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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三篇】

时间:2021-12-16 15:27:09 浏览量: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中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3篇

【篇一】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名筑建工集团

编制单位:合同预算部

招 投 标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名筑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围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投标、工程项目的部招标、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各类物资及工程材料、机械设备(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承接项目部经济承包、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以及物资和工程材料采购达到以下限额必须进行招标:

(一)公司所承接项目部经济承包项目达 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专项工程分包项目 80 万元以上的;

(三)劳务分包项目单项达 5 万元以上的;

(四)物资及工程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五)机械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限额以下经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批准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公司自营工程;

(三)特殊工程、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公司部专业化队伍参与施工的项目;

(五)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的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物资采购、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采购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八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实力考察,公司承接施工项目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物资采购、工程材料采购、机械采购由材料科负责,公司自营项目专业分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劳务分包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组织班组或劳务公司经营管理部协助招标。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格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以及答疑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一十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必须编制标定。标底由 公司经营管理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公司承接工程部经济承包,投标文件的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负责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配置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计划表。

第十五条 公司招标,投标人投标时如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单位 确定,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参与对外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封标费用,并由投标人书面承诺向公司上交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服务费基数和派驻人员的工资等。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和总经理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并。对已明确的工程施工项目如:业主已委托我司承建或已中标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在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时,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基础上,对潜在投标人的经济、技术、信誉等履行合同的综合实力进行考核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部经济承包责任人招标除外),应当在建设信息网、以及相关报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经考核合格的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费情况和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要求等容。

第十九条 符合本制度条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四)技术复杂且专业性强的,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与组织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各招投标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公司承建的部经济承包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投标;专业分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劳务分包工程由项目部负责组织推荐劳务分包人个和单位,经营管理部协助项目部组织招投标;物质采购及工程材料采购由材料科负责组织招投标;机械设备采购由设备管理科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涉及金额少的项目、由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不招标直接发包。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应进行专业分包招标,选择专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或签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不得非法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由他人和单位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通过公共媒体、招标信息或其他业务渠道获得项目信息,并对拟投标项目做出项目评估,报公司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工作由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对决定参与投标项目组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投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标工作小组在项目投标结果后,不管是否中标都应编制项目投标评价报告,分析得失为后续投标积累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承接项目经济承包人招标的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项目或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

公司承接项目经济承包人开标,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容;其他专项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招标组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不少于七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三十四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从公司相对应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推选或由公司招标小组确定,但项目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交底和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相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三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容,起草、签订合同。

合同条款要规、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办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财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招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招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以上人员、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有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名筑建工集团

【篇二】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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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1.3.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1.3.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1.3.2.1.3.3..1.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1.3.7.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1.3.8.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1.3.11.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2.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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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领导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2.招标
2.1.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确定招标前所需手续已完善,并落实相应资金。
2.2.经核准及公司批准,招标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2.3.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招标文件的费用、图纸押金(若有)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2.4.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小组,在公司领导协助监督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2.5.招标工作开始一周前,招标管理小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择相应数量潜在投标人,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工作由招标管理小组组织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并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审核工作。
2.6.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管理小组应以公司名义当向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潜在投标人告知资审结果。
2.7.各招标管理小组成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8.招标管理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做好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的编制、回复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有文件经招标管理小组编制、自检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2.9.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出售价格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投标单位领取文件情况(详见附表一)。
2.10.根据工程特点,具备需要编制标底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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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招标管理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根据工程情况内部招标可适当调整时间。2.12.招标管理小组做好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等工作的整理汇总,经公司领导及设计等相关单位回复后发放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要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投标
3.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专业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格证书、公司业绩、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3.依据项目情况,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提交截止期限由公司领导批准确定。
3.4.必要时,为避免投标人对开标地点不熟悉造成开标延误情况,招标管理小组应在开标前两日将开标地点索引图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3.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二),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时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3.6.招标管理小组应预防投标人分标、串标,哄抬报价、弄虚作假,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以防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4.开标
4.1.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2.邀请公司相关领导和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无需回避,亦参加开标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三)。
4.3.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陪同各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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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企业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择优签约,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水电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七部委颁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公司施工及设备、设施的加工制造、安装大修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公司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招标均自行开展,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司一般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第六条公司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制造、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的;
(四)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每一标段的招标,潜在投标人应当在3个以上。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招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
第十一条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了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设备、材料招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三条招标工作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程序为公开招标的必要程序。邀请招标、议标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
(一)报告备案
招标前,公司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行办理招标的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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