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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的几大原则应用分析

时间:2022-03-02 08:17:00 浏览量:

摘 要: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工作的基础,是进出口业务中技术性较强的环节,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差错,这会给我国海关税收带来一定损失,损害国家利益。本文力图总结海关归类总规则中有规律性的原则,介绍共性归类原则,以期减少归类中的常见错误,合理规避进出口归类风险,为外贸企業正确掌握归类技巧,顺利开展业务提供保障。

关键词: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原则;应用分析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各国统一商品名称、目录及分类方法,制定一部国际间通用的商品统计目录,国际联盟早在1938年就公布了旨在统一各国海关的的税则目录《日内瓦目录》,后经数次修订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海关合作理事会专门成立研究组,试图编制一部国际间通用的商品目录,经过多年编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正式公布。

中国目前应用的是《协调制度》2017年最新版本,因《协调制度》涉及到大量类注、章注、子目注释,这些注释的描述针对不同的商品可以说是各种各样,初学者往往难以把握,为此我们应当掌握各个规则当中的有规律性的原则。实际上,《协调制度》中的基本内容及其试用对象都具有某些共性的归类原则,我们将其称之为: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零件的归类原则、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和优先归类原则。本文试图通过介绍一些共性归类原则,提高商品归类质量,为进出口商、报关行及货代公司的归类工作提供借鉴。

一、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

该归类原则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某种对成分有限制的商品归类规则,即必须满足成分含量的限制要求。而另一方面主要指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规则,该规则在实际中应用较多,我们也可将其归结为三大原则:

(一)百分比界定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含有多种成分的商品中,按进出口商品编码查询手册中注释或条文规定的商品某些成分是否超过或低于某个固定百分比的情况来进行归类。比如,第十三章章注一规定,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应当归入品目17.04;章注六规定按重量计生物碱含量不低于50%的罂粟杆浓缩物应归入品目29.39;而第二十二章章注四规定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应计入品目29.15;等等。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企业不按百分比规定原则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征税差别较大。

例如,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胶粉”,适用税率20%,但海关经检测认为该商品属于聚氯乙烯聚合物,应归入3904.1090,应征收45%关税,该企业又找第三方机构检测,该“乙烯胶粉”内共聚单体占比92%,未达到规定的95%,因此向海关提出不应归入聚氯乙烯聚合物,二者税率相差近30%。

(二)不许含有原则

该原则指在注释中不允许含有某种成分,哪怕0.01%也不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原则可以说是百分比界定原则的特例,即含有某种成分的最大百分比限定为零,否则便要其归入其它类别。例如第二十八章、二十九章的化学品除注释有说明的之外,都是不能含有其他物质的化学品,否则一律归入第三十八章;第二十章均化食品都不允许包括条文所列基本配料之外的任何其他配料,否则就要归入第二十一章“均化混合食品”。

例如,进口100克装的由鱼泥、鸡肉泥、果泥、少量番茄汁儿混合而成的儿童肉泥,按照第二十章子目注释二以及第二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由于该种儿童肉泥含有除二十章品目20.07以外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基本配料,所以应归入2104.2000,适用税率32%,而不能归入2007.1000,后者税率30%。

(三)重量最大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含有多种成分的商品中,在进行归类时,往往参考此产品中所含重量最大的成分。若各个成分重量相等,则要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入税则号较大的品目或子目。该原则是多种成分商品归类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使用面也比较广,重量最大原则广泛应用于食品、塑料、纺织品等商品类别的归类。

例如,某一快餐产品,按重量计含有15%的鸡肉、10%的猪肉、65%的蔬菜,其余为配料。因为动物原料超过20%,鸡肉重量超过猪肉重量,因此应归入品目1602.3100。又如某机织纺织混合物,按重量计含棉40%,含涤纶短纤维60%,每平方米重210克,两种材料按重量计涤纶大于棉,以重量最大原则按涤纶机织物归入第五十五章品目55.14,最终归入5514.2100。在实际中,还有很多类似这种情况,都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

二、零件归类原则

(一)某零件报检时,已具备整机基本特征

按照协调制度六大规则中的规则二的规定,品目所列商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检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成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要将其视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例如,当某企业进口商品为缺少座椅的履带式拖拉机,虽然其不是完整品,但由于座椅并不是履带式拖拉机的关键部件,不影响其基本使用,所以在归类时应按照履带式拖拉机整机去归类,归入8701.3000,适用税率6%,如若按照机动车辆零件、附件归类,归入8707.1000,查阅税则,适用税率10%,两者税率相差较大。

(二)具有“独立功能”的零件,要按整机归类

在实际业务中,对零件进行归类时,会发现有些即使看起来确实为零件状态的商品,还是要按照整机归类,我们称之为这种零件具有“独立功能”。在海关税则中关于税号8479有以下描述:“独立功能”是指一种机械装置在使用时,它的使用不需要借助其他机器设备;或是某种机械装置要发挥效用必须挂靠在另一部机器上,但其功能应不同于原来所装机器装备的功能。

例如,单独报检的定向罗盘,即使进口以后用于汽车或轮船上,但由于其可以独立于挂靠交通工具发挥功效,也并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应独立归入定向罗盘,归入9014.1000,而非归入汽车或轮船的零部件。但如果是航空内燃机中的喷油器,喷油器在内燃机工作中是不可替代的,其便不具备独立功能,要按照内燃机专用零件归类,归入8409.1000,适用税率2%,而非归入喷油器。总之,判断一种货品是属于零件还是整机,主要看该货品是否具有“独立功能”,若其是整个设备装置中不可分割的,则按照机器零件归类,反之,则按整机归类。这关系到商品的税负。

(三)海关税则明确要求按照整机归类的零件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零件在海关税则中都能够查到其相应税号,但是存在着部分零部件无法在税则中找到其相应税号。例如专门用于心电图记录仪器的专用外壳,这种外壳专用性很强,属于机器的零件,但在税则中无法查到其税号,这种情况下,按照第九十章章注二(二)的规定,这种机器的零附件应归类到心脏诊断仪器整机中,归入9018.1100。再比如,按照最新2017版《协调制度》最新目录,八十五章新增章注三,品目8507所称“蓄电池”,包括与其一同报检的辅助元件,如电路连接器、温控装置及电路保护装置,也包含蓄电池的部分保护外壳,因此以上零件都要一并归入蓄电池。

三、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功能机组也较为常见,如灌溉系统、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液压系统、信件分拣系统、冷藏设备、大型焊接设备、喷泉系统等。其归类原则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点,即一并归类和分别归类。

(一)一并归类

功能机组主要是集中于进出口商品编码的第八十四章及八十五章,当该功能机组明显具备一种第八十四章或八十五章的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时,在归类时,要将该功能机组按照其生产时全部机器或部件均归入该品目,我们称之为一并归类。该归类原则主要是为简化海关归类而设置的。

例如,焊接设备中的螺旋焊管机,由焊头或焊钳组成,配有用以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这些设备的主要功能都是用于焊接,所以应一并归入品目85.15,继而归入8515.3191,而不用分别归类。再比如,音乐喷泉设备主要由水泵、水管几个钟喷嘴和控制装置组成,他们组合起来具有第八十四章品目84.24(喷射设备)的功能,所以以上部件一并归入84.24,查阅税则,一并归入8424.3000。

(二)分别归类

反之,若由各种部件组成的机组不具备这两章某个品目所列功能时,那么每个部件应分别归入相应品目,即分别归类,等同于分别进口这些部件。

例如,挤奶设备,所配有的各个独立部件包括真空泵、脉动器、奶头吸杯及奶桶,这些部件是由软管或管道加以联接的,这些设备的主要功能是挤奶,空泵、脉动器、奶头吸杯等主要功能是用于挤奶,所以应一并归入品目84.34,,继而归入8434.1000。但该设备中的辅助设备,如奶桶等,则应分别归类,归其他品目,这就需要企业在进口过程中多加注意,否则可能导致偷税漏税之嫌。

四、 优先归类原则

优先归类原则指,当某一商品看上去可归入多个品目或子目时,要综合利用协调制度各类注、章注的解释以及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将其归入某一品目,该规则相对比较简单,应用较广泛。本文主要将其归纳为名优先归类、无列名按用途优先归类、无用途按成分优先归类。

(一)列名优先归类

若商品名称基本能够在税则品目或子目条文中找出,即商品有列名,这时可直接将其按照税则归入相应章节;有时有些商品的名称中会夹杂商品的用途或成分等描述字眼,但只要我们能发现其在章节中有具体列名,便要按照列名优先归类。

例如,某企业进口供摄影用的零售硝酸银,从其名称看,好像可按名称归入贵金属化合物28.43,或按用途归入摄影用零售包装37.07,按照列名优先归类原则,零售硝酸银可在税则中查到具体列名,所以应优先归入品目28.43,继而归入2843.2100,适用税率5.5%,若企业不熟知协调制度中的列名优先归类原则,归入摄影用零售包装3707.9010,适用税率高达14%,企业将付出较大成本。此应用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

(二)无列名按用途优先归类

但在实际进出口商品时,有些商品的描述无法在税则中找出,这时应遵循无列名按用途优先归类。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美容盥洗醋,该商品在税则中无法找到列名,看似可归入品目2209.0000,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适用税率20%。但该章注释一(六)中明确指出,该章不包括盥洗品,所以必须按照其用途优先归类,很明显,该产品主要是用于美容,所以应将其归入护肤品,归入品目33.04,继而归入3304.9900,适用税率6.5%,二者稅负差别较大。此类商品较多,比如肥皂酒精浸渍的卫生纸巾,还有焊接用松香水、药物牙膏等。所以,我们要在商品无具体列名时,学会分析其用途。

(三)无用途按成分优先归类

当某种商品的名称即无具体列名,也不能显示其用途,那么就要按成分进行归类。在归类时我们应严格遵循有列名按列名优先归类;无列名按用途优先归类;两者都无按成分优先归类的次序,三者顺序不可调整。

例如,企业进口一次性纸制厨师帽,看似这一商品即可按照“纸制衣着附件”归入四十八章,也可按“帽类及其零件”归入六十五章,但纵观税则品目及子目条文,无具体列名,而且该商品描述也未体现其用途,这就要按照其成分进行归类。该商品成分为纸,因此应归入纸制的衣着附件类,继而归入品目4818.5000,适用税率7.5%,若按帽类归入六十五章子目6506.9100,则适用税率为10%。类似商品还有铁制门窗、木制奶桶等。

由于海关归类涉及面广、技术性强,这就要求我们要熟悉协调制度,善于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关注海关税则的调整,利用规律性的原则更好地掌握商品归类技巧,做好商品归类业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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