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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途区间运输船舶正确执行现行规费征收政策的探讨

时间:2022-04-08 10:02:55 浏览量:

[摘 要] 船舶港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水路交通规费征收项目之一,其征收资金是否符合征收标准、政策要求,是物价、审计部门一直关注的重点。因此,如何正确执行国家、省级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做到“依法征收、规范征收”,是各级规费征稽部门在征收工作中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短途运输船舶;规费征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3. 016

[中图分类号] D630.1;U691+.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3- 0032- 02

1引 言

2009年3月4日,湖北省交通厅、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进行进一步规范。《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全省港务费的各项收费标准、费率进行了统一规定,是燃油税费改革后,全省港航海事部门依法征收港务费的依据,为规范全省港务费征收工作,使其逐步适应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实现“依法征收、规范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短途区间运输船舶实际运营情况,对其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如何做到有规、有据、合理、合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2短途区间运输船舶缴纳船舶港务费现状

船舶港务费是船舶进港或出港签证时,以船舶净吨(拖轮马力)为单位,向海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项水路交通规费。《通知》中规定:船舶在进(出)港口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即除免征船舶外,船舶每次进(出)港,均应分别缴纳进(出)港船舶港务费。但是,短途区间运输船舶具有航行里程短、进出港行为频繁等特点,在船舶港务费的实际征收工作中,按每次进、出港口收取难度较大。

2.1导致船舶经营成本高,经营人认为重复征收,难以接受

(1)乡镇客(渡)船。乡镇客(渡)船渡运主要是解决因隔山傍水给当地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及学生上学带来的交通障碍问题,社会公益性质突出。由于该部分渡船大多营运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有的村民每年象征性地交付过渡费,有的村民甚至以粮代费。渡运收入仅能维持渡工简单的日常生活。若以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和规定,每次进、出港口均分别征收乡镇渡船船舶港务费,那么渡工难以承受。现以一艘主机功率为13.6kW的乡镇渡船为例,每日按一个航次(进、出港各一次,且实际远远不止)计征,每月船舶港务费=13.6×0.75×2×30=612(元)。该金额与乡镇渡船未除去营运成本的月收入大致相同,部分渡船收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

(2)港区营运的旅游船舶。随着水上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乘坐水上游艇在港区附近游玩,成为旅游者选择水上游乐的一种方式。由于只在港区附近游玩,船舶航行时间大约为每个航次30~60分钟,每日进出港口次数频繁。按每次进、出港口均征收船舶港务费,经营者认为,如果船舶航行距离长,进出港次数少,缴纳的船舶港务费就相对较少,与长途运输船舶执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是重复征收,难以承受。

2.2容易发生漏征现象

例如:短途区间运输货船。该些船舶为方便运输,常就近选择停靠点,尤其是砂石运输船舶,为就近取材,就地销售,常选择砂石料集中的自然坡岸进行装卸运输,砂石资源采运完毕,随时更换装卸地点,造成运输船舶停靠点“多而散”,港航海事部门难以对每个装卸点实施24小时监管。因此,部分运输经营者为逃避规费征稽人员收缴规费,经常采取“打游击”手段躲避征费人员的稽查收费,加大了执收人员征收难度,导致应收规费难以到位。

目前,本市各征收机关考虑到自身人力、财力状况(无法满足24小时对每个运输现场进行实地征收),以及短途区间运输船舶的实际运营情况,对该类船舶大多采取“协商方式”进行征收。由于此种协商征收方式,若没有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加以约束和支持,那么容易偏离“依法征收、规范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要求,也容易造成“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对于实现规范征收的相关建议

3.1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形成“以管理促征收”模式,加强短途区间运输船舶“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征收”

按照《关于规范湖北省港口收费标准及规定的通知》中关于船舶港务费的征收规定,船舶港务费的具体征收程序是:船舶进出港签证申报—缴纳船舶港务费—符合其他各项要求办理进出港签证。

我市短途区间运输船舶,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签证规则》)中关于定期签证的特别规定条件,航政部门对其执行定期签证管理(按照审核规定期限,定期到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而非每次进出港必须进行的航次签证管理。因此,本文认为,该类船舶港务费的收缴也应与定期签证管理联系起来,而非脱离定期签证按每次进出港进行征收,这样不仅能够综合利用本单位人力资源,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也便于船舶港务费足额征收到位,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执法现象的发生。而且,《签证规则》中“第十六条(四)款”对定期签证船舶缴纳船舶港务费作如下规定: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的船舶,符合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的情形。根据这项条款,我们有依据将短途区间运输船舶港务费的征收程序改变为:船舶定期签证申报—缴纳近期应缴船舶港务费—符合其他各项要求办理进出港签证。

具体操作思路如下:在短途区间运输船舶申请定期签证手续时,规费征稽部门联合航政部门,根据提供的近期营运情况,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并在船舶进行定期签证审批前,一次性收取近期应缴纳的船舶港务费。

本文认为,对短途区间运输船舶采取此种征收程序,能够做到“有测算依据、有遵循制度、有征收计划”,可以有效地解决短途区间运输船舶“管理与收费”之间容易产生的矛盾,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乱收费、收人情费、擅自减免规费”现象的发生。

3.2将公益性质突出的乡镇(客)渡船纳入免征范围

由于乡镇客(渡)船是农村群众出行和学生上学的主要交通工具,就像城市居民出行乘坐的公交车,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乡镇渡船公益性质突出的特点,本文认为该类船舶应纳入船舶港务费的免征范围。但按照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严格按照政策范围和征费标准征收水路交通规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擅自减免”要求,任何征收机关无擅自减免的权利。因此,应采取合理、有效的途径,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对其免征予以审批,这样既符合“免征有审批”的规费征收政策,又能使规费征稽做到“免征有依据”。

3.3加强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水上经营者提供便利快捷的装卸环境,确保船舶港务费实现“据实征收”目标

目前,短途区间运输货船作业地点“多而散”,是不利于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满足船舶货物装卸需要,也是提高港航海事各部门监管工作效率,实现船舶港务费“据实征收”目标的必要保障。

“依法征收、规范征收”是行政执收机关和规费征稽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最终目的。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越来越规范的今天,只有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综合各项法规规定要求,形成“相互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格局,实现“以管理促征收,寓征收于管理”的良性循环,才能促使规费征收工作走上更加规范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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