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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3 12:10:0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辖电站在建设、运营中的安全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五条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

  — 2 — 事故:

 1.在公司所辖电站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2.被公司委派外出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乘坐公司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4.公司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人身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者。

  2.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者。

  3.较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者。

  4.一般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者。

  5.五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10 人以上轻伤者。

  6.六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伤者。

  7.七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轻伤者。

  8.八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1~2 人轻伤者。

  第七条

 设备事故

  1.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2.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3.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为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4.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造成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为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5.五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

  (1)造成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电站一次减少出力 20 兆瓦以上。

  (3)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主要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

  — 4 — 件而未停止运行。

 输变电主设备是指: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 (电缆)、厂用变压器等;

  b)电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c)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其他单位财产损失 50 万元以上者。

  d)主要建筑物垮塌。

  e)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运输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

  6.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1)造成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5kV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误(漏)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8)35kV 电气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b)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c)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9)电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光伏组件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7 天以上 14 天以下。

  b)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c)电站一次减少出力 10 兆瓦以上 20 兆瓦以下。

  (10)通信系统出现站内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造成该通信站调度电话及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11)小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起重机械、运输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7.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1)造成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35kV 变压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b)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24 小时;

  c)升压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3)发生火灾。

  (4)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滑车、卡线器、连接器等)发生严重变形。

  8.八级设备事件

  — 6 —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1)造成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一条馈线跳闸。

  (3)发生火警。

  (4)一般(中小型)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

 第三章

 事故上报管理流程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班值长报告。当班值长向电站负责人和安全生产部报告。电站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及公司领导报告。

  第九条

 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四级及以上设备事件,由公司领导向能源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

 各级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二条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传真、短信等形式上报。事故简况均应在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领导,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的初步情况。

 5.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即时报告后事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流程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电站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电站应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收集资料,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电站应立即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系统配置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天气情况等。

  第十六条

 五级、六级人身事件,五级、六级设备事件,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并编制事故分析报告。七级、八级人身事件,七级、八级设备事件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调查,并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应查明以下情况:

  — 8 —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情况: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停电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等。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

 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 1.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 10 —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事故调查组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他情形。

 5.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

 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

 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抢救、安置伤员和恢复设备、系统运行的,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五章

 统计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上报要求 1.八级以上人身事故,七级以上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新能源公司

 2.八级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部。

 3.七级以上事故应报送月度事故快报,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死亡、重伤和轻伤人数。

  — 12 — (2)设备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造成的电量损失。

 4.伴有人身事故的设备事故应分别各统计 1 次。

 5.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6.事故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

  7.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设备事故列入基建范围统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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