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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识点总结】高二数学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1-10-25 16:49:45 浏览量:

经济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第1章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7种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1.诋毁商誉 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方式、诋毁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 (1)行为主体、商业秘密、特征(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直接”、“间接”、“违反约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3.商业贿赂 (1)行为主体(2)判断标准:是否入账。

4.低价倾销 5.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为的主体;
欺骗性有奖销售;
巨奖销售;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 6.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注意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才可。

(3)法律责任 7.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反垄断法(“4+1”,即掌握4种垄断行为+1区别)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供销”)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2;
2,2/3;
3,3/4)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 (1)不公平的低买高卖(2)低价销售(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不合理搭售(6)歧视性差别待遇 (二)垄断协议 1.分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3.适用除外 (三)经营者集中 1.原则:事先申报,事先申报的豁免(免报)坚决不允许事后补报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 (四)行政垄断 (五)法律后果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委员会的区别 第2章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性质、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三不规定”) (二)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1.发放担保贷款是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具有独立性。

4.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5.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6.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行为的禁止。

7.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1.接管:原因、目的和法律后果、期限、终止(到期、活、死) 2.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监会概述 (二)银监会的各项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措施 2. 在接管、机构重组、撤销清算期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3. 查询、申请冻结账户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3章消、产法和食品安全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远程购物7天无条件退货权(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7日”新规(三)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四)明确网购平台承担责任(五)针对虚假广告明确两个连带责任(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七)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九)消协可提公益诉讼(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争议解决及特殊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 2.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缺陷+后果+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三、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标准 国标、地标(省级+备案,补缺)、企标、标准的公布 (二)召回制度:(主动召+强制召) 召回种类;
召回后处理;
召回情况报告 (三)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三新”产品许可;
食品不得添加药品 (四)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要求;
食品推荐 (五)特殊食品 1.特殊食品: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2.保健品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 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识5.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网络食品监管(实名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 (七)法律责任:赔偿主体;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赔偿金额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章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适用范围;
劳动关系特征;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确立时间2.合同的书面化3.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4.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定情形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必备条款(二)可备条款 五、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解决;
劳动者预告解除;
劳动者随时解除;
劳动者立即解除;
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病、15+5、孕产哺)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1.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2.终止劳动合同 (三)终止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标准 1.1年给1个月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算1年,不满6个月算半年 3.超过3倍按3倍计算 4.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集体合同(“主体特定,效力更高,要书面,不以批准为生效要件”) 八、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 (一)劳务派遣 1.适用:“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2.四个禁止:短期派遣禁止;
收费,克扣工资禁止;
再派遣禁止;
自我派遣禁止 3.“一视同仁” 4. 责任承担 5. 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 6. 劳务派遣工伤 (二)非全日制用工 含义、特殊规定 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休息(二)休假(三)加班 十一、劳动争议 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三)仲裁 1.仲裁主体的设置 2.仲裁时效 3.仲裁管辖 4.仲裁裁决 5.裁决先予执行 6.“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 第5章社会保险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领取条件(退休+15) (三)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四)关系转移接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三)关系转移接续 注意: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即时缴费、即时享受”。

三、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二)主要内容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四)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处理 四、失业保险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缴费年限 领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最长为24个月 (三)标准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第6章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一) 应纳税(二)免税(三)减征(四)纳税申报(五)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1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1一般25%、非居民企业20%;
小型微利企业20%;
高新技术企业15% (三)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 (五)可以免征、减征 (六)加计扣除 三、车船税法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原则:税款征收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依据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一)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二)保护税收的措施 1.离境清税2. 限制处分财产 (三)争议的处理 纳税争议(“三步走,复议前置”);
处罚争议(“任选”) (四)修正和修改 第7章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制度 (一)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非农用地使用权 四、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建设用地的类型 六、房地产交易 七、商品房预售条件(三证+一投资+备案) 八、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注意和民事侵权纠纷解决的区别,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九、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类型(三)登记原则和登记机构(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五)不动产登记簿(六)登记申请(七)现场登记和登记申请的撤回(八) 登记受理(九)登记期限(十)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十一)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 第8章 环境保护法(6月5日环境日) (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二)公益诉讼(三)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三同时”制度(六)排污收费制度(七)总量控制制度(八)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九)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十一)法律责任 商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章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特征 1.概念: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特征: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念(二)目的(三)表现方式(四)后果 三、公司的分类 (一)股东责任范围(二)股份的转让方式(三)公司之间关系(四)公司的信用基础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和公司经营范围限制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2.公司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实现 3.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 (二)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 1.转投资2.担保 五、公司设立 (一)含义(二) 设立方式(三)发起人(四)发起人责任(关键看以谁的名义签订的) 六、公司的章程 (一)概念(二)效力 七、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二)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八、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一)合并和分立的类型 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派生分立4.新设分立 (二)共同规定 (三)特殊规定 九、公司司法解散 (一) 司法解散(公司僵局)(二)前提条件(“人出现了问题”)(三)原告、被告 (四) 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前提:股东担保+不影响经营)(五)解散和清算的处理(六)解散效力 十、公司的清算 (一)含义(二)例外(三)清算组组成(四)清算组职权(五)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六)职权限制 十一、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十二、公司诉讼 (一)代位诉讼和直接诉讼 1.代位诉讼2.直接诉讼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 (三)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四)股东的基本权利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2.董事会(执行董事)3.监事会(监事)4.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职权对比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的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二)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人(二)合伙协议(三)出资(四)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和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 1.决议一般规则2.全票决的事项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的一般规则2.具体执行方式3.执行人权利和义务4.非执行人权利和义务5.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6.合伙事务执行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区别 四、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二)特殊规定 五、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和财产份额转让 (一)合伙企业财产(二)财产份额转让 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代表权(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三)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规则(“两个可以,两个不可以”) 七、入伙、退伙和继承 (一)入伙 1.条件、程序2.后果 (二)退伙和继承 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退伙效力4.合伙人身份继承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含义(二)名称要求(三)责任承担 九、有限合伙企业 (一)组成与名称 1.合伙人2.企业名称3.出资4.合伙事务执行5.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四个不受限,而普人以下4个方面都受限) 1.自我交易自由及例外2.竞业自由及例外3.出质自由及例外4.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三)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继承 1.当然退伙2.继承3.责任承担 十、合伙人身份转换 (一)程序(二)后果 十一、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 财产分配原则(二)责任承担(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主体(二)性质(三)责任承担(四)事务执行(五)解散(六)清算 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法 第5章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分类 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二)成立要件(三)保险利益的范围(四)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有效存在的时间)及后果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原则(二)例外(三)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知道起30天,最长2年”)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免责条款的说明(二)关于“不一致”的认定(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六、保险的索赔时效 (一)人寿保险(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七、财产保险合同 (一)具体规定(二)代位求偿权 八、人身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三)投保人年龄误报的处理(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五)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2.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六)“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的情形 九、保险经营规则 (一)业务范围1.人身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 (二)资金运用(一般无限制) 第6章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一)三大票据的含义和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特征: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设权性、独立性、无因性及例外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瑕疵:伪造、变造、更改 (四)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1.背书转让法律效力(“二不”)2.背书连续3.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4.附条件背书5.部分背书、分别背书6.期后背书7.回头背书8.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禁止再转) (三)承兑及保证 四、票据丧失和补救 第7章证券法 一、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概念与机构、职权、章程、权益分配 (二)证券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义务范围、注册资本、业务规则:“五个禁止”“一个可以” 二、证券发行和承销 (一)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二)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 三、证券交易:交易种类、交易方式、交易场所、短线交易的特殊规制 四、信息公开制度 五、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前提、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 第8章破产法 一、受案范围和破产原因 (一)受案范围: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二)破产原因(两种,都采取“内+外”相结合)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二)受理的后果(即立案) 原则;
指定管理人;
个别清偿无效;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三、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五、取回权 (一)含义(二)一般取回权(三)特殊取回权(又称出卖人取回权)(四)取回权人无法取回标的物的处理 六、破产抵销权 (一) 含义(二)特征(三)不得抵销的情形 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 破产费用:必要的程序性开支(二)共益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开支(三)清偿方法(外部有先后,内部按比例) 八、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期限;
可申报债权的特点;
可申报的范围;
不可申报的范围 九、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十、重整程序 (一)重整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二)重整程序发动:初始重整申请;
后续重整申请 (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规定 (四)重整计划的通过(分组表决) 十一、和解程序 (一)含义(二)和解协议的特点 (三)注意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关系:
1.重整、和解可转清算 2.一旦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企业的死亡不可逆转,不能再转入重整、和解。

3.重整、和解之间不能转换。

十二、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二)别除权 1.概念 2.特征 3.行使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三)破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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