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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2020年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

时间:2021-10-19 15:02:21 浏览量:

3916+ 2020年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新兴节点城市,打造平原造林绿化大县的目标,合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x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造林绿化统一规划,纳入工程造林管理范围内的乡镇、村及农林牧场等工程建设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实施的有关工作。林业局负责工程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指导、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以及对各乡镇年度林业工作进行考核等组织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和实施工程建设,协调和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林业站具体负责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对规划内的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年度计划任务确定 第六条 各乡镇造林绿化任务计划,由县林业局根据省下达给全县造林计划,并结合各乡镇造林绿化现状、宜林地现状、森林覆被率等各项指标综合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任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调整的,应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府,经批准后调整。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 工程设计与实施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工程建设单位为总体,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的完整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二)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在植树造林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应调整农田林网结构,不断补充和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不断提高农田林网保护和服务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能力。逐年、逐步实施大林网改造工程。

(三)加强中心村村屯绿化工程,不断提高村屯绿化标准和质量。

(四)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实施公路及河、库、渠沿岸及小流域的绿化工程。

(五)科学合理安排林种、树种结构,增加树种组成和混交林比重。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林业资源,鼓励和发展林上和林下经济,逐渐增加生态经济型树种比例。

(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把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第九条 工程设计按地块立地条件合理设计树种和栽植密度。

农田防护林等带状林:栽植树种以小乘黑杨为主,搭配设计杨松结合的混交林。株行距:2.5米×2米,栽植密度:133株/亩。

用材林等片状林:栽植树种以小乘黑杨为主,株行距:视面积大小设计在3米×3米,栽植密度:74株/亩。为防止水土流失而营造的水土保持林造林密度可适当加密,以2米×2.5米为宜,栽植密度:133株/亩。

屯内街道林:栽植树种以银中杨、松、柳、榆等园林苗木为主,乔灌结合,突出景观效果。株行距:乔木4米×2米,呈品字形设计,栽植密度:84株/亩。

造林密度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对无故扩大株行距的地块,不计入当年乡镇村造林面积,并限期整改;
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地块,造林户要向林业局赔付苗木费用;
对造林密度过大的地块,多余的苗木由造林户自行解决。

第十条 造林工作要严把选苗、运苗、浇水、植造、抚育、管护等各个环节,增加科技含量,严格使用“泥浆法” 造林。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设计由乡镇及其它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县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方案与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备案。

第五章 苗木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提前做好种苗生产和供应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验制度,严格种苗检疫;
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坚持良种壮苗,禁止跨适生产区调运种苗。凡未经区域栽培试验、未经产地和调运检疫的种苗,不得用于工程造林。

第十四条 工程造林所用苗木原则上由林业局统一调配,对自行选用的苗木,林业局不承担苗木费用,并且出现由于苗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造林户自行负责;
对因擅自使用未经检疫苗木上带造林,给其他造林户及整个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苗木的选用严格按照“优质为先、域内优先、就近就地”的原则,全部使用优质合格苗木。

第十六条 苗木价格的确定。参照市场价格及苗木质量等级、规格综合确定参考价格,经财政评审中心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苗木调运根据林业局苗木普查确定的合格苗木,按造林地块面积、株行距测算需苗量,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由林业局开苗木调令,调配苗木。

第十八条 苗木费结算方式。待国家工程款到位后,苗农凭苗木调令、身份证到林业局支取。

第六章 工程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造林绿化工程实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根据上级要求,省内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面积、成活率、苗木合格率、抚育率、管护率、混交率、保存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以及林木生长情况、病虫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县级工程管理部门普查核实。县级验收为全面验收,全部使用GPS实拉实测。县级验收分二次进行,第一次验收在造林期间,边造林边验收,边汇总边通报,验收项目主要以造林面积和造林密度为主;
县级第二次验收在造林当年的六月份后,验收项目主要以造林成活率、抚育管护为主,对成活率不足85%的造林地块,间种不合理地块不纳入工程管理,不计为当年乡镇村造林面积。以两次验收确定后数据为工程实施单位完成任务面积。

(二)迎接省、市级工程管理部门复查。采取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方法进行,对被抽中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材料、图纸和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标准进行实地核查,统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及工程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省、市造林绿化的核查验收,被抽检乡镇及林场应密切配合林业局接受省、市检查验收,对不配合核查及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要相应追究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地方政府配套、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的投入机制。鼓励乡(镇)、村、个体、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工程投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和挤占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林地间作管理。为合理高效利用林地资源,造林前三年可鼓励造林户进行林粮、林经间作,但不得间作玉米、葵花、高粱等高稞、爬蔓影响树木生长的农作物,不得喷洒除草剂等伤害树木的药品。在验收中发现间作不合理地块,不得纳入工程管理,不计入乡镇村当年造林面积,并限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加强林木管理。各工程单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林木管护措施,乡镇村安排专人负责,以森林公安局为中心,向乡镇村辐射林木管护网络。严厉打击毁林盗林,乱砍滥伐行为,通过设立林业案件举报电话,对举报人员实行现金奖励等措施,激发全社会力量参与爱林护林。

第二十七条 加强林地管理。采伐迹地坚持采伐当年抠根作床,农田防护林等带状林护林沟全封闭。要采取措施,加大整地投入,提高造林整地的标准。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木行为。对清查出被占用林地,必须还林。

第二十八条 加强风景树木管理。造林地内的柳、松、榆等风景类树木移植,必须经县林业局统一规划设计,确定移植强度及移植方法,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不允许整体移植。对未经林业局规划审批,进行移植的造林地,按无证采伐处理,县森林公安局将对移植树木进行扣压,强制恢复到原造林地,并依法处理相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加强造林主体管理。坚持“谁造林、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推进股份制造林机制,工程建设实施前应做到林权权属清晰,并按权属落实抚育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林木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制度,对严重的病虫害,一经发现,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并迅速防治,防止蔓延。

第九章 目标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造林绿化工程管理实行通报制、行政问责制和资金调控制。

第三十二条 制定《造林绿化工作考核办法》,对各乡镇年度林业工作完成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主要对各乡镇春季造林绿化、秋季造林整地、林木管护情况及林业局对各乡镇安排的其它工作完成质量和时效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高、质量好、年度全面工作考核得满分的单位,予以表彰,分档次实行现金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工程建设中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十四条 将造林绿化工作列为县政府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票否决项目。

第三十五条 造林前,县政府要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各乡镇政府要按照责任状内容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行政问责制度。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调控。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除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原因外,未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工程造林中使用假冒、低劣种苗造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未建立经营管护责任制或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造林地毁坏严重的;

(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和质量的;

(五)挪用、挤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

第十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工程规划、计划、设计文件、外业调查资料等全部归档,有专用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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