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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集中住房大数组安置点施工合同]农民工住房

时间:2021-10-26 09:40:45 浏览量: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 程 名 称:**县**镇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大树组安置 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省 建 设 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县**镇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大树组安置点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县**镇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大树组安置点;

2. 工程地点:
**县**镇;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正发改投资[2017]85号文件;

4. 资金来源:县级自筹及银行贷款;

5. 工程内容:施工图中和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工程;

6. 工程承包范围:**县**镇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大树组安置点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和招标文件指定的范围(场地平基土石方、土建工程、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广场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路灯工程、小区配套管网等配套设施等工程)。

7.土建部分总建筑面积:
36893平方米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6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8 年 12 月 30 日。

有效工期总日历天数 913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保证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以及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肆仟玖佰陆拾捌万壹仟叁佰元整 (¥:
4968.13万 元);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经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时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版本通用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2.5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7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杨隆飞;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1临时占地:
由发包人协调相关部门,费用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 ,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其他工程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发包人、监理认可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0)招标文件 (11)政府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报告 (12)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图纸会审、答疑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最迟不得晚于第11.1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动工前14天;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提供陆套施工蓝图和一套电子版图纸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协议书》工程承包范围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等。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每月25日报送本月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报表,并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一式五份((监理和承包人各一份、发包人三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2天。

(5)其他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及技经资料,需在事前2日历天提交给监理人。需监理人、承包人签证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在监理人签收的2日历天内作出答复。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
工程若有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将修改图纸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各类文件的送达时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款的规定执行,并办理签收手续。若未按时办理签收手续,视为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送达地点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在本项目的现场办公室内。

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还应:
(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20米范围内;

(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并对资料准确性负责;

(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

(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7)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或临时占地:弃土场、取料场、用于修建临时施工道路或施工通道,需借用或临时租用、占用非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道路等。

其他约定:
办理本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政府批文,办理建筑管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审核确认;
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审核确认;
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确认(含索赔);
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签署。5、分包单位的审核确定;

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承包人任何涉及工程造价的指令,必须得到跟踪审计的书面认可,该指令于发包人批准之日起有效。

3.3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承包人向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室,费用不另计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肆套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 。

4.3分包 4.3.2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的确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工程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劳务大清包,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均可以分包 由具备相应专项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相关专项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商务资信证明材料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核。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除公共部分地砖外材料全部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验收。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公共部分地砖由发包人提供。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承包人临时占用红线外场地和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 。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其相关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执行通用条款;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五日内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同时作好交验记录。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承包人可自行对发包人移交资料数据进行复核,若有误差,应保持原地貌,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复核确认。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其他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九条执行,并按遵义市、**县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范围内现场安全。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1施工期间必尽量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

9.4.2按遵义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9.4.3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

9.4.4承包人需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9.4.5上述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纳入组织措施费中按实结算。

11) 开工和竣工 (1)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开工和竣工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条;

(2)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约定时间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3条,及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还应包括:相关批文批件的完善,审图通过的施工蓝图、三通一平、征地拆迁、水电接驳口及与项目场地周边的相邻关系等延误承包人工期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连续下暴雨超过4小时以上 ;

(2)冷凝和低温天气低于5摄氏度;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以上天气以气象部门发布的为准,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施工延误,工期自然顺延,对甲乙双方的其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担结算总价款万分之零点三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负担上限不超过工程总价的5%。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造成的停工整顿或整改。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工程质量 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质量的约定:执行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条。

2)发包人承包人关于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_执行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内通知监理人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在24 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规定时间内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取消或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设计图纸外新增的额外工程;

(5)设计图纸中缺项、漏项工程;

(6)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工程洽商、基础超深、现场签证。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设计变更及施工图以外的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竣工图、技术联系单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确签字的工作任务,并作为结算依据,按专用条款17条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1)中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该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2)中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通用合同条款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目,则需要重新组价,套用: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执行《**省2004年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省2004年版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省2004年版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省2004年版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省2004年版仿古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价方式取费,相关费用调整按施工期间的相关配套文件调整计算,主要材料单价,按同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参照遵义地区材料单价,缺项部分参照贵阳地区材料造价信息,如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如跟踪审计)共同市场询价进行现场材料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4)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上述原则同理计算。

(5)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及人材机单价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及“人、材、机”单价组价后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调整。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承包人在保证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发包人享有。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决定选择符合相关资质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另行发包。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同期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价格调整,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幕墙玻璃、装饰板材、内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成品烟道、防盗门、防火门、卫生洁具、灯具、苗木、岩石铵梯炸药等以及工程设备。

(2)合同履行期间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超过投标报价或基准价格5%(含5%)时,施工机械使用费超过投标报价或基准价格10%(含10%),基准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造价信息价格确定,涨幅以高价为准计算涨幅,跌幅以低价为准计算跌幅,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如跟踪审计)共同市场询价进行材料签证,进行调整;

(3)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其他约定:人工、施工机械、税金等发生变化且符合本省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税金等调整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省工程量清单项目计量规范》(2013)及**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每月25日当月计量截止日期。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
开工日期前7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工程预付款,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中分5次扣回。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1) 承包人每月25日人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字确认,并在审定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进度款;

(2)合同外的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承包人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字确认,并在审定后7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进度款;

(3)工程经五方竣工验收后10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及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字确认,并在审定后1个月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0%进度款;

(4)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结算备案后半年内支付其余尾款(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3%,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竣工备案,尾款支付时间则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可的完工之日起计算)。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拖欠款金额。

(2)进度付款支付方法:每次进度款支付额经监理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共同审定,审定时间不超过7天,超过7天视为应付之日。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
按结算审定金额的3%计;

17.4.3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14天内,退还80%质量保证金;
满2年后14天内退还余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按16.1的约定进行调整。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

竣工结算的时间为60天,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正式税务发票。

17.5.2审计费用的约定 若送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减金额在送审总额的5%以内部分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超过5%及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5日历天内 。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验收规范规定的全套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一式三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发包人需要增加资料1-2份数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

18.3验收 18.3.2承包人承诺在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该项目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承诺在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接收该项目,如发包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接收该项目,则每延迟一天,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保管管理费,保管管理费上限为工程结算总价的0.5%。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五方责任主体验收签字的日期。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非承包人的除外),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与发包人办理完接收移交工作3日历天内,全部撤离。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48小时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本合同规定范围内所有的内容。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防水工程为五年,其他为二年。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施工范围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按法律规定的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返工修理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无论何种原因,工程需要维修,承包人均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维修工作,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承包人和承包人依法发包的分包人 。

(2)投保内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按**省遵义市相关规定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

(5)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工程破土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省遵义市相关规定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承包人 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省遵义市相关规定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条件: **省遵义市规定的所有应投保的内容均应投保。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生效的保险凭证及保单复印件。

20.2.2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通用合同条款。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
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按通用条款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采用。

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公开招标,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清单中缺项、漏项、量差等问题,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规定》及**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计量。

(2)投标工程量清单为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投标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个别项目与原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套用**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计入最终结算。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套用**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计入最终结算。

(5)招标文件中部分为暂定价格的项目(包括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施工中其实际综合单价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当时政策、法规、规定及市场信息确认,双方履行确认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6)本工程合同价中不含劳保基金,劳保基金由承包人及时足额向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缴纳。

(7)变更签证部分的进度款同其他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

(8)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结算价款同时支付。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县**镇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大树组安置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凡属承包人施工的项目,均由承包人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宇建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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