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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思考

时间:2022-04-30 14:15:01 浏览量:

摘要:在阐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

1现状

1.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儿防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民族地区养老保险意识差,传统的以“家庭内自然养老”为基本特征的养老模式和“养儿防老”的思想在民族地区还十分流行,农民宁愿自己留“养老钱”而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全部保障。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剧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作为农民全部的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虚化”间的矛盾日益激烈。

1.2参保比例微乎其微农村人口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2000年底,云南省3 246.20万人的农村人口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有135.91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20%。约334万60岁以上的老人中仅有2.91万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仅占60岁以上老人总数的0.90%。而且从参保人群上看,现在的农保业务主要针对相对有能力投保和一些特殊群体而展开,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绝大多数的民族地区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农保政策。如青海、甘肃等地区。

1.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对推广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西部地区农村由于受地理位置影响,交通不便,通讯条件落后,生态环境恶劣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长期处于一种比较闭塞的状态。社会文化水平低下,人们思想观念落后,使家庭成为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农村人口只能依靠家庭为之提供稳定的经济养老保障。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些地区的农民也逐步了解到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低素质屏障效应”,使他们难以接受这种先进事物。

2存在的问题

2.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尚未形成农村养老保险市场,险种单一,费率差异小,保费交纳方式缺乏灵活性,养老保险工作严重滞后,保险机构不健全,保险人才缺乏,保险基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大量的“空账”、“死账”等问题,保险基金空缺量大。这些问题意味着西部民族地区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民族地区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甚少,更谈不上投保,极大地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养老保险的发展。

2.2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并且其投资形式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由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再生产资金缺乏,导致资金积累不足,影响养老基金的筹资。农保资金投资形式单一,没有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加上农保基金一般都采用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而县级机构缺乏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的能力,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导致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2.3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法律支持不足。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没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参保人数呈逐年递减趋势。

3对策

3.1促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落后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帮助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能够早日摆脱困境,曾给予了很大支持。然而,不能光依赖“输血”,而要发挥自身的“造血”功能。政府今后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协助西部民族地区进行“自我发展”上,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地区的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发展当地特色经济,推进科教扶贫,引导农民加入社会化服务体制,促进和带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提高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顺利地发展。

3.2广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搞好养老基金的管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资金非常紧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此必须开辟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一是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如财政支农费用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把减免的农业税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变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地记录到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减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税以法律的形式设立,增强了筹资的刚性,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差距,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

3.3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加强法制建设。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帐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等违规现象, 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 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强化养老保险的法制性, 尽快制定一套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则势在必行。一方面,用国家法律的稳定性消除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疑虑,另一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性清理社会环境中不和谐的因素,统一认识,消除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障碍。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一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还应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法规下,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从而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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