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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考

时间:2022-03-15 09:38:17 浏览量:

摘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学校根本领导体制的要求。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领导班子,是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需要改进和完善,其主要途径是依法治校和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解决“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高职院校; 党委领导; 校长负责制; 依法治校;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 G4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0)02-0110-04

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生已占本科生总数的半壁江山,承担着培养大批高技能人才的任务。高职院校领导班子,是院校改革发展的决策者、组织者和推动者。高职院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既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也符合高职教育的现实和未来的需要,对高职人才培养和高职院校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高职院校内部领导体制还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加以推进和完善。鉴于目前我国少数高职院校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文探讨以一般公办高职院校为基点。

一、高职院校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现实紧迫性

1.从高职院校领导班子的结构现状看,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容乐观

20世纪末,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职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9年12月,我国共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1207所,在校生900多万人,招生人数310万,占到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的一半。一方面,高职院校数量的迅速增长,导致院校领导干部的匮乏,具有丰富治校经验和才能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干部制度的改革,大批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干部走上了高职院校领导岗位,使高职院校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智能结构、性别结构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形成了高学历、高文化的领导群体,加上班子成员大多又是“双肩挑”的干部,年轻的学者型领导比较多,由于他们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领导工作岗位上的经历都比较单一,在多个岗位交叉工作的经历较少,管理知识不同程度上欠缺,对领导工作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部分领导班子不能系统地、完整地认识和理解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质和内涵,或者不能正确处理相关关系,存在认识上和工作上的片面性,或导致民主有余,集中不足,或产生个人独断、民主乏力等现象,决策和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规范性和自觉性常常不足。此外,各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由于其本身是关于决策程序或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容易受到学校本身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现状的影响,从而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情况在不同高校中出现较大差异。[1]鉴于高职院校领导班子建设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必要通过强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来帮助班子明确职责,规范制度,提升高职院校班子的决策能力和执行力。

2.从高职院校班子改革和发展现状看,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存在复杂困境

近年来,高职院校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是很多高职院校由中专或中职学校升格而成,或是中专学校合并组建,在合并与体制调整过程中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还无暇顾及,管理体制变化后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二是扩大办学规模后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迅速,办学规模的扩大,教育教学工作产生许多新的问题:师资紧张,办学条件跟不上办学规模的发展,超负荷运转,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教学组织和管理也碰到新的问题;三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高职院校也不可避免地受其规律的调节和影响,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利益和效益原则等,已经渗透到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管理及基建与后勤保障等方面,无疑大大增加了协调各种关系的难度。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高职院校办学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如何面对招生和就业、专业适应性等方面的竞争和挑战,还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四是教育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新问题。互联网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各种有害信息的制作与传播、各种网络违法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条件。一些色情、迷信、暴力、甚至反动的言论和思想,也通过网络在校园内传播,给广大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对高校稳定构成威胁。以上这些矛盾及其复杂性,都要求高校领导班子必须实行强有力的、正确的领导体制,在复杂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发展机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好的成效。

3.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看,坚持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无容置疑

建国以来,我国高校先后实行过校长负责制(1950-1956年)、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1961年)、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党的“一元化”领导(1966-1976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5年)、试行校长负责制(1985-1989年)、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9年至今)。纵观以上7个变化阶段,建国初期和80年代中期实行的校长负责制具有决策果断、行政指挥渠道畅通、工作效率较高的特点,但个人的知识、才能毕竟有限,处事中难免有不周之处,容易导致以政代党、淡化党的领导等弊端。“文革”中实行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给高校的管理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使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蒙受了巨大损失。1985年前的党委领导制,可以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和个人独断,对加强党的领导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权力分散,决策迟缓,效率较低,容易导致以党代政,党委包揽行政事务的弊端。

在当今中国,“党管学校”是个原则问题,不容置疑。[2]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了具体规定。1999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又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确立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领导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建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纷繁复杂,社会矛盾凸显,国外敌对势力不断变化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我国高校的渗透。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防止境外敌对势力的干扰和破坏,保持高校的政治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方略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首要条件是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学校党委和校长的分工是明确的,但是必须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由于党政在政治方向和工作目标上都是一致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学校的发展和进步。党政职能分开,完全是为了加强各自的工作,决不能搞成党政分家。片面地强调“党只能管党”,“政只能管政”都会使党政出现“两张皮”现象,其结果不仅会削弱党的领导,而且更不利于行政工作。高职院校党委要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坚持执行党委议事决策制度、院长办公会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党委会议决定下来的事情要按照领导分工,谁主管谁负责,每个成员都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坚持按制度办事,不搞个人说了算。党委支持班子成员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党委书记支持校长和分管领导的工作,不包办,不揽权,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形成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

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在于明确党政职责、理顺党政关系

从职责上看,党委会负责决策,校长办公会负责执行,但由于两套班子成员的任职存在重叠或交叉情形,因而往往两会开成了一会,或会议内容区别不大。还有一种情形是,党委书记什么都要管,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党政领导实行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高职院校要根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体制要求,制定和明确工作职责。“党委领导”是在校长负责基础上的党委领导,不能什么都要插手;“校长负责”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不可独断专行。党委应集中精力于下列事项:1)党管决策。党委领导,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体现为抓办学方向,抓大政方针,抓发展规划,主持高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党政分工,应体现为决策与执行的分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到责权统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后果,追究党委集体的责任;执行不力,责任在校长。2)党管干部。党委负责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监督与考核,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统战工作等。党委如果发现行政负责人的言行偏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即可运用“党管干部”的权杖,予以干预甚至罢免,而无必要直接插手行政事务。3)党管党建。党委应集中精力抓好党组织的建设,以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高职院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负责,依法行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拥有执行的指挥权、教师的任免权、经费的使用权等。对内主持校政,对外代表学校。党委必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不包揽具体事务,校长必须尊重党委对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3.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关键因素在于正确处理书记和校长的关系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意味着在高校有两套班子,即以党委书记为核心的党委领导集体和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党委书记是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在这种体制下,如果书记、校长不能团结协调,学校就会一盘散沙,各项事业就会走下坡路。书记和校长应当围绕办好学校这个共同的目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党委书记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自觉地把个人置于集体领导之中,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尊重校长,支持校长大胆行使自己的职责,使校长充分发挥“负责”人的作用,在行政活动发生困难或者遇到阻力时,主动挺身而出,为行政排忧解难,而不要把校长看成自己的下级,对校长发号施令,甚至无端指责。校长更要尊重党委书记,除了自觉贯彻和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之外,平常也要多征求书记的意见,加强思想上的沟通,切不可因为自己抓业务性工作繁忙而顾不上与书记联系,不交换意见,不沟通情况,甚至根本没有这种意识,把书记置于行政业务领导之外。党政一把手只有做到以身作则、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团结协作,才能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出表率。党委书记、校长和睦相处,党政关系团结协调,不仅确保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而且形成领导班子的强大战斗力,促进高职院校自身的改革发展。

4.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保证在于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领导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领导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委领导,并不是书记个人领导;校长负责,也不是校长个人说了算。根据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高职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院长办公会等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此外还有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制度,对党政系统的决策会议从职能定位、参加对象、议决范围、管理职责、议事程序、决议执行、督促检查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形成规范的决策制度体系。议事规则等制度的制定和实行,是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进一步细化,可以使这一体制更具操作性,减少了因人员变动等因素出现的负面影响,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效能。

三、高职院校领导体制必须按照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加以完善

1.完善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与依法治校相结合

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保障高校正常运作的根本需要,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眼于结构的优化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切实推进“依法治校”。[3]实行依法治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在高职院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过程中,一些高职院校依然存在主要靠党政一把手之间基于情感融洽和长期磨合形成的历史传统而维护合作的局面,使这一正确的领导体制难以从“必然”进入“自然”。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形势下,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将这一体制的要求与依法治校的原则相结合。一方面,要通过提高对现行高职院校领导体制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合法规范、切实可行的“学校章程”,同时加强各项规章和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所涉及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又能够尊重、支持和保障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另一方面,尽管《条例》和《高等教育法》对党委与行政的职责规定是明确的,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行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甚至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条例》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但什么是“重大问题”既无界定也无案例可循,由于领导的各种差异,各个院校把握的原则各不一样,容易导致偏差。又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是《条例》赋予党委的职责之一,而《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同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职员制”的有关规定则将职员的职级确定和考核管理划归行政,由校长组织聘任工作。此外,由于有的规定比较笼统,又缺少相关的工作程序,不便操作。如,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有的学校是党委直接下文,有的是校长下文,有的则是党委下文后再由校长履行任免程序,给人们的随意性留下了太大的空间。[4]因此,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需要用细化的制度来解决“两张皮”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相关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党委和校长职责划分上的漏洞、空白和矛盾之处,从而更加有效地指导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实施。

2.完善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党内监督是制约党内权力、保障党内民主、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的重要机制。要使高职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贯彻执行,就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要防止有章不循,有规不守,嫌麻烦,图省事。要建立由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团体和舆论等共同组成的监督体系,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纪律上的保证。

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首先是党内监督。要健全和严格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高职院校领导班子还要特别提高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干部之间相互监督,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防止和克服不敢触及矛盾、怕伤感情、怕伤和气、怕担责任的不良风气,防止以庸俗的人际关系代替党的组织原则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专门机构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督。二是要建立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对于干部选拔、大宗采购、基建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增资晋级、评优评奖、财务收支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一律公开,强化广大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三是要通过教代会、工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或机构,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从党规和法律两方面明确了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校领导班子要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高校管理的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教代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领导班子要处于教代会监督之中。同时,大学作为创造知识、传授知识、传承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特殊单元,大学要真正起到其原本意义上的作用,就应在其内部治理结构中科学划分权力界限,尊重并强化学术权力,充分发挥教授治校和学术权力的作用。[5]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辅助班子决策的智囊机构,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四是要建立群众充分反映意见、发表意见的渠道,如学校领导联系系(部)制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和执行过程更加民主透明,决策和执行的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刘庆东,毕宪顺. 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于部分省(区)和高校的比较与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2):17

[2]李延保.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中国高等教育,2008(18):8.

[3]李昌祖,励立庆.论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法学理论[J].高等农业教育,2007(2):26.

[4]于晓光.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6):3.

[5]桑秀藩. 高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J].思想理论教育,2007(6):64-69.

[责任编辑:刘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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