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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困难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沿袭]

时间:2021-10-31 16:09:51 浏览量: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沿袭 从历史的角度看,战国时期,法家便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主张设立专司,以法纠察官吏的不法行为,稳定君主的权威地位,为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提供了理论支持;
秦统一后,建立了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主要负责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
到了两汉时期,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与行政系统平行,独立的国家监察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监察法规;
唐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负责“纠举百僚、审判狱讼、弹劾违法”,殿院——负责“纠察朝仪”和察院——负责“巡按周县、纠视刑狱”,各司其责,此时的监察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主要采取固定的监察机构和巡查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察,强化了系统内部自我的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滥用,但古代的监察法制从属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因此虽能对君主起到一定的规谏作用,但对皇帝从来没有约束、监督作用。

纵观目前全球的其他国家的政治监督经验,被称为“亚洲最清廉国家”的新加坡,其贪污调查局可以依照刑法典进行警方调查,行驶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利,拒绝或提供伪证的,将被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的徒刑;
以清廉著称的北欧,通过在生长环境、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等领域的廉洁教育,使反腐败成为一个“内置“的概念,让民众从心里觉得“不想反”。

结合对历史和国外监察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采取议会监察专员制,还是在行政系统内设监察机关,他们都是通过立法保障监察权的独立,形成强大的监察效力——在制度的约束下,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
在文化与道德层面,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显著,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查全覆盖。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实现党的检查和国家监督相协调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充分展现了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矛盾的辩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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