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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通用5篇)

时间:2021-10-24 10:15:49 浏览量:

手抄,读音为shǒu chāo,是汉语词语,意思为亲手抄录,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5篇

【篇1】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

民法典进校园手抄报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篇2】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

结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学习《民法典》的情况,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意义重大,《民法典》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 本,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 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 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同时,也被 誉为“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的诞生更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中国法制具有深 刻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人 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 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 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 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 支撑;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 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 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 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在一定程 度上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0/11/20 2020民法典知识手抄报内容文字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职责 “悠悠百姓事,两会总关情”。“人民至上”是贯穿今年全国两会的主线,国家政府工 作报告中“就业”出现了39次,“民生”出现了18次,众多“热词”“新词”“暖心词”饱 含着满满的民生温度,彰显着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我们应该牢牢抓住“人民至 上”这个根本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 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 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至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党和人民的干部,我们需要将其落 实在实际工作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为民职责与使命,比如:眼下,我 们就需要用实际行动去答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张大考卷! 三、坚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我们领导干部不能仅仅 满足于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还应充分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法 治价值观,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法律立改废释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现状和形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结合我分管的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更需要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 问题,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须履行、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决不允许以言 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只有这样以身作则,才能更好发挥“关键少 数”的作用

【篇3】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一)

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1、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 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篇4】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

宣传民法典的手抄报内容简单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下面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宣传民法典的手抄报内容简单,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此,我们迈入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七编。民法典是对过去民事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传承继受和创新发展,一些与时俱进的新理念也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变化还体现在,基于立法严谨性的技术要求,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表述不够清楚或者不够准确的规定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正;基于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非实质性修正主要包括概念使用与语言表述的改变,部分法律条文中个别词语的改变,句子前后标点符号的改变等。作为我们法律人,不但要关注民法典中的实质性修改,还要关注非实质性修正。下面就民法典中的部分非实质性修正谈几点学习心得:

  民法典对过去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部分法律条文中的“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立法机关之所以把“要求”一词修改为“请求”一词,这说明“要求”和“请求”二词的含义肯定不一样,二者有细微的差别。“要求”是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而“请求”是指提出要求,希望得到满足。“请求”含有处于被动地位的意思,希望别人能按自己的意思办。而“要求”是自己处于主动地位,带有命令似的口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除了通过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用“请求”一词外,立法机关用的都是“要求”一词。看来,在立法者眼里,家事是可以天经地义的“要求”。除了家事外,要么“要求”,要么“请求”。不过有意思的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请求”一词只出现了一次,“要求”一词一次也没有出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个别语句的表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是表达了当事人有请求的权利,至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请求这层意思并没有表达出来。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表达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这层意思来。这前后的变化体现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表述的更清楚。

【篇5】小学三年级民法典手抄报

2020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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