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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鞅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2-05-11 08:25:04 浏览量:

摘 要 商鞅作为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在秦国变法取得巨大的成功,最终为秦始皇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坚定的物质基础。然而,商鞅变法中的重刑、连坐和愚民等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背道而驰。本文从商鞅变法的思想渊源、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得出了商鞅法律思想对当今的影响。

关键词 秦国变法 商君书 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王蕊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史、刑法;杨吕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法学院,研究方向:养老合同、居间合同;郭佳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法学院,研究方向:合同、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03-02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国家的同时,我们要回顾本国历史上土生土长的思想和制度,以便更好的设计出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而中国古代法家变法成功的案例首推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变法,使秦国变得富强,最终东出统一中原。本文通过对商鞅法律思想的分析,注重研究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过滤其不合时宜的制度,从法与道德、法与政策和法律职业者的培养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构想。

一、商鞅法律思想的渊源

三家分晋让中国历史由春秋时期进入战国时期。在经过三百余年的兼并战争,战国初期只剩二十余家诸侯国。随着分散财富的不断集中,各诸侯国的实力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兼并战争更加激烈。各诸侯国想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中谋求生存,就必须选取能够富国强兵的学说作为治国纲领。而战国时期由于宽松的政治环境以及士阶级的兴起,文化空前繁荣,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相互碰撞,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儒家和墨家作为战国时期的两大显学,其“仁政”,“兼爱”,和“非攻”等思想不能适应当时“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社会现实,而未被统治者所采用。相反,作为代表先秦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法家学派,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提出通过制定法令,实行变法,从而达到增强君主权力,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他们认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通过以如天地之无私的法制进行统治,必定会使君、臣和民同心同德,从而在称霸战争中获胜。

战国率先运用法家思想进行变法的是魏国。魏国作为新成立的诸侯国,其第一任统治者魏文侯锐意进取,举贤任能,任用李悝、西门豹等进行变法。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先秦思想学派的法家学说和中国传统法学的奠基之作,成为商鞅变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变法后的魏国实力大增,成为战国时期的第一个霸主。看到变法的效果后,各诸侯国相继效仿,进行变法革新。而此时辟居西陲的秦国,虽然“兼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但是中原各诸侯国却以与秦国交往为耻。新继位的秦孝公为恢复穆公霸业,对抗强势的魏国,改变秦国现状,下令求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此时身在魏国未被重用的商鞅在听闻孝公求贤令后,携带李悝的《法经》投奔秦国。

二、商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商鞅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抓住人趋利避害的天性,通过劝说君主任用法律为标准进行赏罚,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他认为“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既然君主的雄心和能力不想称,并且君主容易受到旁人的干扰,那么就必须通过任法而治,做到法必明,令必行。君主通过用法权衡赏罚,以农耕和作战的结果作为依据,使国家的私门塞闭,利出一孔,达到无敌的状态。法律是保障君主权力,树立君主形象的利器。

商鞅认为:“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对待民众的态度就是用赏罚。用赏,则民为国家出力,努力从事耕战,从而获得自己想要的爵位。用罚,则民惧怕刑罚,不敢从事私利活动,从而使国家财富完全由君主掌控。民众因为法律做到“民无辟邪之心,游处之士迫于阵战,万民疾于耕战”。致力于耕战的民众无暇接受儒家等思想的浸染,也无法接受文化教育,从而实现了愚民政策。

要使君主和民众都遵从法律,那么怎样的法律能符合这样的要求?第一,法律要保持稳定性。这主要是针对君主而言的。由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致使君主即制定法律,又有权随意解释法律。而君主并非圣人,他的喜怒哀乐又极易受环境的影响,所以君主应当“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做到“虽有贤良辩慧,不能以一言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不能释法任私,随意破坏法律。第二,法律应当做到明白易知。这主要是针对百姓而言。“法明白易知而必行,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由于法律规定的是百姓的切身利益,而百姓自身的文化水平很低,所以只有制定简单、明白的法律才能使百姓接受法律。第三,法律的实施要设立专门的法官。商鞅首创“法官”,用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法官的设立要经过君主的同意,并且自身要通晓法律的内容。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向民众做出法律解释,使民众知晓法律,从而达到民众和官吏之间的制约,民众在守法的同时,使吏不敢以非法害民。第四,统一的法律注重公平。商鞅通过晋文公杀宠臣和周公流放亲兄弟的案例,说明要使法律得到实施,必须做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第五,重刑思想。商鞅是重刑思想的典型代表,重刑不仅体现在刑罚手段的残酷,还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连带性。他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重刑的目的不在于伤民,而在于禁奸止过。

三、商鞅法律思想对当今的影响

从古至今,人们对商鞅的评价褒贬不一。李斯说:“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班固则认为商鞅变法破坏了井田制,加剧了百姓的贫富悬殊和诸侯国之间的相互兼并,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众说纷纭的商鞅法律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提供了很多方面的借鉴。

(一)注重道德的调节作用

道德和法律一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然而商鞅却认为“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等儒家所宣扬的道德标准是六虱,危害法律的实行,所以全面禁止道德评价标准。

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采用的是不同的办法。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而道德的约束力体现在人的内心自觉。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

道德对人的约束是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的。内在方面是指,传统是维系道德规范的力量,而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通过对传统的传承,人们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因而主动的服从道德。而社会舆论则是从外在对人进行约束的,社会舆论的好坏对一个人或者团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忽视道德所起的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我们要开展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使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精华得以继承和发扬,并不断结合当今的社会现状,总结、培育出新的道德标准,加强人们从内心辨别真善美的能力。另一方面,我们要引导社会舆论,利用新兴的互联网等技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敢于向不道德的行为亮剑出击。同时也要防止恶意利用舆论的现象,利用社会舆论更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化解政策和法律的冲突

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从政策的含义可以看出政策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表现出积极的主动性,而法律则恰恰相反。

由于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不可能穷尽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中的全部信息和知识。 无法对社会生活中变动不拘的现象做出有效的反应。因此国家在法律之外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应对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商鞅在《商君书》中说,“法有,民安其次;主变,事能得齐。国守安,主操权,利。故主贵多变,国贵少变”。

那我们怎么解决灵活多变的政策和稳定少变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呢?在新政策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它与旧法律之间势必存在灰色地带。为了解决之一问题,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策的制定要符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宗旨和原则,任何违宪的行为必定无效。其次,对于新政策与一般法律之间的冲突,我们要为公民因适用新政策而承担违法责任提供绿色通道,根据法和政策的精神进行妥当的解决。最后,我们要将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而将不合时宜的法律进行清除。

(三)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

现代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离不开法律职业。而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的法律人或法律家。商鞅虽然最早提出了法官一词,并且为普及秦律而设立法官从事法律活动。“夫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但是法官始终只是行政权力的附属品,司法兼行政的传统一直延续到清末法制改革。

而西方则不同,文艺复兴使得罗马法律文化得到复兴,法学知识得到普及,伴随着法科大学的设立,具有同样的学位,同样的职业训练,同样的学术语言,相同的法律文献使得法学家不论出身何国,不论活跃于何处,而共同构成了一个具有完全共同知识素养的知识群。 这个群体中的一些人逐渐成为专业法官。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形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那么我们当今的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怎样的素质?一方面,我们要培养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的专门性和专业性要求我们熟练使用法律语言,培养法律思维,增加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技术。另一方面,在提高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在法律实践活动中,要树立法治信念,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追求规则之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和善法之治。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11.7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8.

雷万来.论司法官和司法官弹劾制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35.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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