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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三篇】

时间:2021-11-11 19:51:58 浏览量:

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事物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市场营销中的关系是指精明的市场营销者为了促使企业交易成功而与其顾客、分销商、经销商、供应商等建立起长期的互利互信关系。它促使市场营销者以公平的价格,优质的产品,良好的服务与对方交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3篇

【篇1】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

“亲”“清”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调研报告

本次调研以法治框架下建立以“亲”、“清”为遵循的新型政商关系为主题展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型政商关系构建的法律制度基础、运行现状、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进行了集中研讨和交流,涉及范围广泛,研究问题深入,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应以法治为重要基础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要在法律框架内处理政商关系,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提高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保持清白的政商关系,把“亲”、“清”二字作为一种理念、一种价值追求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要牢牢把握政商关系的实质是法治关系,法治不彰,则政商关系不良这个大道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化程度决定了政商关系的成熟程度。研究建立法治框架下的新型政商关系,要着眼于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完善规范执法环境、建立公正司法环境和培育全民守法环境,以契约精神来引领规则和制度建设。

法治是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背后的支撑力量,事关企业的成败得失。法治是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加重视法律而不是权力,更加重视信用而不是关系。从政到商,如果都能做到依法办事,不仅二者的关系会越来越归于平淡和正常,而且会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商关系,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政商之间平等合作的融洽关系,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

“亲”、“清”的政商关系,就是在法治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科学、合理、规范、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商关系。从政府角度看,在民营经济的比重已超过工业产值50%的情况下,必须肯定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充分尊重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对民营经济给予法律政策上的扶持与保护。作为执法者,政府在处理政商关系过程中,要适度、规范、正确,避免或左或右。

【篇2】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

习近平: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委员们意见和建议。他强调,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参加看望和讨论。

习近平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为国家建设、国防安全、人民生活改善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当然要让它发展好,继续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推出了一大批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我们接续出台了一大批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了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习近平指出,当前,重点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三是要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技术市场,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四是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五是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发展大势,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企业不断取得更新更好发展。

习近平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要健康发展,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健康成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十分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要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中谱写人生事业的华彩篇章。广大民营企业要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习近平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篇3】亲清政商关系自查报告

政商交往有了“亲”“清”规范

我省出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

政商交往有了“亲”“清”规范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本报讯(记者王绿扬高超)8月1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为进一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联近日联合下发《河南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暂行办法》,制定了政商之间“亲”“清”交往的具体规范。

破解“清”而不“亲”

《暂行办法》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为目的,着力解决“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等问题。

“实行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加快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围绕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等9项政府服务行为,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非公有制企业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要清白、纯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不能勾肩搭背、以权谋私。

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满腔热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政商交往提供“明白纸”

《暂行办法》依据党纪、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尽可能全面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暂行办法》要求,在政商交往中,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影响或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8种行为;同时,明确列出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政商交往中,不得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6种具体行为。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事先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应当依规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据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注重能落地、能执行、能有效果,能解决“谈商色变”和“勾肩搭背”等突出问题,既力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又力求简便易行、避免繁琐。

《暂行办法》还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结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依纪整治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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