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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等整套资料】 如何办理合作社

时间:2021-11-02 11:30:48 浏览量:

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套资料 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樟树市xxx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登记事项 设立事项 需核实事项 核 实 情 况 年 月 日 核 实 结 论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类 1.2 (第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 1.2 (共4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樟树市xxx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 所 邮政编码 331200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壹佰万(1000000.--)(元) 业务范围 中药材种植,中药材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2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邮政编码 3312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登记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邮政编码 3312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22319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理事会理事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理事登记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邮政编码 3312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22319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理事会理事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8(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1 货币 200000 2 货币 200000 3 货币 200000 4 货币 200000 5 货币 200000 成员出资总额:壹佰万( 1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9 (共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农民 2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农民 3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农民 4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农民 5 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农民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类 1.9 (第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 选举 、 、 、 、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 、 、 、 为本社监事。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樟树市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经2013年6月17日召开成员大会,会议一致表决通过:
选举 担任樟树市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 担任本社理事;

选举 担任本社执行监事。

全体成员(签名):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经营场所租用协议 甲方: 乙方:樟树市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樟树市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房屋,租给乙方作为合作社住所,具体协议如下: 1、   一 甲方将其所在位于樟树市店下镇xxx杨家组x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本合作社租用新的住所为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1.每年租金陆佰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后十天支付给甲方。

  2. 租金为每年一付。

  3.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电、闭路电视费等费用。

  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五、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樟树市工商局:
经调查核实,由 作为住所使用的,位于  的房屋,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属合法建筑,产权归 所有。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类 1.10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本社营业执照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 17 日至2013年 7 月31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7373501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 □中打√。

2. 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 □ 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 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樟树市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5 位农民发起,于2013年 6 月 17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樟树市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佰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店下镇xxx村杨家组xx号。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中药材种植,中药材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
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9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
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可以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5年。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个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樟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根据樟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设立人签名: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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