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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后升学问题探析

时间:2022-05-05 15:50:03 浏览量:

摘要:两为主政策实施和执行,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境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升学难的问题凸显,这一问题将成为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中的最大难题。本文从正义论的视角,探讨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升学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 正义 农民工子女 义务后教育

随着2001年“两为主”的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境况得到了很大改善。然而,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却要面对升学难的问题。受户籍和高考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需回原籍参加中考和高考。对此,大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把子女送乡读高中,其余少部分或者去公办高中,或者去民办高中,或者去职业中学,或者干脆辍学,开始进入社会就业。所以,随迁子女接受完义务教育后的教育问题更为复杂。解决义务教育后衔接问题,将有利于农民工子女完整的教育体系,彰显出教育公平。

1 农民工子女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农民工子女如何升入高中和如何参加大学招生考试报名的问题凸显,主要体现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和完成高中教育后这两个升学环节上。调查表明,目前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后教育的意愿难以实现。中央教科所课题组2007年的一项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家长希望子女初中毕业后继续在流入地读高中,尤其是公办学校中有这种愿望的农民工子女家长占到了58.25%。[1]这表明,农民工家长希望子女继续在流入地高中学习,享受城市的优质教育,他们希望子女能够获得公平的升学机会以改变自己的命运。然而,只有少数的城市向随迁子女开放普通高中教育并且需要缴纳较高的借读费。因此,在外省市农民工子女必须中断在外地的学习,提早回到家乡适应学习。据北京市教委公布的2005至2006年的借读生人数,在北京借读的小学生有172,604人,中学生只有41,425人,而且从初一到初三学生人数呈现递减的趋势。[2]

对于那些返乡读高中的孩子来说,因为之前一直在城市接受教育,所以回到家乡读书会对他们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1.1 面临融入家乡教育的问题 如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然后选择回原籍参加中考,现行的中考制度中明确规定,中考试题由各地区自主命题。由于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等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显然不利于他们与流出地学生公平竞争,进而影响其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机会。而对于那些有幸在迁入城市继续读高中的农民工子女来说,根据现行的高考报名规定,他们也必须回原籍参加高考报名。在完成高中阶段学习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从目前我国高考制度改革情况来看,已经有十几个省份单独命题,全国省与省之间,肯定是有差异的。流入地与流出地的高考的内容、方式、方法、试题差异很大,这会使得随迁子女成绩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高考过程中不能与原籍学生公平竞争。

1.2 面临适应家乡生活的问题 对于许多农民工子女来说,他们大多在城市长大,已适应城市学校的学习氛围和学习方式,其学习态度、生活观念、语言及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如果他们离开城市远离父母回到家乡进行高中阶段的学习,其现有的学习观和生活观将有可能与原有的观念形成激烈的冲突,极有可能不再适应。由于他们缺少了监护人的教育及变化了环境,到高中阶段学习困难,大部分农民工子女就选择了干脆辍学。换言之,在城市中学习和生活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农民工子女,回乡继续接受教育反倒会为其带来新的教育融入问题,即对农村教育的融入问题。

2 正义论下的随迁子女义务后教育

2.1 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从义务教育到义务后教育 “义务后教育”是指完成义务教育之后的阶段,可以体现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后和完成高中教育后这两个升学环节上。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是相对独立的阶段。每一个教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征。他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农民工子女初中毕业后升高中或接受中职教育时所面临的问题及可行性研究。

义务教育与义务后教育阶段有些本质的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其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义务教育是强制的义务的教育,所以适龄儿童必须接受;而目前的高中阶段教育是选择性教育,公民有权利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其二,提供者不同。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提供,而高中阶段教育则由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机构提供。其三,提供的内容不同。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是基础的国民素质教育;高中阶段的教育则既包括以升学为导向的普通高中教育,也包括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和技术教育。其四,获取方式不同。目前义务教育主要是免费获取;而高中阶段教育则采用成本分担机制,公民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学费。

2.2 义务后教育与教育公平 公平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共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言以蔽之,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即有区别的对待不同的人,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

首先,对于第一条原则,也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其应尽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职能。但是这种权利的保障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与制度、体制、政策有关;在更深层次,还与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有关。因此,政策选择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义务教育的落实与否,而观念的影响则通过政策制定者对政策选择的价值倾向间接影响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

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出的权威分配。[3]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教育政策直接关系到不同受教育群体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试图通过自己的利益方式来影响政府决策。就随迁子女义务后教育问题来说,涉及到流入地政府、流出地政府、中央政府、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农民工家长与子女等利益群体。隐匿在其背后的是深层的社会结构的变迁,比如:二元教育体制,教育投入机制、户籍制度、农民工的市民身份、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与考试体系等。这些都会随着农民工子女的入学而产生联动效应。在多元化的利益影响下,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更要平衡不同利益的价值整合和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政府应坚持以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

其次,对于第二条原则,罗尔斯认为:“在教育方面,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高真正的等同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和出身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照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的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教育期间是这样”。[4]许多农民工子女由于政策的限制而无法继续接受义务后教育。这充分表明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义务后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不仅造成了农民工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困难,还预示着其在未来就业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弱势,那么,在未来的收入分配中也有可能处于弱势,其长期的结果就是未来大规模的新城市贫困群体,这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由此形成恶性循环的往复。因此,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政府应加大对弱势地区、弱势群体的倾斜扶持力度,对他们进行利益补偿,努力缩小差距,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化。

3 解决措施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领域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教育的、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等多层面的问题。

3.1 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子女的升学保障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把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统筹起来,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高考制度进行改革。已经初中毕业的,可与当地学生一样报考高中,享受同等的指标生和加、降分优惠政策。已经高中毕业的,可与当地学生一样报考大学。对报考中专和职业高中的农民工子女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如减免学费或提供奖学金,报考高职学院农民工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并在录取时适当加分。当然与农民工子女上学的有关的户籍制度与高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综合配套考虑,稳步实施。可选择条件下较好的地区和城市先期试点,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推广。[5]

3.2 建立相应的奖惩和补偿制度

尽管高中阶段的教育并非免费的义务教育,但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的贡献,国家应针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后的升学难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进一步明确流入地政府的责任。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应评估城市高中阶段教育的接受能力,监督其拿出一定比例的高中教育资源,以满足随迁子女的教育升学需求。对于那些处理随迁子女升学问题比较好的城市,中央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而对于那些有能力开放高中阶段教育却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流入地政府则应给予一定的惩罚。

3.3 适当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范围

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急需而又后备不足的技能型人才,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后,进一步解决其升高中,接受高中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于职业教育的投资力度,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如减免学费或提供奖学金改变弱势群体在教育方面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中等职业学校晚上“半工半读”制度。“半工半读”制度的启动有利于培养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技能的人才,实现学校培养与就业需求、社会需求相结合,使得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和就业的权利,从而普遍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福祉。

参考文献:

[1]中央教科所课题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状况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8,(4).

[2]冯虹,李芳.在京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问题探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11)

[3][美]戴维·伊斯顿.政治体系--政治学状况研究[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版,23页.

[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01页.

[5]李倡平,孙中民.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与未来走向[J].《教育探索》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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