安全负主责,要依据项目批复组织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财政资金报账、资产移交等工作;
全程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项目实施前、中、后施工照片、公告公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
对竣工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
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工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镇(街道):按照整合项目年度使用方向及镇(街道)相关规划,确定遴选项目,报相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督查督办工作;
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项目编制:由整合办组织,按“镇村申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整合办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分年度建立我县整合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轻重缓急”逐年滚动实施。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结合行业规划和本部门职能特点,精准指导和把关各镇(街道)高标准申报整合项目。

十二、创新模式:产业发展项目要突出创新,紧紧结合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充分发挥整合资金效益。整合资金可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整合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全部村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结束后,折股量化以村集体为主。

十三、领导小组结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整合资金使用方向、整合资金额度,按分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研究审批年度需实施的整合项目;
整合办负责分批下达年度项目批复文件;
财政局负责分批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十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要突出整合资金精准用途、扶贫成效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
抓紧组织项目招投标等程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快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报整合办申请 →整合办审核→领导小组批准→整合办下达项目调整批复文件”的程序进行报批后,再开工实施。

十五、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村级实施的数额较小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

十六、整合资金拨付坚持“先检查进度、后报帐拨付、比例相一致”原则,项目开工后,可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同比例拨付。如需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资金的3~5%预留,待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如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十七、项目检查程序:按照“深入现场、统一验收、出具结论”的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参与,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真实性和进度,填写《 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竣工验收)检查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账程序。整合办、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检查、监管和督办工作。

十八、整合资金用于农户直接补助项目的,按照“村组→镇(街道)→县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程序,进行村级公示、逐级申请、逐级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各镇(街道)负责逐户检查、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抽查,镇村盖章后的花名册,作为检查验收和报账的依据。

十九、 整合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及时报账,并对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

二十、整合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供应商;
对个人补助类项目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直接支付。

二十一、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抓好项目计划、建设、验收、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项目批复下达后,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下达预算文件;
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十二、 根据项目进度和报账实施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填写《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局、整合办领导审批,作为整合资金报账、拨付的依据。

二十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
3个月以上的,将进行督办;
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四、整合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整合办、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整合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7日。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十五、财政局要建立整合资金收支台账;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整合资金专账,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分账核算,确保资金运转轨迹清晰,资料真实可靠,管理规范有序。

二十六、整合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除公告公示外,要主动吸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的管理监督。

二十七、项目完工后,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扶贫项目建设台账,基本情况要有图片、影像、文字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要整理存档,专人保管。

二十八、审计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十九、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整合办要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相关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报送、上下衔接、配合检查等工作。

三十一、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上级相关精神,积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资金整合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

三十二、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兼顾《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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