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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等

时间:2022-03-28 08:28:26 浏览量: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分析“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的重要政策,部署2014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关于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会议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会议指出,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会议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关于“谁来种地”,会议指出,核心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关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会议指出,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如下:一、深入基层做好关心群众工作。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三、扎实做好春运工作。四、广泛开展送文化下基层活动。五、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六、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七、树立节俭文明过节新风。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带头厉行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快查快办,对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曝光。九、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印发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规划》目标是经过今后5年不懈努力,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比较满意的进展和成效。《规划》提出,今后5年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充分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规划》指出,要严肃查办五类腐败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划》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报告;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中纪委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进私人会所将通报

近日,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变为私人会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存在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影响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依法加强监管,结合反“四风”活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的内容。严肃整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威慑。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印发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一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二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是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四是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意见》还要求,党员、干部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意见》特别提及,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意见》称,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四、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五、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并明确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拓展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等。《意见》还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价值观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实到实践中。只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针对《意见》提出开展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在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让每个人都感觉到核心价值观与自己有密切联系。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这次修改行政法规,主要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的要求,删除了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同时,优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意见》明确表示,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中小投资者的司法救济问题,《意见》提出,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1月3日联合对外发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提出,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备案和执行情况报告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无实质内容培训。《办法》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方面。通过严格界定培训费项目范围,明确开支内容,堵塞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和以培训名义公款宴请、公款旅游的漏洞。根据《办法》,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控制。每人每天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其中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1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办法》明确。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乱收费。《办法》还确定了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其中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此外,《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外交部日前下发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于1月20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办法》还针对因公出国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出访团组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住宿方面,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办法》提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办法》提出,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财政部发布《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工作规范》指出,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起草和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工作规范》强调会计软件应当保障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开展会计核算,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功能设计。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显示和打印功能,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工作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岗位负责会计信息化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企业。由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财政部报送XBRL财务报告。《工作规范》规定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7章62条,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年推进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近日表示,2014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据了解,我国从2009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11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尹蔚民还表示,2014年将推进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发布

日前,卫计委发布《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根据《规定》,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与药企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制定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对一次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设备和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设备和耗材。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监管的通知》发布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监管的通知》,要求严格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军银双向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监管手段,进一步强化账户资金监督检查。《通知》对军队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从严控制银行账户开立,切实规范银行账户审批,加强银行账户使用管理;对建立军银双向监管机制进行了明确。要求军银双方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实行现金“双限额”管理制度,强化银行存款管理,加强现金提取使用管控;对运用信息技术监管手段作出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军银账户信息比对,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对进一步强化账户资金监督检查提出了要求,确立了军银双方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和违规惩处办法。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通知》是贯彻落实军委、总部首长关于依法管财、强化监督指示的重要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军银协调融合,减少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军队资金保障效能。

《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的通知》发布施行

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下发《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的通知》。从1月1日起,全军统一启用文职人员证件。文职人员证在规格、封面颜色、制证材料和栏目设置等方面,与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基本一致。文职人员证采用了多重防伪技术,特别是证件内芯标注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和数据加密的二维条形识别码,通过专门仪器可以快速识别证件。每名文职人员的证件均被赋予全军唯一编号,且证件编号在其聘用期间保持不变。《文职人员证》是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发给聘用到军队编制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但其从事社会活动、办理个人事务等需要证明其公民身份的,仍然需要凭居民身份证证明。鉴于文职人员是非现役人员,按照国家对现役军人的优待政策,持用文职人员证的文职人员,还不能享受现役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观游览公园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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