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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近代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的内涵及其经验教训

时间:2022-03-11 10:08:22 浏览量:

摘要: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的实施离不开相关教育法令与法规的保障,为了进一步实施与规范高校训导制,国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了一系列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较为客观地对于其实施及内涵与特征加以分析。

关键词:近代中国;高校训导制;法令法规;内涵;经验教训

自1938年9月,训导处便是在西北联合大学首先设立,到1939年3月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提出专科以上学校设训导处的方案;再到1939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和《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这些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民国时期高校训导制正式开始实施。

一、早期相关法规

早在1929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就提出了“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随后,于1931年9月由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然后在1939年9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的《训育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华民国教育所需之训育,应为依据建国之三民主义,与理想之人数标准,作育学生”。 并且在专科以上学校的训育实施中规定“研究各种学说主义之各自适合性,归纳其结论于三民主义创见于中国之必然性及其适应性之理由,使学生切实理解三民主义之真谛”。 在此之前,1938年2月,国民政府还颁布了《青年训练大纲》,其中关于训练目标之一就是“信仰三民主义”,实施要点即为“阐发三民主义之精义,认清三民主义为广大精微之救国救民注意。” 所有这一系列教育方针政策与训育法令法规,都是为了在教育中落实三民主义的思想。而训导制度作为训育制度的一脉传承,是对于训育制度的升华和发展,但是训导制度始终都是扎根于训育,源于训育制度而形成与发展的。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民国时期的高校训导制度必然也就天生具有对大学生进行三民主义思想宣传与灌输的特性。因此,可以说高校训导制度的施行本质上正是基于实施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目标。

二、《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与《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

1939年5月16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该法令出台的缘由是为了落实同年3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进学校行政效能的决议。该决议案议决:“统一规定专科以上学校行政组织系统以健全学校机构”,兹为划一各校行政组织,并使灵活运用,以增进效率起见。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大学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及总务长一人,秉承校长分别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而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其中只在第十六条款中规定了校务会议审议关于学生训练事项,以及第十七条款规定校务会议设各种委员会;而并没有其他任何高校行政组织的规定;同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大学规程》中,也没有涉及到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因此,在1939年之前的民国高校的行政组织都由各校自行拟定,因此各高校行政效率不高。正如《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开篇中所说,“行政组织未尽健全,名称亦多分歧,以致影响了高校的行政效率。”由此可见,1939年5月颁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是首次从法令层面规定了高校须添设训导处,并规定了训导处的分组以及设置训导会议。

《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共分十二点规定,其中涉及训导管理的规定共有四处,分别为第一点规定为上述“大学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分别设教务长、训导长及总务长各一人,秉承校长分别主持全校教务、训导及总务事宜。”第三点规定为“训导处得分设生活指导、军事管理、体育卫生等组,各组设主任一人,并分别设训导员、军事教官、医士、护士及体育指导员若干人。大学各学院如因距离辽远,得呈准设立训导分处,各分处得设主任一人。”第三处是法令第八点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校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每十人至少要举代表一人)及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系科主任、会计主任组织之。最后一处是第十点所规定:大学设训导会议,由校长、训导长、教务长、主任导师、全体导师、及训导处各组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讨论一切训导事宜。第一点规定了各高校必须添设训导处,从组织上保障了训导制度的建立与推行;第二点规定细化了训导处的组织机构,充实了组织人员;第三点规定是明确了训导长在高校事务中的地位;最后一点规定至关重要,细化规定了高校专项的训导事务协调机构,从高校自身的最高层面来推动高校训导事宜,把训导事项上升到与教务并重,并由校长直接领导,以显示其重要和重视程度。

同时,教育部还颁发了《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行政组织补充要点》,该法令与《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内容基本雷同,也是共分为十二小点,其关于训导事项的规定与《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类似,唯一不同之处是独立学院及专科学校训导处负责人成为训导主任。1939年5月16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第11453号训令《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也有文献中称为《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的组织》。该法令共有六条。由其内容可见,本规定的内容主体即为第一至第四条,其中第一条与上述同日颁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相同,都是规定了高校须添设训导处。因此,《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的核心内容即为第二至第四条,分别指出训导处下设的生活指导组、军事管理组、体育卫生组三组的主管人选以及详细规定了每组各自的工作职责。由此可见,《专科以上学校训导处分组规则》这一规则才是训导制度的核心所在。至此可以认为国民政府的训导制度在制度层面基本确立。

三、《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

1941年10月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又颁布《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的训令。该训令共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训导人员的规定,指出需要提高训导人员的标准;二是关于训导方式的规定。分析《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的具体内容,可以得知该指示分为要求提高训导人员标准与改进和加强训导方式两个部分。出于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控制,防止其他纷歧思想的影响,所以强调训导人员须有对三民主义有深切研究者才能充任,并且还强调训导人员须有相当的学识与工作经验,最后,还强调训导人员必须由教育部检定合格才能担任,以此加强对学生灌输三民主义思想。事实上,早在此前,1939年7月,就由国民党中央常务会第124次会议通过了《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以及1940年6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修正通过的《修正专业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这两个法令可谓是针对高校训导人员资格及其审查组织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在提高了训导人员的标准之后,紧接着还在训导方式上作出了详细的指示,包括切实注重生活与思想指导,而不是仅仅偏重表面的纪律;还要求通过组织科学研究和课外活动,使学生安心学习,避免受其他思想影响;另外还要求全体教职员共同负责训导,特别是要利用教学机会加强训导;最后是要求防止社会学科及国文教员的激进思想影响学生,一经发现,要求学校和教育主管机关严肃处置。

四、后期相关法规与法令

为了有效实施与规范高校训导制,国民政府教育部随后又颁发了一系列相关法规与法令,如《教育部训育委员会分组规程》(1942)、《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条例》(1940)、《加强学校训导之指示》(1941)、《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1939)、《修正专科以上学校训导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1939)、《调整高中以上学校训导与军事训练办法》(1940)、《中等以上学校训导设备要项》(1939)、《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机关举行训导会议办法》(1939)等。

五、经验与教训

中国近代高校训导制法规法令的经验教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只靠一个法令文件就能起到最大的作用与最优的效果,都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令与法规的配合,才能起到最优的效果;二是对于思想品德的教育,教育的内容至关重要,反动的内容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感,效果只会适得其反;三是思想教育的方式同样重要,依靠政治权力的一味压制,表面上风平浪静,事实上效果却收效甚微。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要注重内容积极向上,教育方式与手段同样需要以生为本、润物无声。只有这样同时注重内容和方式,才能达到“立德树人”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教育·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3.教育部训育委员会,训育法令汇编,1943。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省高校哲社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基金项目编号为2015SJB591。

作者简介:

孔晓明,男,1976-,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副研究员,主要教育方向为高等教育理论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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