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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规划

时间:2022-05-14 08:25:03 浏览量:

摘 要:城市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载体,每个时代都在城市中留下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存城市的记忆是人类现代生活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重要。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 规划 建设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名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让她们在今天现代化的城市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

一个城市失去了个性就失去了魅力,城市的个性并非是由钢筋混凝土构建的,而是由历史、文化合成的。然而,纵观当今祖国大地,城市中泛滥的浅薄、粗俗、烦躁和功利,使得众多的城市失去了记忆。

著名城市规划师沙里宁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知道你的人民在追求什么”。每一幢年代久远的建筑,都是一件记忆历史的遗存,它们见证了尘世沧桑,历史和民族的沉淀使之产生引力,发散魅力。然而越来越多的旧街老巷,还有散发着传统气息的老房子,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城市改造而迅速灰飞匿迹,在高楼林立、日趋格式化的都市里,它们消失的身影让人们心生怀念。

冯骥才先生在《当代知识分子文化良心录》里写道:“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巨变之后,从俄罗斯到东欧诸国都进入了经济开放和开发的时代,但是他们并没有急于改天换地,没有推倒老屋和铲去古街,没有吵着喊着‘让城市亮起来’相反,他们精心对待这些年久失修、几乎被忘却的历史遗存,一点点把它们从岁月的尘埃里整理出来。联想到前两年在柏林,我参观过一个专事修复原东德地区历史街区的组织,名叫‘小心翼翼地修改城市’,单是这名字就包含着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无上的虔敬。于是,从圣彼得堡到柏林、华沙、布拉格和卡洛维发利,都重新焕发了历史文化的光彩,并成为当今世界与巴黎、伦敦、威尼斯一样重要的文化名城……在从布拉格回到维也纳的路上,我暗自神伤,彷徨不已,因为我想到了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古城正在迅速地变为新城!”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遵守世界上共同遵守的原则,那就是要有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就是科学、合理与诚实。

一、法律法规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在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规划法明确要求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可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进入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了。

二、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1.历史建筑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都对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做出了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城市规划和改建中一般应考虑保护的历史建筑为:在城市发展史、建筑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或某种建筑技术的代表作;具有较强个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艺术价值较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面貌有积极意义的某种外来艺术形式的建筑;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特点的民居建筑、保留较为完整的典型街区;历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种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一些同城市文化传统有关的街区,某些造型别致、地方色彩浓厚的建筑形式或街区。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对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研究国家和民族政治、社会、经济、思想、文化、艺术、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史,均有重要意义。历史建筑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也可得以发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2.1 内在价值

历史建筑记载了文献资料无法替代的符号。我国历史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2 外在价值

从规划角度看,历史建筑在城市规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主要构成因素。从景观角度理解,历史建筑是形成城市面貌的重要因素,是现代城市景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它只是现代城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仍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心区布局中起着主导作用。

一些有意义的传统生活场景被破坏,城市也因此失去了自己的特色,历史形成的街道、胡同、牌坊、宗教圣地等等城市形态作为完整表达建筑和城市意象的文脉,被成片、成街、成坊地拆除,威胁到城市形态的相容性和延续性。难道我们的城市发展到只有依靠一张张发黄的老照片去寻找那曾经的记忆不可了吗?其实,“立新”不必“破旧”,尊重历史传统并不等于食古不化、拘泥于传统。相反,有意识地保留这些传统文脉,将使得这个城市更富有地方风味。

三.放眼看世界

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该宪章提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法国1962年8月4日颁布《马尔罗法令》规定建立“历史保护区”。1967年英国通过《城市文明法案》,也提出了历史保护区的概念。它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责任对其管辖地区内具有特别建筑艺术或历史价值的地区划定保护区。保护的概念从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古迹及其环境逐步引申出历史地段的概念。

到了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既《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宪章所涉及的历史城区,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这里的自然和人工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四 .结束语

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规划所存在的局限性。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和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相对应,另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容易陷入孤立,没有和城市肌理、周围环境文脉联系。改善现状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希望在发展现代化大都市的同时,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要湮没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4.《城市规划原理》

5.《当代知识分子文化良心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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