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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0-11 09:27:30 浏览量:

5744+ 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局势 (一)以项目建设推动就业。全力抓好项目建设,重点是列入省和哈x的重点推进项目,对于进展缓慢和停工的项目,在抓好要素保障的前提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x场形势变化等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关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加快建设、早日投产,生成新的就业岗位。积极招大引强,引进财税贡献大、带动就业强的重特大产业项目,促其早日落地、投产达效,建成后成为新的x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x发改局、x招商局、x工信局、x农业局、x商务办、x人社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x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非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带动x人就业一次性奖励xxx元,创业带动就业达到xx人的创业企业,给予xxxx元的奖励,带动xx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xx人给予xxxx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x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工信局、x民政局、x农业局) (三)给予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x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x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x年以上的,给予xxxx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农业局、x扶贫办、各乡镇政府) (五)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功能。持续开展“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xxxx年度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本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xx%。通过开展“技能提升”补贴活动促进企业人员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取得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取得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员,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分别给予xxxx元、xxxx元、xxxx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x人社局) 二、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总量,人社、农业、民政、妇联、工会、团x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向各自服务群体创业人员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推荐办理创业担保贷款。(x人社局、x农业局、x民政局、x妇联、x总工会、团x委、x残联) (七)扩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及提高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贷款额度最高为xx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并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x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x人社局、x财政局、人民银行xx支行) (八)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xx%(超过xxx人的企业达到xx%)。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xxx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xx%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x财政分别按比例承担。(x人社局、x财政局、人民银行xx支行) (九)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事程序。探索建立人员身份核对、贷款担保手续办理、贷款审核发放的“一站式”服务体系,人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和单位采取“一站式”办公服务模式,增设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窗口,探索网上申报审批一体化模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发放时限。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核查机制,努力实现人社、发改、x场监管、工信、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简化贷款手续和办理程序。(x人社局、x财政局、x发改局、xx场监管局、x工信局、x公安局、x民政局、x房产局、人民银行xx支行) (十)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离校x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x年以上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贫困劳动力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x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xxxx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民政局、x农业局、x税务局、xx场监管局) (十一)积极培育创业载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新建一到两个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在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领域开展创业活动,增加就业岗位。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第一、二年全额和第三年不超过xx%比例的场租补贴政策扶持,对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xx%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工信局、x商务办、x农业局、x教育局)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和基层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x人社局、x民政局、x教育局、x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高质量就业见习。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至离校x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按我x最低工资标准的xx%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xx%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xx%。见习补贴不超过xx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教育局、经济开发区) (十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乡(镇)政府要发挥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主渠道作用,组织农民走x场,销售农产品,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务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x场主体开展有组织跨省劳务输出,用人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输出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给予就业服务补贴xxx元,每输出一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服务补贴xxxx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农业局、x人社局、x财政局、x扶贫办、各乡镇政府)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妥善安置,确保岗位落实。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且安置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其户籍所在社区应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每年至少组织x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并至少每人推荐x次就业岗位。(x民政局、x人社局、x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十六)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就业创业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帮助同等条件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农民工优先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x人社局、x民政局、x税务局、x残联)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 (十七)搭建职业培训供需平台。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综合利用“互联网+”手段,搭建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用工、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需求平台,促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与当地产业项目、企业用工和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有效对接。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加学制教育。(x教育局、x人社局、x财政局) (十八)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按年度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等指导目录、与新兴业态(新产业、新经济、新商业模式)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对重点产业用人单位组织自培或委托有技能培训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项目制培训给予补贴。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成果的方式,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凡培训人员在当地实现就业创业的,其所在培训机构在当地可申领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教育局、x发改局、x工信局) (十九)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GYB)补贴标准提高到xxx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xxxx元。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后,对尚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xx%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xx%。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和资金情况动态调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x人社局、x财政局、x教育局) 五、提高人力资源x场化配置水平 (二十)优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便民查询。着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称评定、社保办理、转移和接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x人社局、x财政局、x司法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一)完善和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手段。探索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逐步扩大信息发布渠道,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就业地图”,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及时向广大劳动者发布就业创业信息,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创业服务,努力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大力宣传网上查询岗位、求职培训报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对相关服务群体定向推送信息等服务。争取早日实现多维信息服务平台联网和全省招聘信息联网,实现人力资源x场公共服务、x场配置服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良性格局。(x人社局、x财政局、x商务办) 六、调整资金支出结构 (二十二)进一步压缩保障型支出。严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入口关,采取“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方法,压缩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保障型支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三年退出机制,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就业。经规定程序分批认定,逐步将劳动保障协理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自xxxx年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xxxx”人员原则上不再新增。(x人社局、x财政局、x委组织部、x民政局)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促进型支出。用x年时间把就业补助资金由保障性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促进型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主体,强化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吸纳就业、扩大培训促进就业。(x人社局、x财政局)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x本级财政投入和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力度。按省政府提出的就业创业目标以及省人社厅绩效考核的要求,x本级财政根据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将匹配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原则上x本级匹配就业补助资金不低于省拨就业补助资金总额的x%。在力争完成就业补助资金由保障性支出向促进型支出转变目标的前提下,合理适度的启用历年结余就业补助资金补充保障性支出的不足,原则上主要用于x政府批准的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以及其他因事设岗或特殊工作任务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开发。(x财政局、x人社局) 七、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x公共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领导,并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为:协调督导办公室,设在x政府办,负责总体协调各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业务开展,牵头召集例会等;
人力资源培训办公室,设在x教育局,负责整合培训资源,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新型机制,做好统筹培训的相关工作;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办公室,设在x人社局,负责整合人力资源,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平台、拓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载体渠道、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x政府办、x人社局、x教育局) (二十六)加强信息化保障。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探索建立信息比对平台,建立人社、民政、公安、x场监管、房产、住房公积金、税务、编办等部门比对协调机制,设立严格的信息比对流程,定期在全x范围内集中对养老保险、低保、工商登记注册、产权登记、个人所得税、公益性岗位等信息进行比对,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x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及时捕捉和反映x场信号,建立各部门、行业间的信息访问通道,消除信息对比障碍。(x政府办、x人社局、x财政局、x编办、x国土局、x统计局、x工信局、x民政局、x税务局、xx场监管局、x房产局、哈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办事处) (二十七)强化目标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创业的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各相关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将工作完成落实情况纳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和抽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x委组织部、x财政局、x人社局及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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