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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内河船舶垃圾污染设施的检查

时间:2022-04-08 10:05:13 浏览量:

摘要 本文讨论了对内河船舶垃圾污染设施的检查内容以及常见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垃圾污染;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X7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9-0039-02

随着我国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航行于长江水域的各种内河船舶数量急剧增加,每年排放入长江的垃圾就有8 000t之多,船舶垃圾严重污染长江水域,破坏长江景观和生态环境,影响长江流域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八条,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入江。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在对船舶进行船旗国监督检查(FSC)时,应该加强检查对船舶垃圾污染设施配备不全的内河船舶,以引起航运公司、船舶以及船员的足够重视,保护长江水域环境。

1 船舶垃圾管理的有关国内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及《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等。

2 船旗国监督检查(FSC)中船舶垃圾管理内容以及常见缺陷

2.1 垃圾记录簿

1)依据《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六条,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应备有经海事管理部门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2)检查《垃圾记录簿》时的常见缺陷

(1)船上没有配备《垃圾记录簿》。在FSC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船舶特别是小型船舶没有配备《垃圾记录簿》,这是一种很严重的缺陷。依据《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七条,不超过400总吨或核准载客不超15人的船舶其垃圾处理的有关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而在检查中发现几乎没有船舶这样做;

(2)记录不属实或者不规范。有些船舶由于未通过正常的途径将垃圾处理,而垃圾接收单位也贪图方便只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未将船上的垃圾收回,为应付检查,往往会在《垃圾记录簿》胡乱填写数字,造成数据严重失真。在填写时存在擦、涂、改现象,船长疏于对《垃圾记录簿》的签字;

(3)垃圾接收证明不全。送岸接收的垃圾必须要有接受证明,并且记录必须与接收证明相符合,证明应固定在记录簿上,一同保存2年。有些船舶垃圾接收证明不全,一是保存不当而丢失,二是并没有将有关垃圾排放到岸上,存在随意处理垃圾的问题。

2.2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1)依据《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六条,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应备有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2)检查《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时的常见缺陷

(1)船上没有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或者其《计划》未得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也有些船舶不重视《计划》,造成《计划》遗失;

(2)船上未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有的船舶即使制定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也没有有效执行。船员在垃圾管理方面的意识淡薄,他们不知道垃圾分类的规定与具体的排放标准,不熟悉不知道《计划》的内容、要求和自己在《计划》中所担任的职责。

2.3 垃圾收集容器

1)依据《规定》第八条,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实行袋装,及时运往垃圾接收设施。

2)检查垃圾收集容器时的常见缺陷

(1)垃圾收集容器不足。有的船上,船员餐厅只放一只垃圾桶,上面也无注明垃圾种类,长期存放点的垃圾桶(容器)无盖或盖子漏水。

(2)垃圾不按类别存放。有的船舶虽然配备了齐备的垃圾收集容器,但垃圾未分类存放,特别是塑料垃圾和非塑料垃圾( 食品类垃圾等)混在一个容器中。

2.4 垃圾告示牌

1)依据《规定》第五条,总长度为12m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

2)检查垃圾告示牌时的常见缺陷,一些船舶没有张贴垃圾公告牌,或张贴的垃圾公告牌规格、材质和位置等不符合要求,或张贴的垃圾公告牌已经因损坏或锈蚀而模糊不清。

3 解决船舶垃圾管理常见缺陷的对策

3.1 提高船员的垃圾管理意识

加强对船员进行垃圾管理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宣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船舶垃圾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船舶垃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各种垃圾管理硬件设施的配备。要求船上必须定期组织一次全体船员学习“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并将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备查,教育全体船员严格按照“垃圾管理计划”要求管理垃圾。

3.2 配置足够的垃圾管理设备

配置更加先进和合理的存储容器和回收设备,便于在船舶实际生产和生活中船员和相关人员分类、收集和管理。同时,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时,收取一定的船舶垃圾回收处理费用,以促使船员将船上垃圾送到岸上处理。

3.3 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船舶垃圾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海巡艇、VTS中心等监管资源,加强现场执法和监督检查,有效地对船舶所产生的垃圾排放进行监控,以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3.4 加大对违法排放船舶垃圾的处罚力度

建立完善举报监督机制,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排放垃圾的船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船员严格遵守垃圾处理规定。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船舶垃圾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让人们充分意识到防治船舶垃圾污染,保护长江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伟勇,龚浩.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有关规则及对策[J].机电设备,2005,5(25):28-31.

[2]常文.关于防治船舶垃圾对水域的污染[J].交通环保,1999,20(2),43-46.

[3]皮捷.内河船舶污染问题及对策[J].中国水运,200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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