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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法制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研究

时间:2022-05-10 08:45:04 浏览量:

摘要:近年来,旅游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内需、创造就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强劲新动力。但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旅游活动中的凸显问题也日益增多。在此种背景下,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一部对于旅游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本文以现行《旅游法》为切入点,首先,介绍本文选题背景;其次,介绍我国旅游法制体系建设的相关立法并评析不足之处;最后从法律层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制;旅游产业;立法现状;法律规制现时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旅游业是服务业的龙头产业,对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国家的软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旅游业发展进程中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发展、规范发展。

一、探讨健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旅游行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实现了由新的经济增长点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大转变。在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和旅游市场不断繁荣的表象下,许多问题也渐渐出现并且日益严重。基于推动我国旅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旅游行业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等目的,国家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管理、监督旅游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旅游法制体系建设仍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因此有必要进行探讨。

二、我国旅游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

旅游法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模式,实现了在旅游行业领域立法位阶的提升,并针对“零负团费”、“强制购物”、“一日游”等人民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反映问题比较多的一些重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范。在平衡各方的利益基础上,旅游法加强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遵循了旅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吸收借鉴了国外旅游立法的先进经验,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然而,《旅游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系,在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

(一)旅游基本法存在问题。《旅游法》无法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例如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政府不应当对“旅游形象宣传”这一市场自发行为实行过多的管束,应该以引导为主。还有旅游法中的一些行政处罚相对较轻,如第九章第九十五条“旅游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违法的成本相对于违法行为来说就比较低廉了。

(二)现有旅游相关立法的层次较低。虽然目前已出台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投诉管理暂行规定》来规范和管理旅游业相关领域的行为,但是大多只是条例、通知、暂行规定之类,甚至有的还只是政策性文件,显而易见是不具有普遍和强有力的约束力的。

(三)部分旅游行政法律制度内容已经过时且缺乏稳定性。我国在保障旅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制定了许多旅游法规以及规章,具有明显的暂时性和应急性,不能适应旅游业和旅游部门的实际需求。这些旅游法律制度刚制定的时候是符合当时的旅游业实际情况的,但是当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起来后,这些法律制度无疑已经成为了现代旅游行业发展的桎梏。

(四)旅游法律法规中某些内容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制定旅游法律制度,是为了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旅游活动和对旅游产业加强约束管理,所以旅游法律要具备技术上的操作性,不然就会变得空洞和不切实际。我国很多旅游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比较宏观,不注重落实到具体的细节,一味依靠具体实施细则的颁布,这一切无疑会影响到行政部门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执法的效率。

三、完善我国旅游法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旅游立法的理论性研究。旅游立法活动是一个协调的统一整体,要有一个坚固详实的理论基础提供理论支持。我国旅游法出台的时间毕竟较短,以旅游基本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修改和完善,所以必须加强旅游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旅游基本法,用上位法来支持旅游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旅游基本法应该不是管理法,而应该是行业法。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用司法、媒体、舆论全方面监督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并定期把行政部门关于旅游工作项目的执行进度及实际效果向社会公布。《旅游法》中的许多行政处罚都存在相对较轻的情况,应适当加重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加重违法成本,树立法律权威。

(二)明确旅游法律制度中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首先,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理念,不能生搬硬套国外旅游法律制度。其次,在旅游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旅游行业的发展原则和旅游市场的发展规律,建立起一个统一、具体的旅游法律规范体系。最后,还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中国旅游产业是世界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际相关旅游法律和惯例,有利于中国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旅游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出台旅游专项法律制度。旅游专项法律制度能够对旅游产业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督约束,但是现有的旅游专项法律制度还不够全面,一些旅游产业的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应制定如《饭店法》《旅游运输法》《旅行社法》等旅游经营类专项法律,明确旅游车船公司、旅行社、饭店的注册、评级等程序,促进旅游投资多元化发展,细化服务标准。

(四)协调好从中央到地方上的旅游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协调统一的旅游立法体系,不论是立法的数量还是质量,中央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已经大大落后于地方,这一情况说明了我国上层的旅游法律制定落后于旅游产业的实际发展,显然不能满足旅游行业迅猛的发展势头。地方上的旅游法律制度的大量涌现,诚然对于规范当地的旅游产业市场是有极大作用的,但是由于各地方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在立法的内容上如果不协调一致,就会造成了旅游行政法律方面适用的困难。只有不断完善旅游基本法,让其发挥在旅游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指导协调好众多的地方旅游法律制度,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旅游立法发展不协调的现象,避免产生冲突。

(五)注重旅游行政法律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在讨论制定旅游法律的时候,要尽量注重细节与实际,出台之后有发现过于宏观和宽泛以致于影响实施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来作出解释,使旅游法律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中国现阶段的旅游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十分多的不合理的不确定性用语,这些不确定性用语,不但会给旅游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创造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便利,最重要的是还会使旅游审批标准变得模糊不清,耽误旅游主体进入市场的良好时机。要减少不确定用语在旅游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有利于增强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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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丹丹.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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