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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的经济根基

时间:2022-03-23 11:48:38 浏览量:

摘 要:以《十一五规划》为切入点,可以看出,中国经济法经济根基的基本现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且正在探索建设好的市场经济;而现有经济法理论却一直以“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根基,这就导致了种种理论局限甚至消极影响。将“市场失灵”概念中国化,使之涵盖“市场不完善”的含义,从而使中国经济法的经济根基理论本土化,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中国化的“市场失灵”概念既具有一般的方法论意义,也可能克服原有的理论局限。

关键词:《十一五规划》;中国经济法;经济根基;市场失灵;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作为政府作用于经济的法律依据,经济法能否发挥较大的作用取决于对经济状况的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市场状况是一个时代经济法立废兴改的经济根基。2006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提出“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目标。面对《十一五规划》的宏伟蓝图,中国经济法学只有准确认识到这个时代的市场经济状况,恰当地界定自己的经济根基,才可能使经济法理论对这个时代的经济法现象有足够的阐释力,才能有力地指导完善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而中国经济法学是否已经做到这一点,这正是本文的论题。本文首先从《十一五规划》透视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的状况,接着检视现行经济法理论所主张的经济根基是否能够很好地反映这种现实,并在检视后进行重新思考。

一、从《十一五规划》看中国经济法经济根基之现实

《十一五规划》是政府对未来几年中国社会发展的设想,可以从各个角度进行解读。鉴于经济法学历来有从市场与政府的视角分析经济法存在的经济根基的传统,本文仍然承继传统视角来阅读《十一五规划》;又因为讨论的主题是中国经济法的经济根基,所以本文侧重于对市场状况的解读;还因为《十一五规划》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的规划之一,因此笔者将《十一五规划》置放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中进行解读。通过上述视角的具体解读,笔者期望能发现中国经济法的经济根基之现实。

《十一五规划》是以过去27年经济改革成果为基础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3年的继续和深化的标志。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独具特色,它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历史起点,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以渐进改革为发展路径,既不同于西方自然演进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也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激进转轨模式。中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始于1978年,经过十多年的摸索与努力,1992年“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十年努力,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2005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号召“打好改革攻坚战”。正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且尚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十一五规划》第一篇第三章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税、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突破,市场监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因此,《人民日报》称:“‘十一五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又不够完善的体制背景下编制的计划”[1]。没有多年的改革成果为基础,没有十多年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努力,《十一五规划》不可能提出“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目标。

《十一五规划》显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通过不断改革完善市场经济的决心。2005年,理论界对改革的质疑声四起,人们对市场经济改革进行了深入辩论,成为中国市场改革进退维谷的缩影[2]。正是在对市场改革的争辩声中,《十一五规划》通过了。有媒体统计,2006年被“两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改革”一词出现了83次,提及“体制”29处,无一不与“改革”相连[3]。这些都展示了我国深化改革、建立好的市场经济的决心和信心。《十一五规划》中国社会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上所确定的目标。“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规划目标的锁定来之不易,也表明改革进入了最为深刻、最为关键的时期。《十一五规划》也预示了未来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致目标,就是追求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中国社会的时代主旋律。什么是比较完善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十一五规划》没有提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举国上下都期望能够实现民富国强的好的市场经济。这种好的市场经济又是什么?这需要从理论上做深入的探讨。在国内,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过“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如2000年,吴敬琏先生率先提出要建立“好的市场经济”;随后几年直到现在,吴先生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建立“好的市场经济”[4]。综合吴先生在不同场合的阐释,“好的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规范公正的、有利于大众的、在转型过程中能努力保持机会的平等和起点的公正,与权贵资本主义对立的市场经济。2001年,钱颖一先生详细论证了“好的市场经济”的内涵。他指出,决定市场经济好坏的因素有资本、劳动、技术、地理、开放和制度,其中制度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法治是人类发明的最好的达到好的市场经济的制度。所谓法治,就是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源在于没有较完善的法治基础。在好的市场经济中,法治首先约束政府的权力和经济行为,同时也约束经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与经济人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保持距离型关系”(arm"s length relationship),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之下的有限的(limited)和有效的(effective)政府,这是好的市场经济建立和得以维系的关键。只有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5]。随后,钱先生在不同场合呼吁:避免坏的市场经济,走向好的市场经济[6]。其他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指出,好的市场经济应当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7]。孙立平先生认为:“什么是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解释。我认为,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至少包括下面这3部分内容:从经济的角度说,其标志是市场经济的体制是否相对完善,相对完善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从法治的角度说,其标志是法治是否基本健全,法治基本健全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从社会的角度看,其标志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是否建立,形成了这种利益均衡机制的是好的市场经济,否则是坏的市场经济。”[8]

在国外,据笔者所见,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在早些时候曾系统探索过“达到繁荣所需要的市场”。奥尔森发现,市场经济和经济繁荣不是一一对应的。通过历史和现实的考察,市场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我实施型市场(self-enforcing market),另一类是社会规划型市场(socially contrived market)。自我实施型市场是指没有社会制度安排,但只要交易收益相当显著,只要不愿意从事互惠行为的危险可以通过种种非官方方式而消除,一般情况下都会形成的交易市场。社会规划型市场是指通过政府或社会制度安排的市场,它通过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提供一系列关于生产和交易的制度安排,使个人拥有产权和生产贸易及其创新的自由,得到公正的法庭服务,从而使社会能够有保障地获得市场的全部好处。奥尔森认为,只有社会规划型市场才是“达致繁荣所需要的市场类型”,才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达致繁荣所需要的市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要求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第二个条件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这些强取豪夺不仅可能存在个人权利没有受到很好保护的社会中,如专制或者其他政府通过充公财产或拒绝承认合同从而剥夺其国民的权利时所从事的掠夺;还可能存在于个人权利保护得最好的社会中,如通过游说活动以赢得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立法和法规。奥尔森指出:“我认为,这两个条件最有可能在稳固的,尊重权利的民主体制中得到满足,在这些民主体制中,制度的设计使得权威机构的决策最大可能地服从于广泛的利益。”符合奥尔森提出的民主体制下的政府即强化市场型政府(market-augumenting government),就是一个政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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