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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条例三篇

时间:2021-12-02 19:04:37 浏览量:

处分,指处理,安排,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务处分条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务处分条例3篇

第1篇: 政务处分条例

武汉楚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文件

楚运通[2013]03号

纪律处分条例(2013版暂行)

为了促进员工自律,创造和谐友爱的工作氛围,维护严谨认真的工作秩序,确保员工树立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条例。所有楚运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及本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触犯,将依据本条例予以处罚。

一、总体原则

(一)处罚累加原则:对于新员工初次违反或不知情违反,可以从轻处罚。反之,对老员工、屡犯或隐瞒事实的,从重处罚。

(二)责任连带原则: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违规者系第一责任人。如因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培训不足、疏忽检查、处理不力等原因造成违纪违规,则还须追究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三)记录留档原则:所有的纪律处分将被记入员工档案,作为评优、加薪、晋级、去留的主要依据。

(四)权限原则:执法权仅限各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负责人行使。

(五)及时原则:违规汇报要及时,违规调查要及时,违规处罚要及时。

(六)参照执行原则:犯有与下述条例相同性质但并未包含在内的其他过错行为,本公司有权比照本条例标准做出处理决定。

二、处分级别

处分级别共分五级,第五级为最高级别,分别是第一级警告、第二级严重警告、第三级记过、第四级记大过、第五级劝退或开除。

三、处理流程

(一)违纪员工在违纪行为发生第一时间内(半天内),主动汇报违纪始末,态度较好者可争取从轻处罚。

(二)所属员工违纪违规,部门负责人须在一天之内立即调查违纪事实,主动向上级报告处理意见,不得袒护隐瞒,否则一并处罚。

(三)违纪员工自接到二级处分及以上处分之日起,须在三天之内,向自己的直接领导递交书面检讨、保证书,态度较好可从轻,未执行者应从重处罚。

(四)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清楚原委后,根据违纪员工过错严重性及态度良好程度填写处罚单,然后由违纪员工签字,现场处罚,交罚款金。

四、纪律条例

(一)警告(违规女员工跑南库8圈或者下蹲20个,违规男员工跑操场南库10圈俯卧撑30个)

1、迟到、早退、串岗,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上班时间大声喧哗、嬉闹、影响他人办公。

3、男员工留长发(头发长度不得超过5cm)长指甲(指甲不得超过2毫米)、不剃胡须、穿背心、打赤膊,女员工披头发、化浓妆、穿超短裙吊带衫,染怪异发型(三天内整改)。

4、对待老员工和上级不尊敬。

5、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QQ等通讯软件处于上线状态。

(二)严重警告(违规女员工跑南库10圈或者下蹲30个,违规男员工跑南库15圈俯卧撑40个)

1、警告两次(每次罚款60元)。

2、工作不作为、拖沓,不按规定完成(第三次起每次罚款50元)。

3、对客户不礼貌,接待客户时态度不耐烦表情呆板,引起客户投诉(每次罚款80元)。

4、不爱惜公物(每次罚款50-150元)。

5、无故旷工、假装有伤、有病等消极怠工(每次罚款100元,并根据薪酬制度扣除旷工工资)。

6、对待工作总是负面情绪,并散播给其他同事(每次罚款80元)。

(三)记过处分(违规女员工跑南库20圈或者下蹲50个,违规男员工跑南库25圈俯卧撑60个)

1、多次违反以上一级处分、二级处分中所列事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三次起每次罚款80元)。

2、故意违反各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公司的其他文件,造成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以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罚款不包含在内)。

3、故意毁坏公物(每次罚款80-200元)。

4、挑拨公司员工关系、散播不利于团结的流言蜚语(每次罚款100元)。

5、明知同事出(犯)错不主动上报,自己犯错误未主动承认,或企图掩盖(每次罚款100元)。

6、无故旷工两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天(每次罚款100元,并根据薪酬制度扣除旷工工资)。

(四)记大过处分(违规女员工跑南库25圈或者下蹲60个,违规男员工跑南库30圈俯卧撑70个)

1、故意违反各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在2001—5000元(每次罚款15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罚款不包含在内)。

2、在一年周期中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第二次起每次罚款200元)。

3、主动与客户发生打斗,用言语挑衅客户,影响公司业务和声誉(每次罚款200元)。

4、对上级命令拒不执行,或数次违反上级命令(第一次罚款100元,此后以每次50元递增。)。

5、酗酒、斗殴、语言粗俗、举止不端的行为(每次罚款200元)。

6、故意隐瞒、包庇自己、同事过错等弄虚作假行为(每次罚款200元)。

(五)劝退和开除:开除的处分须经总经理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被开除员工本公司将永不录用。

1、经过培训再次因责任心缺失而严重违反各岗位工作制度、工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在5001元以上。

2、在一年周期中受到两次计大过处分。

3、蓄意破坏、侵占公司财物。

4、行贿、受贿、贪污公司财物的行为。

5、伪造个人简历等求职材料。

6、未经领导批准复印公司制度、表格文件、使用公司印章、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或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言行。

7、偷盗、赌博、吸毒、贩毒、嫖娼等违法行为。

8、其他违反国家、政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处罚内容

1、所有处分都应记录在案,并公开在宣传板上。

2、二级处分及以上违规者需做出书面检讨交予直接领导人,并在下周例会上进行检讨反省。

3、各级处罚需按照本条例在违规员工确认罚款单之后当场处罚

4、各级处罚内容互不重叠,比如:违规员工多次触犯一二级处罚,除了在二级处罚中依照各条例进行处罚,还要根据三级处罚中的第一条进行处罚。

5、本条例处罚内容与其他处罚措施互不重叠。比如:员工故意损害公物,除了在纪律条例中进行处罚,还要对受损公物进行赔偿。

6、员工每月纪律条例经济处罚数额以员工每月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为最高限度。

八、本《纪律处分条例》自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开始正式执行。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第2篇: 政务处分条例

1.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2.实施《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3.实施《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党纪处分条例》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答:适用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5.什么是违犯党的纪律?

答: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是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6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有两种:(1)改组;(2)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是一年半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10.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1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怎么做?

答: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8.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0.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整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2.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23.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28.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从重处分。

29.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基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3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3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3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3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怎么处理?

答: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

37.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38.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的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依法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9.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40.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41.党员犯罪,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3.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4.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4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8.什么是直接责任者?

答: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干领导部。

49.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0.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1.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5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答:一个月。

54.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答:六个月。

5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56.党纪条例修订后,把党章对纪律要求整合成几大类纪律,分别是什么?

答:六大类纪律,分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57.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0.制作、贩卖、传播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1.私自携带、寄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8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49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1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9.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3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其他参加人员,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5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3.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6条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4.对抗组织审查,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75.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3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5条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8.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68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0.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3.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5.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6.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9.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86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9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2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6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9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97.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0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9.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0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0.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102.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10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1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5.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06.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7.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8.《党纪处分条例》由谁负责解释?

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09.在《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答:《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党纪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3篇: 政务处分条例

政务处分法专题辅导讲稿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一、出台《处分法》的重大意义。《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一)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应运而生的政务处分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在明确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各自职责的同时,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是监督惩戒中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的同时,结合现有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处分制度等,充实完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补齐制度短板。以细化违法情形为例,草案二审稿第三章已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应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规定,并将“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纳入处分情形。这些已成为法律条文的新增规定,体现出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是此次立法的又一亮点。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政务处分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该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

(三)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政务处分法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目的看,制定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消除死角和盲区,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这是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背景下取得的最新制度成果,是完善监察制度的成功实践,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立法内容看,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严管厚爱,有利于提升监督效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立法过程看,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依法启动立法工作程序,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过程,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生动实践。

政务处分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二、关于《处分法》的十大问题解析。《处分法》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总书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主要有以下十大问题:

(一)法律地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今后的政务处分决定中,除了引用《监察法》,还应同时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与其他法规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否失效,但由于该二者系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位阶都要比他们高,内容有冲突和不一致的肯定都要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任免机关、单位给公职人员处分的,除了实体部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外,程序部分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在程序适用方面还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为全部失效。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大家都知道,“政纪处分”用语不再使用。但任免机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给予的处分,此前有叫作“行政处分”,认为“政务处分”单指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需要作一个区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描述监察机关作出的系“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系“处分”。作这个区分主要考虑到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在程序和救济制度上还存在区别,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

(四)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范围是否等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规定监察对象的范围,由此按照一般理解公职人员的范围和监察对象的范围是相同的。但《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的概括用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会让人认为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小于监察对象。笔者认为,公职人员范围应该等同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表述的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因为第(六)种监察对象用了兜底的形式即“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际意思就是“其他公职人员”,而该第十五条首部总括部分“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里的“有关人员”实际上也是特地的强调表示一种兜底,其含义是“能列举的典型公职人员”和“一时很难列举的其他有关公职人员”。另外,《监察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光这一条中“公职人员”的含义就包括了所有监察对象,所以《监察法》第十五条中的“公职人员”含义也必须是所有监察对象,否则《监察法》本身内部条文就前后矛盾了。只有这样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公职人员等同于监察对象就和《监察法》表述不矛盾了。事实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范对象就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且也根据公职人员的不同编制属性,在政务处分中做了区分,除了公务员、事业人员、国企人员外,对其他公职人员创设了警告、记过、记大过的三种处分,这就能完美的对接《监察法》,对所有履行公职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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