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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通用4篇)

时间:2021-12-30 12:21:32 浏览量:

先进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xiānjìn,英文是advanced,意思是首先仕进;位于前列,可为表率。语出宋王安石《谢王司封启》:“不以先进畧后生,不以上官卑下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4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 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 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 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

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赤壁市对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的保健费由市财政发放,每年120元)

五、咸宁市城镇无业居民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根据咸政办发[2012]126号文件精神,对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一次性发放一定的奖励金。

确认条件

具有赤壁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没有享受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奖励的乡镇企业人员、其它所有制企业人员、城镇无业居民。

六、咸宁市农村独生女、纯二女户中考加分政策

根据《赤壁市关于在落实惠农政策中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意见》(赤政办发[2009]51号)的规定:户籍在咸宁市内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和两孩纯女户,在本市中考时,可申请享受在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的政策性照顾(咸宁教育局统一确定分值)。

确认条件

考生本人及其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考成绩加分录取:

(1)考生本人为农村独生女,考生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

(2)考生为“纯二女户”家庭孩子,考生父母采取了绝育措施;

(3)外省外县(市)流人人口中属农村户籍(同上)独生女、“纯二女户”家庭的孩子,

父母在赤壁市务工经商时间为6个月以上,考生在我市就读初中一年以上享受赤壁市民待遇。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_共10篇

范文一:计划生育单位先进事迹先进单位事迹

三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乡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三为主”上抓落实,积极开展“三好一满意”合格乡村活动,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使得我乡的计生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2011年顺利通过省计生“示范”所评估验收,2012年代表我县顺利通过“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评估验收。

一、党政重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为全乡重点中心工作,放在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首要地位,及时部署、积极帮困,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帮助。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信心。每年年初,在谋划全乡工作思路时,专题安排研究人口计生工作,及时调整充实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了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作为全乡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抽调全乡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会工作、不怕苦的干部组成计生工作组。二是加强经费投入,强化工作保障。三年来,在乡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我乡保证计生经费投入人均不低于30元,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按月及时足额拔付,确保计生工作有效落实。同时,在计生服务所编制人员予以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其他编制的计生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岗位津贴60元,有效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社会氛围浓厚。以扎实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

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紧抓春节期间外出人口回乡过年的有利时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声势大、影响广、效果好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活动。与团委、妇联、卫生院等单位联合开展了“三下乡”活动等,发放宣传材料,造浓宣传氛围,并结合开展副科帮扶、慰问计生户等活动,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教育。乡村计生协每年会在“5.29”和“9.25”期间分别召开一场座谈会、办好一期《黑板报》。定期上门访视慰问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发放《优生优育优教通俗读本》、每年举办一次预防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倡导员和宣传员培训班,制作各类宣传品,在重点地段制定固定标语;在乡文化服务中心设立计生读报栏等。

【篇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

202x〕12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x〕29号)

二、申请程序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1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

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20元(即夫、妻每月各10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3、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途径

(1)属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即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的,通过其每月在银行的工资账户进行发放;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保健费通过本镇(区)原来的方式进行发放。

(2)属于中央、省属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3)其他人员的,包括市、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各类企业的人员、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负责。镇(区)计生办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兑现12个月的保健费。申请人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籍所在辖区的镇(区)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镇(区)计生办上半年将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上报,下半年将保健费派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投诉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半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4张;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单位)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然后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区)计生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节育奖”

一、实施依据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2x〕4号)

二、申请程序

1、“一次性奖励”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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