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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运营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下)

时间:2022-03-15 09:58:26 浏览量:

一,一般民事法律问题

(一)、顾客丢失物品与网吧责任

顾客物品丢失是网吧日常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而一旦出现此种情况,网吧和顾客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端自然难以化解。此种情形出现的频繁性使得网吧往往疲于应付,也难以防范。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顾客丢失物品网吧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负多大责任?以及负不负责任的法律依据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看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某些条文以及民法赔偿原则如何理解。

一般的观点是,消费者到网吧上网,网吧和消费者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同时该消费合同以消费者充值成功为其成立的标志。既然消费合同成立,那么就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以,网吧要对顾客丢失物品负责,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顾客就应该承担证明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

上述观点是否有问题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规定不能孤立地理解,要结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来理解。这个规定其实是特指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生的与经营者或者商品制造者有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才可以要求赔偿。像电视机爆炸、化妆品失效导致毁容等等。如果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消费者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再让商家负责于理于法也说不过去。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顾客丢失物品就一定由网吧负责。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考虑民法上赔偿的原则:一是过错,二是因果关系。因此,首先就要考虑网吧到底有没有过错,若有过错,该过错和顾客丢失物品这个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网吧对顾客有提示安全的义务,只要尽到此种义务,网吧对顾客丢失物品这一行为上就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尽到此种义务,网吧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但一般不会是全责。其次要考虑因果关系。网吧的合同义务是提供上网服务,这和物品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网吧没有尽到提示安全的义务和物品丢失之间也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关键之处就是网吧是否履行提示安全的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那网吧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网吧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该是全责。至于一概而论,认为网吧对顾客物品丢失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在实践操作中仍然有问题。因为即便认为网吧承担法律责任,顾客仍然要承担证明其物品在网吧丢失的举证责任,而事实上顾客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为物品已经丢失,物证一般也随之消失。证人证言一般由与顾客一同上网的朋友提供,其证据效力有限。

而且具体到个案中我们还要区分顾客的物品是在什么地点丢失的。手机、钱包之类的物品一般是在网吧内上网时丢失的,而自行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一般是在网吧门外丢失的。第一个问题见上述所论,第二个问题也往往使网吧倍受困惑,因为这种情况也时常发生。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比较少,因为自行车的价值一般比较小,为此诉讼得不偿失。但网吧日常管理中还是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简单分析一下。如果网吧之外没有围墙或者院子,那就不属于网吧可控制的范围,网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若是网吧之外还有围墙或者院子,网吧是应该履行一定的安全义务。这个和网吧内顾客丢失物品不一样,因为相比较而言,自行车是在网吧的控制范围内,而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主要是在顾客的控制范围内。

实践中还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就是某人在上网时把物品交给网吧服务人员保管,因为网吧人多管理又比较乱导致物品丢失,这种情况下网吧负不负责任双方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网吧服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后果由网吧负责:一种观点认为保管物品不在网吧经营范围内,保管行为是网管个人行为,网吧不负责任。笔者认为网吧服务人员代顾客保管物品的行为还是属于职务行为,网吧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服务人员确实是出于个人行为为顾客的物品进行保管,而非工作职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工作人员自行赔偿。但若没有证据只能推定是一种职务行为,由网吧负责,但网吧在做出赔偿之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向相关服务人员追偿。

(二)、打架事件中网吧的责任范围

2005年沈阳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个高一男孩在网吧上网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被群殴致死,其母认为网吧不及时报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对其儿子的惨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网吧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是辽宁省首起状告网吧的案件。网吧方面由代理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律师称,惨剧并不是在网吧内发生的,网吧在殴打发生时也报了警,而且原告的死是加害人行凶造成的,网吧不该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基于王某等人实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围,且被告已采取了劝阻和报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反映的这类事件是网吧日常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只是打架的后果轻重有别。但一旦后果比较严重,网吧往往受到牵连,网吧经营者经常被这个问题困惑。到底网吧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网吧责任范围的界限在哪?

对于这类问题,认定网吧承担法律责任与否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

一、网吧是否履行自己的义务。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有维持其秩序的义务,具体到打架事件上,网吧有制止的义务,若制止不成应该及时报警,由相关部门来处理,并有提供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信息的义务。而且,对于打架事件出现受伤的,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一般只要尽到这些义务网吧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打架事件发生的地点以及与网吧是否有联系。有法律人士认为应该区分打架事件发生在网吧内还是网吧外。发生在网吧内的话,网吧有制止的义务;发生在网吧外的话,网吧则没有义务,因为不在其控制范围内。这种看法并不全面,笔者认为除了考虑打架事件发生的地方之外,还应该综合考虑打架事件与网吧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如果打架事件最初发生在网吧内,且这个事件处于持续过程中,只是中间由网吧内转移到网吧门外,那么网吧同样还有制止、报警甚至救助伤残者的义务。

对于网吧而言,如何防范此类风险?笔者认为,在制止打架事件的同时最好报警。因为一旦出现纠纷,网吧经营业者需要证明自己尽到制止的义务才能免责。而在程序上,网吧经营者一般只能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来证明,很多情况下难以找到证人,而报警则会留下记录。所以从日后诉讼的角度而言,最好在制止的同时进行报警,这样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接纳未成年人引发的纠纷中的责任辨析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还以沈阳网吧第一案为例,原告认为按规定,网吧是

不允许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我儿子还没成年,网吧让他上网就不对。既然网吧让儿子上网了,双方实际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网吧有责任保证儿子的人身安全。”

被告认为:“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确实违法了规定,但网吧已经为此受到了处罚,交了1,5万元的高额罚款。网吧没有义务再向原告进行赔偿。”

其实此处涉及的就是网吧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问题。网吧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吧不能容留未成年人进入,这也是近年来网吧整顿的重点内容。而本案中被告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应该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而原告以合同法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则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私法上的责任,

私法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原告依据的是违约责任。那么这个责任是否成立就看网吧是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网吧和顾客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是网吧的附属义务。若未履行这个义务就应该承担民事上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因此不能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由让网吧承担民事责任。

2、网吧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

2001年湖南曾经发生一起一岁幼儿状告网吧老板的案子。案情如下:甲某因有事外出,将刚满一岁的儿子丙某交与1 3岁的外甥乙某照看。乙某随后将甲某的儿子带到网吧内玩耍。乙某只顾与他人玩游戏,无人照看的丙某弄翻了桌上的热水瓶,造成身体多部位严重烫伤。网吧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后因丙某伤残严重,甲某找到网吧老板进行交涉。交涉未果,甲某以其儿子丙某的名义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网吧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热水瓶倒后爆炸,将丙某严重烫伤。事后被告也未采取救护措施,也未将丙某送医院救治。故要求网吧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数额6万。

被告辩称,丙被开水烫伤系其自己扳倒热水瓶所致,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丙委托未成年人看管,是导致原告被烫伤的真正原因。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监护人应承担85%赔偿份额,被告应承担15%的赔偿份额。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双方的主次责任正确,但酌情由被告赔偿的比例过低,应由被告赔偿30%的经济损失。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在网吧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时,除了考虑网吧的义务和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也需要考虑,这个案子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只是承担责任的比重。依此司法实践,未成年人在网吧出现打架事件时监护人也是有监护不周的责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时,文化部门只处罚网吧的做法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探讨的。

3、监护人同意,网吧能否接纳未成年人?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其未成年的孩子,为防止其孩子出现意外,就和网吧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孩子在网吧上网,并由网吧帮助照看。而网吧一旦被文化部门处罚能否要求孩子的父母承担责任?其实这本质上涉及到这样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即便监护人同意,网吧也不能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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