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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二次报价规定

时间:2021-10-22 13:41:29 浏览量: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2019年12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食品安全快检室检测服务 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1907170058 采 购 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编号: SXZBLY2019-027 采购代理机构:**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8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1 第二章 谈判须知............................................................................................................2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6 第四章 采购需求...........................................................................................................19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24 第一章 谈判通知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019年12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食品安全快检室检测服务(政府采购编号:LYCG-201907170058,委托代理编号:SXZBLY2019-027)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8月8日至8月9日上午9:00 ~12:00,下午2:00 ~ 5:00,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市集里街道办事处汉塘小区1栋6号2楼(详细地址)领取谈判文件。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8月15日9:30,地点为**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采购人同意采购代理机按照有关规定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壹万伍仟元整。

5、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19年8月14日17:00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
电 话:
地 址:**市劳动路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地址:**市汉塘小区1栋6号二楼 2019年8月8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2019年12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食品安全快检室检测服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

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纳税凭证);

③法定征收机构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

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

(4)投标人代表的证明材料: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注:a、前文所称“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特指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内任意一个月;

b、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特定资格条件:
具备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CMA资质或CATL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其他。

否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②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 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5%。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②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无 二、谈判文件 第二章第10.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无 第二章第11.1款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2019年8月8日至8月9日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8月15日9:30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5款 采购项目预算 587811.84元 第二章第17.4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R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第17.5款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8.1款 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9.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3 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1.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3.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市政府采购网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 壹万伍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无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8.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政策规定可在本章第35.1款指定的媒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8.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8.3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供应商在签署相关承诺,提供相关信息前,应认真阅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本章第8.1款、第8.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 9.谈判文件的组成 9.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9.2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9.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9.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货物说明 (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8)最后报价 14.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5.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3.1款的有关要求。

15.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3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6.4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6.5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7.保证金 17.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谈判程序 24.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实质性响应 26.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6.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7.澄清 27.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9.谈判 29.1对于本章第9.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9.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8.1款、第8.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8.1款、第8.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0.2按本章第30.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1.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0条的规定。

32.谈判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谈判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询价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7.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成交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全称):
(甲方) 供应商 (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 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快速检测室建设 (一)仪器设备及其它 快检室家具、通风柜、试剂柜、档案柜,电器部分,快速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规章制度表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费提供,合同到期后,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置。

(二)资质要求 必须同时具备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CMA资质或CATL资质。

(三)检测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最基础的14项重点快检项目,并达到相应的限量与检测时间要求:
检测品种 序号 试剂名称 检测项目及检测限 检测时间要求 果蔬类 1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 敌敌畏:0.01mg/kg 甲胺磷 1.0 mg/kg 马拉硫磷1.5 mg/kg 好年冬0.5 mg/kg 水胺硫磷 3.0 mg/kg 敌百虫 0.1 mg/kg 氧化乐果1.0 mg/kg 久效磷0.1 mg/kg 乙酰甲胺磷2.0 mg/kg 乐果1.0 mg/kg 呋喃丹 0.1 mg/kg 西维因0.5 mg/kg 对硫磷 1.0 mg/kg 15分钟以内 2 菊酯类快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甲氰菊酯:20mg/kg; 氯氰菊酯:20mg/kg 15分钟以内 3 有机氯快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硫丹:2 mg/kg 15分钟以内 4 杀菌剂类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百菌清0.3 mg/kg 15分钟以内 水产品 5 孔雀石绿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孔雀石绿、隐形孔雀石绿2μg/kg 养殖水10分钟以内;
水产品6个样品60分钟以内 氯霉素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0.3μg/kg 养殖水10分钟以内;
鱼虾6个样品60分钟以内 呋喃唑酮代谢物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0.5μg/kg 鱼虾蟹6个样品90分钟以内 呋喃西林代谢物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0.5μg/kg 鱼虾蟹6个样品90分钟以内 呋喃妥因代谢物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0.5μg/kg 鱼虾蟹6个样品90分钟以内 孔呋喃它酮代谢物快速检测卡(试纸条) 0.5μg/kg 鱼虾蟹6个样品90分钟以内 禽肉类 6 盐酸克伦特罗检测卡 0.5μg/kg 10分钟内 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 0.5μg/kg 10分钟内 沙丁安醇快速检测卡 0.5μg/kg 10分钟内 注:1)各类试剂盒必须符合国家食药总局2017年第58号要求。

2)所提供的试剂盒须经相关机构进行评价验证。

二、重点检测任务 12家快检室全年完成27264批次检测:
检测品种 检测项目 12家实验室全年检测总批次 果蔬类农药残留 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类 农药残留 9468 菊酯类农药残留 3428 豆芽(6-苄基腺嘌呤) 979 畜禽及肉制品兽药残留 盐酸克伦特罗 1959 莱克多巴胺 1959 沙丁胺醇 1959 水产渔药残留 孔雀石绿(衍生物) 1306 呋喃类药物 1306 氯霉素 1306 干货 二氧化硫 979 干辣椒粉、蛋类 苏丹红 656 豆制品 吊白块 653 水发产品 甲醛 653 蛋类 兽药残留 (氯霉素或沙星类) 653 总计(批次): --- 27264 注: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甲方所有重点检测任务,甲方不再提供其它费用,在检测时产生的废气、废液请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市市场局有权根据市场特点及工作需要,在总批次不变及总预算费用框架内,要求成交供应商调整配合。

三、快检工作要求 (一)工作方式 成交供应商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下,提供快检所需配备的快检试剂及相关耗材,派出技术人员进驻市场,由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开办方配合,完成合同要求任务。原则上要求按照市场营业的特点在市场(生鲜超市)经营高峰时段进驻抽样。每天按要求上传、报送快检数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市场方工作人员做好阳性问题产品后处理工作,协助甲方对阳性同批次样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数量在全年的20%,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同时为市场消费者免费提供具有检测能力的服务,检测批次可计入总任务中。

(二)专业团队人员需求 12个快检室全年共需要完成27264批次检测任务,要保证每个快检室两天一次的开门工作频率(包含法定休息日)。考虑市场分布等情况,每个检测员每天最多兼顾3-4场检测,加上管理、协调以及数据汇总分析人员,至少需组建不少于4人的团队。

(三)其它检测工作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长食安办发【2017】4号)执行。见附件 (四)技术要求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试剂耗材、检测方法必须达到或优于在快检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所明示的检测设备要求和检测能力建设,包括检测项目、检测限量、检测时间等要求。

(五)商务要求 1.人员培训 快检承检机构在服务期内,应免费为至少12家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快速检测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2.应急服务要求 快检承检机构根据市场监管局需求,承诺指定应急联系人,积极配合市场局开展应急情况检验,并保证应急联系人手机、邮箱方式15分钟内响应,工作时间,2小时内到达现场,非工作时间,2.5小时内到达现场。

3.临时检验方案及风险交流食品专家支持 快检承检机构应提供食品技术专家,积极配合市场局制定临时检验方案,对外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或处理食品安全事宜时,承检机构承诺提供食品专家予以支持,并积极主动地开展食品风险交流活动。

4.专业意见 承检机构应每半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汇总项目检测数据,提供食品安全改善建议,同时就该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后期需留意问题给出专业意见,并妥善保留好项目实施过程所有记录,确保采购方后续查阅需要,记录保留3年以上。

5.快速检测工作纪律 服务期内如发现承检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经查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取消承检方的服务资格,保留依法追究承检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将已分配的任务交由其他技术服务方:
(1)将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2)向市市场监管局之外的任何其它方泄露检验结果;

(3)拒绝接受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惩处或服务期内发生重大失误,并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5)服务期内,不按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抽检并造成不良影响;

(6)出具虚假数据或报告。

6.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承诺全年阳性样品检出率不低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该项计入考核。

(2)当需要对检出阳性样本进行确认时,各监管所对阳性待检验样品封样后,投标人及时检验,并承诺年度假阳性高于50%,该项计入考核。

(3)投标人须承诺每个快检室都有专人运营维护,每天单个快检室检测不少于6批次,该项计入考核。

(4)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6)付款:
付款方式:按要求完成实验室建设支付成交价格的7/12,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
剩余款项于完成快检任务时支付,支付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

其他要求:检测经费拨付按照检测完成数量拨付,检测完成数量以报市场监管局认可后,公布的数据为准。快检阳性检出率不得低于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上年度的农产品不合格率,否则依据合同按一定比例扣除检测服务提供商相应检测费用。若出现重大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三、服务说明 附件5-1: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5-2:服务方案说明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6: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附件7-1:报价一览表 附件7-2:分项报价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政府采购编号:/ ;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
(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
(3)退出谈判;
(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附件4: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7.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三、服务说明 附件5-1 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2:
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
(2)服务管理方案(应包括第四章采购需要的所有内容);
(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
(4)工作流程;
(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6)合理化建议;
(7)其他。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6: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六、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附件7-1: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家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食品安全快检室检测服务 政府采购编号 LYCG-201907170058 采购代理编号 SXZBLY2019-027 报价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备 注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包号: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代码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品目代码是指货物《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分类代码,应与采购文件的需求对应,否则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政策功能编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以及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八、最后报价 说明:最后报价不并入投标文件内,由投标人携带附件7-1、7-2已经报价后的表格至开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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