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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_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31 17:18:04 浏览量:

2020年区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方针;
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
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增强资金使用计划性;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高级中学、普通初中、职业中专、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局直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全县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县教育局教育核算部(以下简称核算部)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决算,汇总报送县财政局;
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五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各中心校设一名报账员,基层各小学可设一名兼职报账员)。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教育核算部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报账员由县教育局统一委派。报账员的更换须报县教育局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

第七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基层各单位撤销银行实有户,开设零余额账户;
对于往来款项统一使用财政往来账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报账人、审核人、审批人、财物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 ”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 合理安排学校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制定并填报《X县中小学校资金使用计划表》,每月末向县局核算部报送下月用款计划,资金股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 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办公费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12%(小学教学点及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第十七条 中小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县教育局申报,县局资金股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实行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支出中几项具体规定:
1.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教育主管部门申批制度。

⑴基层单位单笔业务5万元以下,由县局资金股审批同意后,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实施;
基层单位单笔业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实施;
基层单位单笔业务10万元以上,由县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实施。

⑵高中和职中5000元以上,初中、小学、县幼儿园和局直单位3000元以上的经费单笔业务开支,必须经学校(单位)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
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外,必须在凭证后附注简要情况说明。

2.专项支出。学校的各类专项资金,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

3.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要有预算、有合同、有结算、有验收,同时报县教育局资金股、基建办备案;
中小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按照《X县中小学基建工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泾政教发﹝2014﹞205号)文件要求执行。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
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发票及完税证明。

4.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以及《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教﹝2012﹞489号)等文件规定,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零星维修)、专用材料费、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差旅费、资料费等。

5.教育核算部每月底按照规定,向基层单位提供完整的会计月报表。

6.对于省市县教育经费有时无法按时到位,但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提供该笔经济业务的全额发票等资料,核算部按要求进行挂账处理。

7.各镇中心校负责对辖区民办幼儿园财政拨款进行监督核算,中心校按照民办幼儿园实际财政拨款金额(以学期为时间段),以园为单位建立用款台账,并对使用财政拨款支出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学前经费支出范围要求后,中心校报账员依据审核后金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合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
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
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公章;
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
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六章 结余及结转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结转资金只能结转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 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 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办理财务清算、资产移交等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县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六条 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将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在财务公开工作中,要做到“四个规范”:
1、规范公开内容。按照教育经费预算规定,公开所有收支项目和标准,做到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2、规范公开时间。各学校于每学年最后两周内,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高中和初中单独公布,中心校要将所辖小学的财务收支情况书面报告各小学,监督小学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3、规范公开程序。学校财务监督组织机构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后经财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方可正式公布。

4、规范公开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栏公布、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每学期末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用款计划执行情况;
每学年末向教职工大会进行公开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每学年度末,资金股抽调人力,组成检查组,对学校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  在财务公开过程中,对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学校要及时予以说明或整改,必要时再次向广大教职工公开。对于出现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程序不到位、教师反映强烈等问题而引发群众来信来访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 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三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 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 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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