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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会计法律责任成人教育毕业论文】会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时间:2021-11-02 11:20:11 浏览量:

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毕 业 论 文 题目: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学  生:          班 级:
20XX级 学 号:       专 业:   会计学       指导教师:
   函授站名:          二O 一五 年X 月 X 日 目 录 一、引言 1 二、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及其特点 1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1 (二)会计法律责任特点 2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及种类 2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2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 3 四、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单位负责人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4 (二)会计人员对核算行为认识的误区 4 (三)会计人员对其法律观念认识的误解 4 (四)对会计违法行为缺乏外部保障 5 五、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的对策 5 (一)完善内部控制 5 (二)明确责任理清主体关系 5 (三)加大相关财经法规的教育 5 (四)加强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6 六、总结 6 参考文献 6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中文摘要:
由于各种利益的诱导及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各种会计违法行为,特别是为了经济利益操纵会计行为的会计造假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

关键词:会计 法律责任 监督 核算 一、引言 我国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

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
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跨级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

在会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中,仍有会计人员以及单位主体对其所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还不够明确,会计法律规范的实施和贯彻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种会计违法行为不断出现。因此,规范会计行为,明确会计法律责任对发挥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及其特点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①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③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特点 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在实际执行时认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加以惩处。

二是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三是加重了所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加大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突出,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是加重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他们不管是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及种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 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 1、制度原因 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

2、过失原因 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3、欺诈原因 会计欺诈是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中故意形成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不法行为。它即发生在上市公司,也发生在非上市公司,以及非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 会计造假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违反会计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2、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民事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负责人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 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导致一些问题的存在。在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因而要从单位内部入手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应首先端正单位负责人的态度,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责任承担主体,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二)会计人员对核算行为认识的误区 在会计工作岗位上,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也是会计法律责任出现问题的关键之在。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以致于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自己的业务范围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往往成为一纸空文。

(三)会计人员对其法律观念认识的误解 目前会计人员仍然存在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即使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但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

其实,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的责任时十分重大的,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中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已经严重阻碍了会计队伍的发展壮大,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对会计违法行为缺乏外部保障 在出现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缺乏强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五、会计法律责任制度有效实施的对策 (一)完善内部控制 首先要做的是完善会计内部控制,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制度,使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划分各种主体相互之间的责任。应当指出,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归结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其更深层的原因还应归结于许多单位内部治理机构的缺陷。另外,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岗位轮换制制度,使会计人员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发生,规避责任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理清主体关系 其次是要明确责任划分界限并理清责任主体的关系。企业单位中,涉及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以下三方:企业法人、企业管理者、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在由这三方构成的会计责任主体体系中,各方拥有的权利、利益并不一致,因此,规范、公平的责任划分规则,有利于厘清责任主体关系、明确责任划分边界,进而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发生。

(三)加大相关财经法规的教育 再次是需要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其基层的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这些内容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对单位负责人的专门培训、讲座等方式普及,使他们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并敦促他们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违法会计行为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在提高会计职业素质,规避责任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提高学习知识的能力,会计人员应注重自身学习能力的提高,“活到老,学到老”,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第二,提高实践能力,通过初始以及后续的在职培训,获得宝贵的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自身的胜任能力。第三,提高道德素养,“做事先做人”,会计人员若缺乏“做人”的基础,很容易为求一己之利而违法犯法。

(四)加强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最后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并强化国家主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明确其职责和法律责任。应当明确会计主管机关的权责范围,规定有关机关不依法旅行法定职责所有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具体情形不同所承担的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对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放纵会计欺诈,并因此造成经济、民事甚至刑事损害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会计单位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程度为基础,在法律上规定加重的责任。

六、总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避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中涉及到会计责任的内容也很多,但同时我国会计法律责任认定规范还不是很完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责任认定规范体系以及相应的规避措施。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不能盲目照搬照套,对于那些具有特殊背景的制度安排不能采取拿来主义,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认定体系和规避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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