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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与分析

时间:2022-05-11 14:05:03 浏览量:

(孝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孝感432000)

摘要: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是马克思已经涉及但未深入研究的问题,斯蒂德曼等西方学者认为,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存在着价值不确定、价值可能为零或负的情况,主张放弃劳动价值论。实际上联合产品的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确定的,不存在价值为零和负的情况。用特定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可能面临的困难,来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不能成立的。但在理论上彻底解决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则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联合产品;马克思;劳动;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7)06-0011-05

一、马克思关于联合生产的产品价值的论述

马克思分析过从单一生产发展为联合生产的社会过程。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生产排泄物的利用,就是一个从单一生产向联合生产的发展过程。对联合生产形成的原因,马克思作了如下分析:一是“原料的日益昂贵,自然成为废物利用的刺激。”二是排泄物必须是大量的,只有在大规模的劳动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使原来不能利用的物质,获得一种在新生产中可以利用的形式。三是科学的进步,发现了那些废物的有用性质。马克思认为,原先的废料现在变成为一种新产品,“仍然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这种废料——撇开它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会按照它可以重新出售的程度降低原料的费用。”但是,对于原来作为废物,现在作为联合生产的产品,它的价值如何决定马克思没有分析。从马克思关于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理论来看,原先的废料现在作为联合产品,仍然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表明马克思认为当废料成为联合生产的产品时也是有价值的。但其价值怎样决定,马克思没有像对待通常的商品那样,看作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说“会按照它可以重新出售的程度”来决定,这显然是由市场的交换比例来决定。可见,马克思在涉及到联合生产时,对副产品的价值决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是仅仅看作是原有生产资料的节约。没有分析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如何进一步地分解为两种或多种产品的价值。正是这一点为后来的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留下空间。

二、国外学者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讨论

(一)斯拉法对联合生产可能给商品的价值决定带来困难的问题的提出

斯拉法认为用决定单一商品的价值方法,不能解决联合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他指出:“因为在联合生产的情形下,在各个产品之间分配劳动没有明显的标准,并且,用于生产许多联合生产的商品之一的单独的劳动量这一说法,究竟有无意义,也似乎很可怀疑。”

斯拉法还分析了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可能面临困难的情况。一是在两个生产过程按不同比例联合生产两种商品的情况下,不存在价值决定的困难。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一种产品的产量和劳动的投入量,来确定该种产品的价值,“即为这个目的必须增加的劳动量全部不管直接或间接地,都要用于生产所说的商品的增加量。增加的商品,在价格对应零利润时,显然价值上将等于劳动增加量。”二是仅由一种生产过程按同一比例联合生产两种商品,且由两种程序按不同的相对数量使用它们作为生产资料,每一程序按各自生产相同的另一种商品时,也不存在价值决定的困难。这是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改变这两种商品作为生产资料参加这个体系的相对数量,并且这种改变本身(因为两种商品参加总产品的相对数量是固定的)就改变两种商品分别参加纯社会产品的相对数量。……在这种状态下,两种联合产品之一例如‘a’的数量加进纯产品,而纯产品的所有其他组成部分则仍然不变。因此我们能够下结论说,增加的劳动是生产商品‘a’的增加量直接或间接需要的劳动量”。

但是,在两种商品由单一程序联合生产,或者按相同比例由两个程序生产时,商品的价值决定将面临困难。斯拉法指出:“如果两种产品由单一程序生产,或者按相同比例由两个程序生产,这种还原甚至无法进行。因为在两种产品之间分配价值和劳动量,完全取决于这两种产品如何被使用来作为其他商品的生产资料。”

斯拉法还分析了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可能出现负数劳动量。他认为,在单一产品体系中存在价格不能为负数这一命题,“但是在联合产品情形下,这种障碍可以越过,联合产品之一的价格可能变成负数”。“而且我们势必得出一种结论,即在实际情形中,在利润率完全正常例如在百分之六时,那种商品事实上是由一种负数劳动量生产的。”

(二)斯蒂德曼利用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问题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斯蒂德曼根据斯拉法的思路,提出了在联合生产条件下,劳动价值可能无法确定或者可能等于零,劳动价值也可能为负,并以此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首先,关于劳动价值不能确定。其中λ1、λ2分别表示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则有:

(三)国外学者对斯蒂德曼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反批判

一是斯蒂德曼的分析方法是错误的。毛利西马认为,当涉及到联合生产问题的时候。投入一产出的价值决定方式已经不适用,必须用冯·纽曼的不等式来代替它。因为在实际情形中,必然采取最优化的生产方法或者采取最有效率的生产过程,从而使生产目标的净产量所花费的劳动,少于先前的生产方法生产同一净产量所花费的劳动。斯蒂德曼仍然使用只适用于分析单一生产的投入产出法,因此,所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二是斯蒂德曼所举事例和得出的结论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库茨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竞争和剥削的存在,斯蒂德曼对马克思基本定理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斯蒂德曼用物质生产条件和实际工资代替马克思的价值,并以此对利润率和生产价格进行分析,他的分析只是停留在一些数字上,不可能对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本法因认为,在斯蒂德曼所举的例子中,两个不同效率的生产过程同时并存,这在资本主义均衡的竞争经济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四)毛利西马和伊藤诚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探讨

毛利西马认为,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有两点不同于单一生产:一是在联合生产条件下,不是计算某一产品的价值,而是计算联合产品的价值。二是在计算联合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量时,不同于计算生产单一产品的价值量,不是用平均生产条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只能按耗费最少的生产方法来计算。表明联合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小于(至多等于)单一商品生产的属于联合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商品价值的加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出现商品价值为零或者为负的现象。

对冲盐、阿姆斯特朗、格林和哈里森等西方学者仅仅停留在能够确定联合产品的总的价值,而不

能确定联合产品中不同产品的价值的认识水平,伊藤诚表示了不满。伊藤诚认为在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形式的反作用表现为,在生产领域所框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价值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货币对联合生产的产品的购买力之比决定了它们的价值量之比。伊藤诚根据斯蒂德曼所举的数例,假定在社会现有的两种方法中,只有一种是占主流地位的,并由这种占主流地位的生产方法中的劳动的投入量决定商品的价值。假定这种生产方法是生产方法1,社会1单位的劳动投入可得到净产品商品1和商品2各一个。设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分别为λ1和λ2,则生产领域价值规律对价值量的决定就是λ12=1。而流通领域的价值形式对价值内容的反作用表现在:由货币表现的全社会对两种商品购买力之比的变化,来决定两种商品的价值之比a(α=λ12)。不理解价值形式的这一反作用,就无从理解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量的决定。另一方面,这种反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也就是说,不管需求的变化引起某种商品内含价值量有多大变化,每个商品的价值总量总是在零和1之间,因为λ12=1是生产领域的价值决定规定的范围。λ1和λ2不可能小于零,即负价值不可能出现。

(五)霍奇森利用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问题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责难

霍奇森在毛利西马、伊藤诚等对斯蒂德曼观点提出批评后,仍然坚持斯蒂德曼的基本看法。一是坚持认为在联合生产条件下无法确定产品的价值。霍奇森指出:“如果一次生产过程生产出两种联合产品,我们或许就能计算总的活劳动和具体化劳动的投入量。可是我们怎样在两种产品之间分配这增加的劳动时间呢?在这种特殊的生产过程的范围以内,我们没有方法可以知道具体化在各个特殊产品中的劳动时间的数量。我们不能指出在生产过程本身内部分配劳动时间的实际程序。没有进一步的资料,我们就无法根据生产过程内部的情况确定具体化劳动的数量”。

二是提升了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问题的严重性。认为联合生产是普遍的生产形式,霍奇森指出:“似乎在现代工业的许多领域里,单一产品工业是例外,而不是惯例。”暗示联合生产条件下面临的价值决定的困难,是整个劳动价值论面临的困难。

三是通过联立方程求解各种商品的价值,不可避免地出现斯蒂德曼所分析的负价值情况。霍奇森认为要解决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就只能通过建立联立方程的办法,“可惜,我们没有理由可以假设计算出来的‘具体化劳动’的结果是正数”。

四是按照毛利西马运用线性规划的方法求出的最小消耗的价值,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加总原则。霍奇森认为要避免出现负价值的情况,就只有按毛利西马所定义的按最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个定义,……用了它,我们就放弃那暗含的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即所谓具体化的数量是增加的,情况已经不是这样:所谓整体中的具体化劳动等于各部分中具体化劳动之和”。”

三、国内学者对联合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决定的讨论

(一)对斯蒂德曼否定劳动价值论的批判

白暴力认为斯蒂德曼的分析存在两个前提错误:第一,斯蒂德曼对联合生产的假定是错误的。斯蒂德曼假定:整个社会有两种产品,有两个生产过程,这两个联合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同时生产两种产品。这实际上是假定社会生产中的第一个生产过程都生产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产品。斯蒂德曼的假定只适用于自然经济。第二,斯蒂德曼假定生产相同的两种商品的两个生产过程会同时存在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如果存在斯蒂德曼所假定的情况,那么,应该出现的结果是在两个生产过程中选择效率高的生产过程。

程恩富等人认为,斯蒂德曼所得出的负价值,是因为他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他没有区分个别价值和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没有阐明由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市场价值的社会过程;另一个是他的逻辑——数学方法未能真实刻画现实经济关系。

丁堡骏认为,斯蒂德曼的致命错误表现为:一是“他没有把劳动看做是生产的主观、能动的因素,因此,斯蒂德曼的方程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二是分析方法没有真实反映现实的经济生活。斯蒂德曼是根据随意选出的产品品种和产品数量来构建方程的。“由此所推出的价值关系也必然是错误的。”

(二)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方法的探讨

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不同于单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不可能直接采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各个联合产品的价值,而必须采取其他方法来决定联合产品的价值量,但又必须坚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这一马克思的基本原理。为此,国内的学者提出多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市场交换确定法。即根据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原理,按照另一个生产过程生产的另一种产品和联合产品的交换比率,来确定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在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种方法,数学求解法。李翀认为也可以通过直接从生产过程估算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当有K种联合产品,并且至少有K个生产过程时,已知每个生产过程生产K种产品的劳动总量,选择K个生产过程,建立联立方程,可以求得K种产品的价值。

第三种方法,联合生产与单一生产比较法。郑志国提出,通过与单一产品的价值相比较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在联合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前,社会上已经有人把它们作为单一产品先生产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也会通过对实际消耗劳动总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参与这些产品的价值决定,但不是独立决定价值。

第四种方法,联合生产投入产出调整法。郑志国提出通过调整产品的品种和投入量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因为联合生产两种产品,与单独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联合生产两种产品与联合生产多种产品的劳动耗费也是有差异的,因此,通过比较进行联合生产和不联合生产、生产较多品种和生产较少品种的联合产品的劳动总量差异,可以确定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量。

第五种方法,单一生产决定法。在联合生产仅是个别生产现象,而整个社会主要采用的单一生产方式时,则由单一生产条件下决定的商品价值,来决定联合产品中同类商品的价值。白暴力认为,某个个别生产过程联合生产两种产品,而这两种产品的整个社会生产却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中,两种商品的价值量分别由生产这两种产品的各自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由这个联合生产两种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

四、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决定的分析

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问题确实是马克思没有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出本身对推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这里提出几个观点,以便推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在联合生产条件下不存在负价值或零价值

联合生产条件下价值的决定问题,实质是在同一生产过程生产了两种以致多种商品,如何将特定的劳动量在不同的联合产品中进行切割的问题。不存在商品价值是零还是负数的问题。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由于是同一生产过程,生产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产品。尽管生产每种联合产品都耗费了劳动时间,但在总的劳动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不对联合产品中的价值作出符合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规定,那么,从数学意义上出现某种商品的价值为零或是负数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在肯定联合产品的总价值等于特定的劳动时间前提下,不同联合产品之间的价值量可以出现无数种组合,因此从数学意义上出现某种产品的价值为零或负数则是完全可能的。但这种分析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它背离了马克思价值决定理论的基本前提,即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

(二)在多数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是能够确定的

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方法虽然比确定单一生产过程的产品的价值要复杂,但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这一原理是仍然适用的,在坚持这个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联合产品的价值是能够确定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必然先有单一生产然后有联合生产,联合生产是由单一生产发展而来,这一点马克思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由于刚刚从单一生产中的废弃物而发展成为新的联合产品,这时作为联合产品而出现的新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只占少数份额,因此,其价值是由社会上已经存在的生产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第二,从单一生产发展为联合生产必然有相应的投入增加。因为从单一生产发展到联合生产,其设备设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联合生产中并非所有生产环节对于联合产品来说都是严格不可分离的。尽管有很多生产环节是生产所有联合产品共同的,但也肯定存在一个或几个生产环节生产联合产品中的某种产品所特有的。因此,必然存在针对生产某种产品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在原单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价值不变情况下,新增加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就是形成新增加的联合产品的价值基础,并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决定新增的联合产品的价值量。

第三,在联合生产中不同产品的数量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调整的,在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联合产品中不同产品的产量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某种替代比例,同时,在不同方向调整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会带来不同联合产品的不同的边际产量。因此,我们可以来确定生产不同联合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第四,在经济生活中某种产品既可能是用单一生产方法也可能是用联合生产方法生产出来的,单一生产方法与联合生产同时生产某种产品的现象是比较多见的,因此,联合生产产品的价值就可以与通过单一生产方法生产的产品的价值的比较和竞争确定自己的价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者是采用单一生产方法,还是采用联合生产方法,不同方法的不同劳动耗费水平是其进行选择的依据。可见,联合产品的价值量可以通过这种比较的方式来确定。

第五,所有从事联合生产的不同企业的技术不可能完全相同,采用联合生产两种或多种产品的个别价值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即使在某几种产品只能通过联合生产的方法来生产时,也可以通过比较不同联合生产的企业劳动耗费水平和比较生产不同品种数量的劳动耗费水平,来确定不同联合产品的价值。

(三)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实存在联合产品价值决定的困难,但不能成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依据

应该说国内外的学者对联合生产条件下产品的价值决定做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但在国内外学者提出的众多方法中,并没有彻底解决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交换确定法”的缺陷是把需要说明的商品的相对价值交给市场去说明,这实际上是一种循环论证。“数学求解法”的缺陷是,一方面有可能落入斯蒂德曼所设定的陷阱,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方程组元解或无穷多解而不能获得确定的结果。联合生产与单一生产比较法和投入产出调整法也只在特定范围内有效,一旦遇到斯拉法上面所说的情况,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就会面临困难。也就说,如果我们没有找到在任何情况下,如何将同一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特定劳动量,在两种或多种产品之间正确切割的标准,也就没有最终解决联合生产条件下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联合产品价值决定上的理论困难,不能作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依据。我们反对斯蒂德曼和霍奇森等人,把联合生产条件下特定范围内产品价值决定的困难,夸大为整个联合生产都面临价值决定困难,从而夸大为整个劳动价值论面临的困难,达到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目的。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必须在理论上彻底解决特定情况下的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不能在理论上科学完整地阐述商品价值的确定性,也就不能科学地阐明价值是生产价格的基础,剩余价值是利润的基础等一系列马克思的经济学基本原理,从而也就为斯蒂德曼和霍奇森等人否定劳动价值论留下借口。因此,我国学术界应特别重视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力争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作出自己的贡献。

责任编辑:孙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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