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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正规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时间:2021-10-22 13:04:02 浏览量:

合同编号: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特别说明:
1.出租人对出租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已取得所有权人授权出租使用。

2.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限制、要求及于承租人允许的其他驾驶人,承租人需对其他驾驶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租赁期满或出租人合法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再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为租赁车辆购买商业保险,且不负代为赔偿责任。承租人延期未归还车辆的,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的交强险投保费用,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予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各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品 牌 备注 车 型 1.随车附件包括:行驶证、充电枪等。

2.租赁车辆详情见附件《车辆交接单》。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牌号 2.出租车辆交接、还车地点为 。

3.出租人为出租车辆提供救援、维修、保养等服务区域为:
(1) 大市区范围。

(2) 。

4.超出服务区域的,出租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偿救援、维修等服务。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租赁车辆的用途为:_____ ________ 1.个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用。

2.酒店或者旅游相关企业的承租人增值服务。

3.其他: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支付方式为 :
(1)一次性支付:承租人支付保证金 元,租金 元,合计 元,该款项 年 月 日前支付。

(2)分期支付:承租人支付保证金 元,并按 元/月支付租金,首月合计支付 元,剩余 个月租金每月 日前支付,合计 元。

2.保证金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通违法罚款、交通事故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等,出租人有权根据相关情形扣除相应保证金。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返还车辆时须携带相关资料向出租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出租人在确认无违章、欠费等情况下30日内退还保证金余额。

4.承租人可持出租方租赁返券冲抵租车费用,具体事项按出租人当地门店规则执行。

第五条 维修保养 除合同约定出租人无偿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出租人按照以下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服务费用。

1.年检、保养上门服务费用为 元/次。

2.行驶超出规定区域时发生车辆故障等原因需要救援的,承租人自行承担保养费、救援费,并收取相应服务费(服务收费标准为200元/次+5元*单程救援公里数)。

3.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常电电池或动力电池电量耗尽或其他误操作等非出租人或车辆本身质量原因导致车辆需要救援的,收取上门服务费50元/次。

4.承租人应负责非因出租人或非车辆本身质量原因产生的各类维修费用。

第六条 车辆事故与保险 1.租赁期内,出租人为承租车辆投保交强险,并根据不同车型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选择: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或承租人责任险(50万元)或出租人参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在50万元限额内代为赔偿(出租人三选一即可)。

租赁期内出租人选择代为赔偿的,按照附件《代为赔偿条款》约定为承租人提供保障。

2.承租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各类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保留相关证据、疏散交通等)。因承租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操作不当等情形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出租人拒绝代为赔偿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代为理赔的情形中,如承租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出租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经出租人同意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签订协议书。

4.符合出租人代为赔偿的,承租人应首先承担费用后向出租人申请赔偿。承租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出租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证明、具体损失清单、损失支付费用单据、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等相关资料。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承租人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法定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5.出租人代为赔偿的情形中,出租人按照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出租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承租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承租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仍然需要按照本合同约定认定出租人是否承担代为理赔责任。

7.出租人代为理赔的情形中,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核定。出租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承租人,对属于出租人代为赔偿范围的,在与承租人就赔偿数额等达成一致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8.承租人应承担非出租人或非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产生的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全部费用。

9.保险上浮费及事故处理费的计算 承租人(包括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故,导致保险公司或出租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事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1)承租人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每一合同年度内,出租人按第一次30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1800元为标准收取保险上浮费及事故处理费;

(2)承租车辆损失金额超出1000元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加收折旧损失等事故补偿金,金额为车损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的10%。

承租人须于事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中扣除或提起索赔。

第七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及时、主动地查询车辆违法违章情况,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车辆年检、违章达到三条及租赁期限到期之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日内处理,且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期限以先到为准)处理完毕;
若承租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处理完毕,出租人有权通过第三方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相关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的,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扣除保证金的短信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保证金。若违章累计达到3条以上,或扣分达到8分以上,或罚款合计金额导致剩余保证金不足50%的,出租人有权切断动力,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扣除保证金的短信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承租人及其允许的其他驾驶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2及以上),并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联系方式、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信息及文件。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3.承租人应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4.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对车辆进行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及其他任何有损于出租人权益的行为。

5.承租人应按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包括为租赁车辆安全充电),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使用车辆。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租赁车辆上进行改装或随意增加、减少部件以及其他任何改变车辆原始状态的行为。

7.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除出租人提供的保养服务外的日常护理;
租赁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承租人应到出租人指定的维修服务网点修理、保养车辆。

8.承租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达到相应行驶时间、行驶里程等标准定期去出租人指定服务网点进行车辆年检、保养工作;
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如短信、微信等)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如因客观情况无法办理的,应立即通知出租人提供上门取车代办车辆年检或维护保养服务。

9.出租车辆交付后至归还前,承租人应承担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车辆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

10.发生因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停车场、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扣押、控制、损毁的,承租人应积极予以处理,并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同时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11.承租人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应承担补办所需的相关费用及停用期间的租金。

12.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及标志。

13.出租车辆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可通过出租人统一客服电话:0539-3888388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租人客服人员或理赔员会引导承租人进行事故处理。

第九条 租赁终止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出租车辆:
(一)退还车辆 1.租赁到期后,承租人不再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应将车辆返还给出租人;
同时,承租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向出租人提出退保证金申请,出租人在确认无违章、欠费等情况下,30日内退还保证金余额。

2.承租人在租赁到期退回车辆不再租赁的,承租人在支付全部租金且对出租人未拖欠任何费用的。退回的车辆经出租人检验合格{合格条件为:车辆无重大事故、非涉水车、非泡水车、车辆功能件(动力电池、电机、电机控制器)及主要总成(系统)【变速器总成、转向系统、制动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的主要零部件无故障、车身无明显外伤等}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车辆保证金。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实际归还车辆并重新签署书面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本条(一)中第3款约定,承租方与出租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的,承租人需每月10号前向出租人按照 元/月标准支付租金,除另有约定外,其他租赁条件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年检事项 1.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通知承租人及时办理下一年度年检、保险等手续。

2.出租车辆租赁到期尚未过户的,承租人均应自行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事项,如因保险超期未续保、车辆未及时年检等情况所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租人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的,出租人代为办理的,有权在保证金内予以扣除,同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取回车辆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4.租赁人选择代替承租人办理相关续保、年检等手续的,不免除承租人办理续保、年检的义务,也不视为出租人有代为办理的义务。

第十一条 隐私保护 1.承租人同意将身份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出租人作为其向合作机构进行核对使用,以对承租人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出租人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第三方。

2.承租人授权出租人向合法保存承租人信息的机构采集用于判断欺诈风险等因素所需的信息,该信息可能包括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地址信息、联系方式、设备信息、交易信息等。

3.依照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出租人可未经承租人同意直接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提供出租人保存的承租人相关所有信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保证金的,逾期期间除应照常支付租金外,还应按照逾期天数以每逾期1日收取100%日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租金且补足保证金为止(逾期不满一日按一日计算)。逾期超过3日,出租人解除合同,造成出租方停运的,还应按日租金3倍向出租人支付停运损失。

2.承租人逾期交还全部或部分租赁车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期间应当按照未交还车辆正常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租金(逾期不满一日按一日计算)。

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不视为违约行为:
(1)租赁期内出租车辆有三条以上违章未处理或扣分达到8分以上或罚款总额达到剩余保证金的50%,经出租人通知后3日内未处理完毕的或补足保证金的;

(2)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八条第4款、第6款约定的;

(3)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经出租人通知后7日内未按要求纠正的。

4.出租人单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承担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违章罚款、违章处理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后,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退租当日不视为租赁期。

5.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或承租人单方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违章罚款、违章处理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出租人有权扣除承租人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收回租赁车辆,同时承租人应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予以赔偿。

6.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或承租人逾期交还车辆,出租人可采取限制承租人使用出租车辆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后台断电)、自行回收或委托第三方收回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且本条不免除承租人主动还回车辆的义务。

7.承租人因其违约行为需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需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在承租人的剩余租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8.合同提前解除或到期终止后,承租人的租金、保证金在扣除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承担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违章罚款、违章处理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后有剩余的款项,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退还给承租人。

9.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诉讼而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鉴定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10. 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对承租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且对承租人不负代为赔偿责任。逾期未归还车辆的,产生的交强险投保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车辆交接单》、《代为赔偿条款》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至租赁期满终止;
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承租人确认出租人发送的各类通知寄送至签署页所列具体地址或发送至所列手机号、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签署页所列具体地址也为发生纠纷时法院文书材料等相关资料的送达地址。

(以下为签署处) 签署提醒:
1.承租人确认已阅读了本协议会员服务约定及出租人网站、门店公示的最新政策,并自愿接受会员服务约定出租人网站、门店公示的最新政策的约束。

2.出租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承租人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出租人责任的条款、加粗条款,对重要条款如保险条款及承租人有异议的条款已向承租人予以充分说明,三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出租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承租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附件:《代为赔偿条款》 出租人参照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以具体保单为准)承担代为赔偿责任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代为赔偿提供的保障范围仅限于承租人(包括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出租车辆造成第三者(第三者指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之外任何自然人、个人工商户、法人、企业、机关单位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失,代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整,下述所列损失不属于代为赔偿范围:
(1)出租车辆车上人员伤亡及车辆本身毁损产生的损失;

(2)承租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3)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实际损毁,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

(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5)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6)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7)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超出出租人核定应当赔偿范围的金额;

(8)自然灾害(如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及其衍生事故造成的损失;

(9)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0)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的各项损失。

2.承租人(包括承租人允许的驾驶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不负代为赔偿责任: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出租车辆或者遗弃出租车辆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出租车辆;

(3)无C2及以上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分达12分未处理、没收、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出租车辆;

(4)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出租车辆;

(5)将出租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6)直接从事或利用出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故意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的各类损失;

(7)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8)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9)承租人对出租车辆私自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且因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10)利用出租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11) 与受害第三者恶意串通造成事故的;

(12) 未配合出租人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验的;

(13) 驶出合同约定限定区域;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应当由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自行承担的情形。

3.责任比例 承租人(包括其允许的驾驶人)发生属于保险保障范围的意外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在出租人代为赔偿的保障范围内的,出租人按照下列比例承担事故代为赔偿责任:
(1)承租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出租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2)承租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出租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3)承租人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出租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4)承租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出租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5)承租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出租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4.除非出租人书面同意先行垫付,否则承租人(包括其允许的驾驶人)均应先行垫付事故处理、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第三者的医疗费、赔偿金等,然后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赔付。

5.出租人代为赔偿的,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财产损失赔偿不包括停驶、停车、贬值、减值等各类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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