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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所需资料|过户要带什么资料

时间:2021-11-10 12:33:35 浏览量:

1、一照一码户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2、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描述】: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设立的单位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其他补充信息发生变化。

【办理依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3、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4、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事项描述】: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采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5〕第4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1号)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停复业登记 具体办理事项,请参照“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13、事项14。

6、注销税务登记(定期定额户) 【事项描述】:未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设立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宜。

【办理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3)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7、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扣缴义务前,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办理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8、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将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事宜。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描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0、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上传加盖公章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合同或外出经营说明。

(2)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描述】: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3、停业登记 【事项描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的事宜。

【办理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4、复业登记 【事项描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至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依据】:(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事项描述】:增值税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16、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事项描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500万元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

17、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描述】: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政策要求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向税务机关办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三)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四)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六)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七)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八)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19、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描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2份。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20、不动产项目报告 【事项描述】:营改增前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

【办理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3)不动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银行开户或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21、注销不动产项目报告 2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23、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纳税人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24、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事项描述】:纳税人在首次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送代理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6)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应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7)部分行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2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1份。

(3)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6)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7)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每月进行抄报税。

(8)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税控设备销售发票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首次购买),可以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2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纳税人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到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办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
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
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

(6)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7)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8)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2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1.10—066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9、发票领用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1.11—067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0、发票退回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1.12—068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31、代开增值税发票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特殊情况: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需资料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第四条 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 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2、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2.3—071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当月可作废,跨月只能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4、发票验旧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3.1—074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35、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3.2—075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 IC 卡。

36、发票认证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3.3—076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3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3.6—239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3)海关缴款书原件(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提供) 38、发票缴销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4.1—079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3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1、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5.1—080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统3.5.2—081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0、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2)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41、有奖发票兑奖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3.5.4—083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者应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奖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中奖个人身份的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1—084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各 3 份。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时应报送《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5)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7)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清单。

(9)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 IC 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1)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应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12)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13)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4)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5)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6)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17)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9)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2—085 以下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各 3 份。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3)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4)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报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以上服务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跨境服务中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档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9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3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4、增值税预缴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45、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1)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4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1—086 (1)卷烟生产企业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次年 1 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2)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报送: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3 份(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2—087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白酒生产企业应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3—088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4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4—089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0、电池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5—240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1、涂料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6—249 (1)《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2、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7—090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53、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4.1—092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符合免(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相关资料。

(6)免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7)补税车辆,应提供以下资料 ——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补税相关资料。

5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1—09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 类,2018年版)》3 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 类,2015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2—09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3 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3—09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及附表各 3 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 3 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 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
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5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4—096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7 年版)》3 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58、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5—097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5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6—098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 份。

(2)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6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7—099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 份 6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8—1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及附表各 3 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 3 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

6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5.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3 份。

6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7.1—1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3 份。

6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7.2—116 (1)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 3 份。

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3 份。

65、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6.1—102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2)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 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5)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3 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分以下情形:
①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纳税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②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③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66、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6.2—103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 表)》3 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3 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 处或者 2 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3 份。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67、房产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7.1—104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 3 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68、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8.1—105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 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6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9.1—106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3)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0、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71、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72、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 73、耕地占用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0.1—108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提供实际占用耕地的相关证明的材料。

74、资源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1.1—109 (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3 份。

(2)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3 份。

(3)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应报送《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3 份。

75、契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2.1—110 (1)《契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6、印花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3.1—111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3 份。

77、车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4.1—112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各 3 份。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各 3 份。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78、烟叶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5.1—113 (1)《烟叶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烟叶收购情况表》。

79、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事项描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0、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事项描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8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事项描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残疾人就业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8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事项描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

【办理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于零申报。

(6)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7)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83、工会经费申报 【事项描述】: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机关缴纳;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并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

【办理依据】:(1)《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办字〔2018〕23号)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通用申报表(基金规费)》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5)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月按规定计提,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市确定。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由工会核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数额,向税务机关缴纳。

(6)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7)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纳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事宜。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8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8.1—118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份(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3份(营业税纳税人报送,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7)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18.2—119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3份。

86、委托代征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0.1—121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87、扣缴车船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1.4—125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88、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1.2—1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份。

(2)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3)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89、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1.3—124 (1)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电子信息。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或电子信息。

——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份或电子信息。

——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电子信息。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及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5)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3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7)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0、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91、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9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9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4.22.1—126 (1)《资产负债表》2份。

(2)《利润表》2份。

(3)《现金流量表》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2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94、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95、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描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向税务机关申请修改更正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应报送更正后加盖公章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1份。

(2)对已申报数据进行作废,应报送加盖公章的《申报表作废申请单》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作废申报仅针对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未缴款的情况。

(5)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96、关联申报 【事项描述】: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97、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98、国别报告 【事项描述】: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居民企业,或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告2016年第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告2017年第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告2017年第46号) (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所需资料】:(1)国别报告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提交的原件查验后退回,提交的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办税人应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

9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2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1、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1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复印件)。

(4)保险产品费率表(复印件)。

10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9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4、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5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10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5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10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08、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8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复印件。

(6)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

109、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10、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1.4—143 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111、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名单。

112、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7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实体吸纳就业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复印件。

(4)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1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名单。

11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115、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2.3.2—028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16、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17、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118、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包括检测机构持有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以及证书附表(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复印件;
如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的纳税人,需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原件,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备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检测机构持有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复印件,以及证书附表(具备相应涂料检测项目)复印件 条件报送:
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的纳税人,需报送:
——该类产品明细清单原件,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

备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 (一)必报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原件及复印件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原件及复印件 (5)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应提供 (1)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所需资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6)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7)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所需资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1.防汛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3.新能源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4,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4.农用三轮运输车(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性质代码:13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6.“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税〔2017〕93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4)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7.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订货计划的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8.森林消防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9.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0〕78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4)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0.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机构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2017年3月31日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本人护照。

(5)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0,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

(3)本人护照。

(4)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5.5.1—151 减免性质代码: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
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7)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 所需资料依据:总局内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电子活页系2.4.1—038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房产税优惠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契税优惠备案 资源税优惠备案 印花税优惠备案 车船税优惠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完税证明开具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电子缴款凭证开具 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信用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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