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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中的比例责任

时间:2022-04-30 09:35:02 浏览量:

摘 要 认定大气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首先要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被告排出的污染物是否给大气造成污染、污染物质是否达到造成疾病的浓度、除了被告排出的污染物外,是否还有其他损害的原因。将无数污染源中的主要污染源遴选出来,明确污染路径,确定受害区域。被告为多数人的情况下,即便认定了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考虑该多数行为是单独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如何确定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出现了法院让原告承担比例责任的若干判决和“比例因果关系说”、“概率因果关系说”、“概率心证说”等相关学说。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大气污染 侵权责任 比例责任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王爱群,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79-03

在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侵权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原告的发病原因是否是由于被告工场或者道路上产生的污染物质引起的。换言之,加害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大气污染诉讼中,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证明:第一,被告排出的污染物质是否给周边的大气造成了污染;第二,该污染物质是否到达了原告的居住地;第三,到达的污染物质是否达到了造成疾病的浓度;第四,原告的疾病除了大气污染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对于如何证明上述四点,产生了多种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 。在实务中,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了法院让原告承担“比例责任”的若干判决。在此背景下,学说也将该类型进行了理论化分析,出现了“比例因果关系说”、“概率因果关系说”、“概率心证说”等学说。

一、多奈川大气诉讼中的比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关于环境污染诉讼中的比例责任的首列判决是多奈川火力发电所公害诉讼判决 。1956年,Y(关西电力股份公司)位于大阪的第一火力发电所的烟囱,排出了大量的煤烟。1973年12月,12名周边的居民及其继承人以Y的排烟造成了肺气肿等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判决采取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限定责任的抗辩”理论,最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被告的比例责任。

关于因果关系,法院认为Y公司烟囱的排烟比起四日市公害诉讼的被告企业排出的量还要多,其排烟污染了周边区域。但是,根据大气环境基本的标准“阀浓度值”的规定,确定了12名原告中7名原告的疾病并非因大气污染环境所引起。接着,确定了Y的行为给剩下5名受害人的居住地造成的大气污染程度,认定了Y和与Y临接的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并且明确了该共同侵权行为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寄与度)比例。(5名受害人中,B·C·X1的居住地占40%)。

关于上述5名受害人的发病与污染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的疾病属于非特异性疾病,如果只采取疫学的方法则无法进行判断,所以必须要结合“通常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 法院认为,5名受害人的居住地的肺气肿发病率为4%,只超出自然发病率(3%)的1%,因此不能推定发病与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结合其他间接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的话,可以认定5名受害人中3名原告(B·C·X1)的疾病与被告的排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受害人B·C·X1的损害,法院在确定了基本额度的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减轻了被告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等是由于个人因素、年龄、吸烟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质等原因与被告的行为结合造成的损害,原则上被告应当对全部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被告具有“从物理的角度看,发病的主要原因是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时,则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违法有责性应当减少”,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减轻其责任。出于上述考虑,法院判决被告Y对于B、C的责任减轻40%。对于有吸烟史的X1,法院认为从1972年以后政府要求烟盒上必须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注意警告开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过错相抵原则,减轻60%的责任。

二、西淀川大气污染诉讼中的比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1978年,86名患者和死者家属共117名原告,向10家企业和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团提出了总额38亿日元的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的请求。一审法院于1991年作出了判决,否定了道路管理者的责任,认定被告10家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3亿4336万元,被称为西淀川大气污染第一次诉讼 。

(二)裁判要旨

本案中,法院根据各被告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大小,决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采用了大气扩散模拟实验,确定了每一家企业大气污染的详细数值。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大气污染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毋庸置疑,只是根据其原因力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首先,法院将西淀川地区的大气污染分为“南西型”和“东北型”,认定了10家企业属于“南西型”污染源,然后通过大气扩散数值模拟确定了各被告对于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1970年为35%以下,1973年为20%以下 。

其次,是对于大气污染与疾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推定西淀川地区环境污染与70年代前后在该区域居住者的发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最后,对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按照日本民法719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分为“较强关联性”和“较弱关联性”,前者不具备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可能性。法院认为,在1970年大阪市制定了《西淀川大气污染紧急对策》后,10个企业均应适用“较强关联性”的规定,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1969年以前,无法明确各企业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因此,被告只对1969年以后的损害中50%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大气扩散数值模拟确定了各被告对1969年以后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判令各被告对1970年发病患者的损失承担35%的责任,对1973年以后发病患者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三、西淀川第二次——第四次诉讼中的比例责任

(一)案情简介

西淀川大气污染的第二次——第四次诉讼判决。原告与10家企业中的9家达成和解,撤销了对剩下的一家的起诉。因此,法院的判决只是认定了道路管理者(国?阪神高速道路公团)的责任 。

(二)裁判要旨

本案判决是对汽车尾气排放引起大气污染中道路管理者的比例责任的判决。采用了与西淀川判决同样的因果关系理论,即为了明确被告对大气污染的作用力大小,采用了大气扩散数据模拟的方法。本判决没有按原因力的大小直接确定比例责任,而是考虑了其对道路的大气污染的原因力和对大气污染造成疾病的原因力,将二者相乘得出责任比例。即,责任比例=道路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状笃廴驹斐杉膊〉脑蛄Ρ壤?

法院根据大气扩散数值模拟确定了工场与道路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法院认定工场对于西淀川地区的一般环境造成污染的原因力比例大约为65%,道路的原因力比例大约为30%。道路两旁50米以内的区域与一般环境不同,道路的原因力比例为35% 。法院认为10家企业和各道路虽然都不能说是主要污染源,但是可以类推适用民法719条。工场和道路之间不具有较强的共同关心和一体性,因此国家和道路公团应当按照原因力的大小去承担各种的责任。

在认定损害时,法院考虑了大气污染以外的因素。首先,根据疫学调查的相对危险度原理,考虑到每个人的个人因素与整体损害的关系,将大气污染对于吸烟者、小儿哮喘患者、高龄者疾病的原因力比例确定为60%,将其他患者的原因力比例确定为80%。这样一来,就把自然患病的可能或者即使没有大气污染也会患病的可能剔除出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外。

作为判断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于上述的损害部分,是否能够减轻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大气污染分两种,一种是由该行为产生的大气污染,一种是与其他因素的竞合产生的大气污染。因此后者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原因力比例。具体言之,法院虽然没有考虑过敏因素和年龄因素的减轻责任,但是对于重度吸烟者的损害,将其原因力将至50%。最终,法院确认道路管理者的责任比例等于道路的大气污染的原因力35%乘以大气污染疾病的原因力(80%、60%、50%)。

四、比例责任的相关学说

以上,是比例责任的相关判例,学者们围绕比例责任展开了激烈讨论,下面我们看看比例责任的相关学说。

(一)1960年代的学说

1.戒能说。首次主张在环境污染诉讼中应当采取比例责任的是戒能通孝教授。他提出,一定的证据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一定的损害,而且能够推测出发生该损害的事实,就可以根据该推测的精度打开损害补偿的路 。

2.泽井说。泽井裕教授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以下见解。“如果可以通过流行病学的方法推定出因废气引起的整体发生率占百分之多少时,对于原告来说,只要没有其他的旁证,就应该推断该疾病的原因是由于排气引起的,换言之,该百分比是多少就应当让其承担原告全部损害中相应部分的赔偿” 。

(二)1980年代以后的学说

到了1980年代以后,关于比例责任的讨论更为激烈。

1.新美説。新美育文教授关于疫学因果关系和个别因果关系的论点是:如果疾患是特异性疾患时,通过疫学因果关系推定出个别因果关系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该疾患是非特异性疾患,就不可能马上通过疫学因果关系推定出个别因果关系。那么,通过疫学因果关系从事实上推定出个别因果关系就值得研究。

新美教授提出了根据相对危险度算出原因概率,然后依据概率承担责任的主张。比如:接触污染源的群体罹患率是没有接触群体的两倍时,每一个患者罹患原因的概率是50%。因此,可以让被告承担50%的责任 。

2.森岛说。森岛昭夫教授与新美教授观点一致,他认为认定因果関係的多奈川判決和水俣病东京判决“这些判决,将具有一定因素的造成疾病原因的可能性作为一个整体性抽象的概率是可以认定的,但是个别去证明原告的疾病原因是否是该因素造成的是非常困难的,或者去认定整体中抽象因果关系的概率也是困难的” 。因此,他支持“根据概率性心证认定概率性因果关系”的“概率心证说” 。

3.野村说。上述两位学者主张的比例责任是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的情况下适用的,而野村好弘教授却提出将比例责任适用在更广泛的领域。

野村教授的主张被称为“比例因果关系说”。这是对传统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该行为就没有此结果”的事实因果关系的批判,将因果关系进行了量化 。同时,他在评价水俣病关西判决时也强调了“概率因果关系”的意义。对于水俣病关西判决,野村教授认为“概率不是法官的心证,而是对外界的客观的世界中存在现象如何把握的问题。野村教授对西淀川第一次判決和川崎一次判決中法院认定了各被告根据原因力比例承担整体责任给予了高度评价。整体的原因力对于每个人来说的意义不是参与的比例,而是概率。强调了不能根据“概率”,而应根据“原因力”去解决承担责任的份额。将“概率”和“原因力”加以区别 。

4.大塚说。大塚直教授针对水俣病东京判決关西判決提出了如下看法,他认为概率心证说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通常认定具有因果关系时心证占X%时,根据该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因X%的概率认定具有因果关系时,要符合通常心证存在的证明度水平。第一种类型当然减轻了证明力度,第二种类型中,关于因概率认定损害发生时是通过通常的水平认定心证,被告承担的只是整体责任中的部分责任,既然是本来就应该承担责任,就不能说这种承担责任的方法对被告不利。假如采用了概率心证说,第二种类型从整体上看并非对被告不利,就可以说比第一种类型认定的条件要更为缓和 。第二种类型中在西淀川第二次——第四次诉讼判决中的“因果关系说的其他因素”。如果疫学方法明确对整体责任的原因力比例的话,根据每一个患者的概率承担责任对被告来说未必不利。

五、小结

关于环境污染诉讼中的比例责任理论,最开始出现于196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的学说是针对环境污染诉讼整体的,没有针对具体事例。但是,这个时期的学说认为即使让被告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不会完全不利于被告。

到了8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些认定比例责任的判例。与此相呼应,学说也开始变得多样复杂。如新美教授在多奈川判决后马上提出了“概率认定说”,从相对危险度确定原因概率的观点出发,给比例责任打下理论基础。此外,森岛教授对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认定因果关系的判例中的多奈川判决和水俣病东京判决进行了探讨,从心证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是“概率性心证”的问题 。接着,野村教授在分析西淀川第一次判决和川崎第一次判决时,提出了“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水俣病关西判决中,提出了“概率因果关系”的主张。最后,大塚教授从“概率心证说”的角度对水俣病东京判决和关西判决、西淀川第二次——第四次判决进行了分析 。

上述学者对环境污染诉讼中的比例责任的相关判例和理论进行了分析,概括来说,比例责任理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判断比例责任的标准:概率和心证度

环境污染诉讼中认定比例责任时,基于“概率”的情况较多。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说是“概率性心证”说。该学说原本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出的主张,后来也适用于环境污染诉讼中。其主张者倉田卓次法官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传统上根据在假定的平均余命范围内算出的逸失利益乘以工作年限生存的概率算出损害发生的概率,由此可以提高其心证度。

第二,交通事故和两年后的后遗症之间的因果关系,肯定的证据和否定的证据并存,本院认为将其综合后相当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占70%,认定损害额的70% 。

算定逸失利益的时候要考虑生存率的话,就会对损害发生的心证度有较高要求。也就是说,第一种情况中是基于概率确定的责任,不是基于心证度确定的责任 。

第二种情况中是基于心证度确定的责任。作为心证度的数值表现是概率。也就是说在这里“心证”就是“概率”。

2.按照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责任。从西淀川第一次判决开始,按照大气污染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确定的责任。原因力是依据大气扩散数值模拟而确定的。例如,西淀川第一次判决中,通过大气扩散数值模拟明确了被告十家企业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比例,然后认定了其责任的比例。

3.比例责任说的类型。日本的环境污染诉讼比例责任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采取实证数据证明不了概率的情形。这种责任在因果关系证明中达不到心证的证明度,但若由受害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话又有失公平。法院就根据事件的实质性价值判断,去判断责任的比例。

第二种类型是,即使是相同心证证明度认定的责任,也可能是根据关于概率的实证数据算出其准确概率。

第三种类型是,根据加害行为对大气污染的原因力确定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个别因果关系,根据心证证明程度认定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将整体的原因力和每个人的原因力看做同一个原因力,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体的缩影,再根据原因力比例去承担责任。这种比例判断的前提是大气污染和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注释:

吉村良一.公害裁判中因果関係论的展开.公害?环境私法的开展和今日的课题.法律文化社,2002.218.

大阪地方法院1984年2月28日判决,判例时报.522:221.1383:22.1538.17.

判例时报522.293.1383.47 -48.1383.69.1538:74.

都留重人.現代资本主义和公害.岩波书店.1968.228-230.

泽井裕.公害的私法研究.一粒社.1969.231-232.

新美育文.疫学方法的因果关系证明(上). Jurist,1985(866):77.

森岛昭夫.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赔偿额的减额[J].现代社会和民法学的动向.有斐阁,1992:256-257.

野村好弘.因果关系的本质―基于寄与度的比例因果关系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理和实务.行政.1984.62.Jurist.1081.41-42.

大塚直.水俣病判决的综合性讨论(其一). Jurist,1996(1088).28.

大塚直.关于原因競合中比例责任论的基础性考察―競合性侵权行为为中心.日本民法学的形成和课题.有斐阁.1996.886.

东京地方法院1970年6月29日判决.判例时报.615.38.

最高法院1999年2月25日判决,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5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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