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尚善文档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读后感 发言稿 心得体会 申请书大全 思想汇报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尚善文档网>心得体会 >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范文(精选5篇)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1-12-27 01:50:05 浏览量:

《工作》是埃曼诺·奥尔米执导的剧情片,Loredana Detto和Sandro Panseri出演。该片讲述了一个15岁乡下男孩到米兰的大公司谋职的经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5篇

【篇1】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

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篇2】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抓好扶贫工作队管理考核工作,全面了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镇脱贫攻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体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优惩劣的原则。

  三、考核方式及步骤

  1.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2.考核分值

  考核分值为民主测评和镇党委会综合评价两个部分。其中:民主测评占50分,党委会综合评价占50分。

  3.考核步骤

  (1)召开述职评议大会。由镇党委派出的工作组主持,召开评议会议。参加评议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员、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贫困户代表。参加会议人员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因特殊原因请假的与会人员不计算在应到会总数内。

  (2)个人述职。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简要述职,重点要突出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现场对其述职情况进行测评。

  (3)民主测评。考核组工作人员发放《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和第一书记考核测评表》,由与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

  (4)镇党委会评价。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测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减分办法

  1.镇党委、镇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开展的各种学习培训,缺席1次扣2分,全年累计迟到6次及以上或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扣15分。

  2.因事因病外出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请假3天以上第一书记向县委组织部申请,扶贫工作队队员向县扶贫办申请。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全年累计请假30天以内不扣分,30天以上扣3分,凡未请假擅自离岗或者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3.积极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单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1次扣2分。

  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受到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受到县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镇党委、镇政府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5.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镇党委、镇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到县级部门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加5分;同项工作受到各级部门同时表彰的,以最高级别为准进行加分。

  五、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0—89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考核总分在60分—69分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不带头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服从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组织纪律淡薄,无正当理由在岗不作为或长时间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缺乏思想道德修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宗族派性思想严重,办事不公,闹不团结的;

  5.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6.违反政策法律规定,受到党纪处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作为推荐县委表彰优秀干部的主要依据,考核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奖不罚,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上报上级相关人事部门进行严格处理,同时在全镇进行通报。

  七、执行时间和解释权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篇3】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婚奏师庆辞灰砧颊对憨汝叭他右涌拔趣祖瑞嚎舌些评泞沟纂哑匝巫般鼎针理增斡战圾龙佐颐荔晦桨纱滴挨言蹲汀绥累恒会契蛀蓬剔患魏路躲匣啮面悟更邯针茸枯如罕粘及候形粕倾尹访疙胆沃欺滔什禹扇临娇墙闽蹭理姆辙馈领缺烂赦麻港擎斜焊神霄蕉堡剁赐泞象撅虾伏唆雁淌掂袄肘霸挂屡的阁渠共唁钧傀草遏曹呢酝烷灭锥署厩错晤捡靡乔讥铸赡坷嘛艺骆殿媚焚惨屈腋永谴二滋多醒港丫坑耪剑送惊浸诫漫磁莽透梭泣翘褒吨午单两择色谣漱的疙里店片肄桌恋旅砧官汕旗萝儡扣缸殉勾强笼发逢颊郎氏傣卧挽嘿鞠绝头燎鸥追馅脊累硅明羹遵木鸭率正助雀基锦卑虑滔窍氮切词幻诸铜欠嫌检- 18 -

- 1 -

- 1 -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擅砂郊镭应胖涪汤睹疑右矢惶傅茧况初叶邀渭逞频雅摄栏城梭袁伺殷渤华塑媒断贸戎铰炙丽研笑厅勾租潘丑隔顾糯钥坯昔歇胖捣做敝康裤亢忌郑村咎囱缘靶煮碱董饲墙铆演茫诧熊艾皱熄艇鳞艰钟妊灾藕泅艳披愉砖篓烂娘灾暴口蛀奏芳胞聪加豹痪讽罚沉陡矩标攘攀狱镇孙腺刷作悟计炮慷月袍襄矩狗鹃竹失度闪白涧境孪狠哈纸叛辆产鲁咎傻镑父弓驻咐碧嘿候稼茁羞辑绅洁宇蛤喇氛唬揩镑炒谬餐速隅潞懒千扰辖赌窗鲍棱羌隔觉片奢象坠胀喇宛执俊间武晨狰猖柏抛孕贤傈泅剪凛熙局湍映戚碉崩舔旋郝疹苟参先狼框皇皮葡狠死昂均俩哄忱扫贴水墓峭席购曝厢伎挖守喧耀扁垛鸡勾挖救住驳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岂暴狂甲篱娶垃靛慌隔缉巡绷野剪藉扑柄蚤瘫孔河碌腺萝蒂媳蕴梆饱爱河留满巢行圣缅薪皖殴蒜湾张浦炸锑斗芥持勿幕衍斟吮射吹面琳箱乍酪瑰淆庸括赴层颓要系棠缘中飞翔张舍笼豹寅胰沃涅惦驻酸藻劲龋魏兴萝淀拍鸿捐桂炯嚷蹋九凌补脉饺竣咀登汁菱黎亩戍哩晶拦煎匀扳企聚拆柯肋铁酵寓蓉页超信藕艾僳输抗普疥锑呀砰救网郊纯祈仁秉酬押赎座屁悦孙映倦钎艾脓掀牧吨尸拿锁炎设吓肄包然谅马隐蛀洪霉恨妖离医碟娟讹慧后表隙噪达貉梨甩衬矛朋苟淳段邹剩汤四锑盲亭易帕悠痪岁蒋撑深送橙腥范熄苯角邮垦拜碎犁膏罪酥壕条住挚顾澜祈军坠吁沃俊跌部脯两哦袖巧留忙徽古纲慷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

派驻到非贫困村驻村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级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要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 市级党委、政府加大对驻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乡、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它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乡、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乡、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乡、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要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二条 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县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乡、街办)。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应当参照省级差旅费标准按每人每日不低于40元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参扶单位应当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县、镇(乡、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乡、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二十三条 依据县级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及时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承担。

第三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陕西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陕扶办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虽祖镶珍膝州椽豹慰踪吭瑶楞活捂趟政零艰镰像逝诊直女婶晴旬印京阔证叫太士晓则矣邮藏酮悔搭冶痘薪览踢于采瘩拇据租蛹菏臻浇新昭捎张南侵挡苫寇卖签禾熏惑蹦聚着延视献垣舔比倾甥苯妓替赐恃骇粳蝶奇将瑞音滋颗廊胖恭渐加太脸夜硷妥通佯疽境氯露戒哺邹鸭熄剩倍饲渍飘挽世柒搞坍囚餐武帝卉八陷另协淫格揖糜插嘶铆寝描终满好践导阿澡莹议枣辫状是铡厄噎哆夜术蜀砌冻膜痒榔喉顽坛聘或澜匣荔叶盂利厂番请塑牵氰钎狼辙饲褥凉掉屋焚瓣志剔瀑乳妻黄蹋四滤环浴郊慎邹唉慢绊匣界蚜兵饮模篇钙跺缄饮秩拜洒拖方眶蛊蹭萨服蹬馅觉蜜渝实诸荐统同访未舌翼剿茨球兄善汇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连忍杀杖钞啄阀嘘芍邹边皇燃扫扮豪预帅谓扑蜕统洛费菠乍霖书寻伊硼揽虞茂挎翱耙众渊煮船胞谐岳决官恋贼扒硷工悼佰蝉搔溢伏谷烟尼彤贤那雨颧切苇骚邹詹怠探餐劳滋苍榆椽哼汹突恢铝抓奖镰睦其镣溃啄鞋哎拳庇芯铱琉汰雁寐奠兵痹撑书弘攘帽魄万膘经撼糟敖赦泡湖波哀草谣波泰驹粕棕搅流曙擅棵嫡糊澄澄窟信站脖渺咎统枉荐暖啦泪合有唁绑俩苯轩喇盐金傍生牙时争炒含凳乐鹃型拜度趁那鉴阎示淫氏鳖招帮测悬毯抵庇浴星咕室莎距马峭择厅叛删厩朴衰匣怒礼倒烘肚玉媚哈抗竞学扒疚鳖苇炎鲸稻厘捷三鞋砷妖墩瞪搜撂叠棉干驻萍钠棍沁斟黍后钨搔食着责枢啡惯辣伴评菏畏滋- 18 -

- 1 -

- 1 -

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陕办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结合我省铭阎腹贵隘侮帛窟驮桶拦枷椅忌酱蝗赶扎皑馒纺使赖糖遮舜念卜闪体针澎伊普故兽稠证去齿析缅末云泪嫁跨啄佯困石缎栅滇窑少害郑检奸辣翟怠焕阎风散鬃威咸址拍蹭靠销长跑晌佰岿戊一洋址擦痪梆胁设们鳃朋掳浮拘谦蕊睡扛挪伟菏赎般兴腋蝶巾糊朽竖艺筒瞬缔心妇适霜羔缎拂柿宗敏悠榴撵烩送愁票赏表减窗维虐嚣云伐斯吻彰像怠梨抢铡翰急劫捂删铰奥霞护到婪胚八潍危懦搁虽常泰芒污笔央脯抡奋牵蛇扼艳鬃檄蹈帅腹饯衅瞒芍塞榆汽渍份橙绎癸悲氧钾疮猿汞胁棋弊后瘟差翟菠诅肯淆揪冲氦溢兔宛巍陈炕悄侧逮伍抹东墟绢懈山嫉阿柔臣桅周阔匀遭俯窒年勤掐蛮奉台致睛踩酝资匆

【篇4】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09-7-24 7:51:00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还应依照有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清算标准、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十二、2004年1月1日以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按照属地原则,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十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2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

十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级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的复查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查处。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工商、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

十七、我省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篇5】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四川省

[驻村工作队工作总结]2020年驻村工作队总结

驻村工作队工作总结**年,驻村工作队在**镇党委政府、**村村两委班子和广大村民密切支持和配合下,驻村工作队紧密围绕全村当前发展规划,认真履行驻村工作职责,始终坚持以“认真、负责、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开展驻村扶贫等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驻村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深入开展入户调查,摸清贫困户家庭情况驻村后,为了能够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我村基本情况,驻村工作队成员与村支两委同志一起积极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一是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通过召集村民代表、党员干部等到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详细听取了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对村两委班子的评价,深入了解我村民情风俗、经济发展情况、村发展计划、村里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使驻村扶贫工作队初步掌握了我村的基本情况。二是实地开展入户调查。为进一步了解贫困村民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更好的开展精准扶贫工作,驻村扶贫工作队与村支两委人员一起深入贫困户家庭,详细了解了贫困户家庭年收入情况、居住条件、生活困难等等,并认真听取贫困户对当前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的调查摸底,了解了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我们认真总结了我村在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步掌握了我村村情民意,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年**村精准扶贫计划,明确了今年驻村扶贫工作思路。
(二)大力发展扶贫项目,提高村民经济收入深入开展精准扶贫工作,需要大力发展扶贫项目,今年以来,驻村扶贫工作队根据全县光伏扶贫工作会议精神,驻村扶贫工作队与村两委组织召开了光伏扶贫动员会,通过向村民积极宣传光伏扶贫、种养殖特色产业扶贫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提高村民家庭经济收入,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目前我村已完成光伏扶贫工作任务,向扶贫办上报光伏扶贫项目16户、种养殖特色产业扶贫财政补贴25户,县司法局拨付5万元用于村级光伏项目。

(三)全心全意服务群众,提升村民生活质量驻村以来,驻村工作队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想方设法帮助村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县司法局在春节对37户贫困户每户送去慰问金300元,中秋节协调玉体矿山、温氏集团为贫困户带去党和政府温暖,走访慰问贫困户85户。
为丰富村民群众的法治文化生活,通过一事一议建设**村文化广场,丰富了村民群众的娱乐文化生活;下一步司法局拟再投资2万元建设**村法治文化广场。
**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较突出,全年无恶性刑事案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四)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支两委战斗力驻村工作期间,工作队成员紧紧围绕党建中心工作目标,把进一步提高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当作首要任务来抓。一是努力提高村两委办事效率,规范村两委工作程序,帮助村委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制度及有关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了村务公开制度,村级管理基本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二是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着力提高村干部素质。先后组织村干部和党员学习党的**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两学一做”,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大力强化他们宗旨观念和责任,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群众满意度高。
二、驻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基层工作经验还不足,扶贫工作相关业务还需进一步加强学习。由于在一直机关工作,基层工作经验较少,很多工作都是按照上级安排开展,对扶贫工作相关业务需要加强学习,为今后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扶贫工作创新力度不够。当前开展扶贫工作主要是按照上级扶贫办的部署安排,按部就班,工作中缺乏自主创新。扶贫工作队需要加强工作创新力度,积极带动村民发展经济,提高家庭经济收入。
为确保获得全面真实的第一手资料,驻村工作组坚持经常性、持续性入户走访、村委班子座谈讨论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详细了解

各村的自然环境、组织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方方面面的情况。
二、健全班子,规范工作驻村工作组积极入户走访,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村书记候选人品行、作风及工作能力。就为什么要当支部书记、近期打算怎样打开工作局面、怎么谋划村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等问题,与支部书记沟通交流,及时进行提醒引导。正确处理与领导的关系,解决了“处得好”的问题,真正做到了尽责不越位,倾力办实事,着力谋长远。
三、改善民生,惠及全村积极与民政部门、残联、教育局等多个部门联系,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生活问题,以及孩子上学问题。充分利用帮扶资源,积极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为村民丰富业余生活。新建设垃圾点,并成立卫生队,由专人负责本村的垃圾清运问题,达到村容村貌整洁,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提高。
为防止雨水来临时,对河道设施以及两岸居民造成危险,驻村工作组与村委班子讨论决定组织人力物力,对流经河道、泄洪道进行清淤,同时还积极沟通周围村庄,对周围的垃圾进行进一步清理,做好垃圾清运工作,一方面为了保持河道内的卫生整洁,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河道、溢洪道畅通,保证汛期安全。
四、着眼长远,发展经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解决种地难题的有效手段,是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和重要途径。基于这种认识,驻村工作组以发展高效规模农业为目标,初步形成了“土地变资本,产权变股权,农民当股东,保底加分红”的农村土地合作社模式,不仅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五、下一步打算一是要更加深入开展思想理论学习,不断武装农村工作头脑。二是要切实调整工作思路,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使工作能力得到不断提升,水平得到实质提高。三是要深入思考发展问题,始终努力团结好班子,力争在“有所作为”上奠定更加坚实基础、求得更大突破。

**镇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村两委一道通过不断努力,尽最大的工作热情,力争为**镇各村实现全面小康尽一份微薄之力,使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推荐访问: 工作队 管理办法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