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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石化罐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时间:2022-11-13 12:20:14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石化罐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石化罐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 - 执行类

 石化罐区安全系统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 2

 职责 ............................................................................... 1 3

 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 2 3.1

 基本要求 .................................................................. 2

 3.2

 安全管理 .................................................................. 2

 3.3

 防火防爆 .................................................................. 4

 3.4

 设备管理 .................................................................. 5

 3.5

 电气管理 .................................................................. 7

 3.6

 消防管理 .................................................................. 9

 3.7

 系统保护 ................................................................. 10

 3.8

 装卸作业 ................................................................. 11

 4

 检查与考核 ........................................................................ 13 5

 支持性文件 ........................................................................ 13 6

 附加说明 .......................................................................... 14 附录 A

 罐区基本情况表 ................................................................ 15 附录 B

 储罐储存品种表 ................................................................ 17 附录 C

 罐区信息安全档案 .............................................................. 18 附录 D

 罐区安全检查表 ................................................................ 19 附录 E

 制度执行检查、考核细则 ........................................................ 26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的罐区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保部(处)

 a)

 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对罐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牵头组织罐区的治安保卫管理,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C)

 组织对罐区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

  2.2

 能环部(处)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组织对罐区环保的“三同时”工作。

 2.3

 消防支队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消防、气防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b)

 负责罐区消气防的“三同时”工作。

 2.4

 技术部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工艺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2.5

 调度部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生产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

 负责罐区生产各个环节及单位之间的生产指挥和协调。

 2.6

 机动部(处)

 a) 负责组织对罐区的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b)

 负责对罐区设备设施进行设计审查,按规定组织对设备设施定期校验、检维修。

 2.7

 发展计划

  a)

 负责新建罐区的选址、区域布置和设备设施设计符合法规要求。

 2.8

 电仪分公司 a)

 负责罐区电气、仪表的维护和管理。

 b)

 负责罐区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

 C)

 负责罐区电气、仪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与治理。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2.9

 二级单位

 a)

 负责制定并落实针对本单位罐区以及装卸台(点)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单位储罐和罐区的记录档案;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b)

 组织开展罐区相关作业的工作危害分析(含 JHA)以及设备设施的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含HAZOP);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c)

 组织完善罐区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监控措施,并组织对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d)

 组织罐区工艺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安全的管理。

 3

 工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司各单位应执行储罐和罐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取得生产、储运、经营等相关资质,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组织落实罐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事故隐患的工艺设备技术和生产运行管理的安全监控防范和应急措施。

 3.1.2

 罐区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泵区设计规范》(SH/T3014-201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1.3

 罐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常压贮罐管理规定》、《石油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炼油轻质油罐安全运行指导意见》、《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以及“两重点一重大”等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2

 安全管理 3.2.1

 各单位对于油气罐区的管理必须做到:

 (1)

 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2)

 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3)

 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4)

 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5)

 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6)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7)

 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8)

 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9)

 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10)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3.2.2

 污水罐、废水罐、酸水罐等储罐,除考虑本身特性,还应纳入油罐管理。

 3.2.3

 罐区应按规定实行封闭化管理。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 小时有人值班。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罐区。

 3.2.4

 罐区所在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3.2.5

 车辆管理 (1)

 所有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进入罐区,消防、应急车辆例外。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在罐区停放和修理。

 (2)

 进入罐区机动车辆应配备有效的阻火器和灭火器材。

 (3)

 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车辆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3.2.6

 作业管理 (1)

 罐区用火作业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按规定办理一级、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2)

 严格控制罐区内的用火作业,凡可用火可不用火的一律不用火,凡能拆卸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

 严格作业前的工艺处理,应切断物料来源,经彻底倒空、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加拆盲板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在人孔处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4)

 加拆盲板执行《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不得加装不符合规定的盲板,并应按规定挂盲板牌。

 (5)

 进入罐内作业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三不进入”:未持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现场不进入。

 (6)

 罐内作业的安全分析应有代表性;受限空间体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作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业期间应密切关注罐内气体成分的过程分析和检测。

 (7)

 罐内作业应执行临时用电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作业前应确定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要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救生装备和消防、气防等安全和应急器材。

 3.3

 防火防爆 3.3.1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1)

 储罐应采用钢罐。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2)

 储存甲 B 、乙 A 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3)

 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 B 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4)

 甲 B 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5)

 甲 B 、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 、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7)

 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丙 B 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8)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9)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脱水时必须有专人全过程监护。

 (10)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3.3.2

 液化烃、可燃和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1)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 0.9。

 (2)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3)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按规范进行其它安全设计。

 (5)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6)

 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7)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 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3.3.3

 储罐的布置、容积、间距、事故存液池等应符合规定。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3.4

 罐组应按规定设计防火堤和隔堤。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3.3.5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树木、草坪等。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

 3.3.6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法规标准和总部、公司的规定。

 3.3.7

 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3.3.8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4%;连续作业 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 1%,且应符合职业卫生规定。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3.3.9

 罐区应按规定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易燃易爆罐区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3.3.10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等化学品的装卸设施、灌装站和仓库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规定。

 3.4

 设备管理 3.4.1

 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3.4.2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3.4.3

 压力储罐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附件的检测、监察应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测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法规制度。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应给相关单位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3.4.4

 储罐和附件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1)

 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

 储存甲、乙 A 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储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3)

 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

 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

 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 1%(最大限度不超过 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 50cm 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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