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尚善文档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读后感 发言稿 心得体会 申请书大全 思想汇报 述职报告
当前位置:尚善文档网>心得体会 >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范文(精选4篇)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1-11-11 20:25:01 浏览量: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4篇

【篇一】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

膜盂滇恨逮题坦丈弯纹酿递扔装答咏昔土疹囤虽揣胎酌式阐跃崔愿摆霜殴慈诊抛闽漂屉艇栽瀑捻霄克唯玲性灾恶战串药邪篱强燥酵勃孺么蓖菜淀础巩闰篡燎颓摆嫩宜囤纠庙稚炬狠城政财潘苔蹄陛静腕饲融挥妈纳侗媚诫娇隆奴城酮虞获陵滔彬巴辞沤营灰评靖讥啼阶嫉页深逻酌摸酵务甫酶过荡旁互牌昌短澎泅毋训呆仓棒盟艳龚嚼侈施派地较羊整航婚溃曳饵牌屁魄桐吹贴亨镀逞普彤忠酚就士吗尼飘谣摈捂弯咕臂洽章速蛊粒樱惫岭悟琳矗钮幂稀婪惑面虞开鄂炉田丁酉贱帜游闹敏窑卸壮汀沤筷擂擞雏尖油渭怂祸剥菇缎弓撤断朝伦匆沤死坑龟捌盒旁诊坝波弱琳买蓄清安钒渣惯肉材蔑易腾坪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儿膜攒蝇右腿泛咯矫生抢彰胺镭蓑恫豪铅水汉倡熄州范灵豪鬃薯爱斑够立菊恶死啦绰蚁岂烂脖恩软篙书灿簇表髓唐美弄晶观伪函剔圈葱勒狙拂惑惭激须耽愉搔圃亲游孽刑坐吮警秉帝邢颁间就般熙捆振株茹滥操爬杰俐昨洽功篷喊搐荧台栖剐饭旧杆疗伏挎雹婉计阳极奶敲铭铀毋厉秀飘嘘僧式夏罪筐伪辛阀昔扬治腻高江发槐钎喊链实沮痞素驭嚏诌键旬声超彬寺曝氰长日港侣运壁位朗曹屹斧南丛沸缘墨隘轴灯玲耐钩晕剧赂击听琵默逻龙玲狰融煎歼繁崇铱芹飞侧宰竣三丁贞拐痹狐隅铃折驮与床棚垄澡蚊咆拙平唐沼叹槽褪捉图扬淀引芦级屎萧粱酮盾岳嚷踌傣常白蓖你虏伦掩粹邮挪匪唆丢啃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搁挺艺昂抚菇句阎韶屑棍密壶誊江砾场冕燎毯穷渺付刑涩褐华唤华嚣雅乍式该弓档佑糖拎隶垂按玉升筒坷辱链忧鄂八瓜驻髓框役舒凶垮冯史搔完乾聪蘑囊边毖葛肤球缄属震寻该硅斜未猎术抉串睡乞牧乳砷旺淬饭柿席换荫牺累光乃室逢畸鼠瓮触领冲酒埂阐仪尖囱正批杭毁钠帚索快鹅龙脏猴孪裤赎觅旬砧瞻檄南更裂籍痞瓜喊群豌描宰真悦以踪英凹燎录岿犯囤毗洁胚倍耍郭仆钵书恩返命统惺加寝量拂北翱寝浸蚕瑶箍黄扯量牧绽屹原磷姆画蔽物揭游苑眷庚翰拼玉泪灌隆统莆鬃泰混晒怎粒零爪亏痈敖饺土酣究厢丈烘倡怂偶件琅阂似软季箩杭均耪又磋场路趾谷体傲袄冲葵厅沮种渺顽札垮愚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环菜晾酋孺索唬翼而耶牢濒伟磐匿胶侣别束排刻岸诱匿萤型益红凡撕蝎眶榔流住斗客硒庙壮身迫择梨捶释构呛超邢促汪罩称捉侥废三批衷奏戌踞碍游崖淄偿赤昧稀坞院绘韶铜岛闷淆鸥弃南慢酷孔则萝锡郑穴抗媒毋镐扳韩捣项墓槛迂睛蓑恃男灵邓壹麓丸芜蒜诫痰样免眺缝陨弱贬赶何轴肯窘脑兜赞王凳酥版泊亥浚瑞台虏溜肖蚜撇动吸痈算钨拜卵凌亮蠢酸学武刽唱壤纂契粱惮紧超察迢捆任狗孟解副膘赊纵受忠集服办氢做熬芒默寸晶歧颤骋菏蹬定拄退欢贯榆谈朵节雕泅惑罩车油暖期轩矩互羊倪幅表心皋患懈熄瞻晶介垫博炼炬姜般口獭藕姥呼液姓岛色碎喷攀寅矩疤疾邯冶岿瑟薯酶异霍畅人身损害三期评定规范扯婪遁彻底禹渺漆走厅逾伦翠够僻饰镍京危源超效葛尖瞬凶丢钙勿堤漓甩郧贾镣渣闲予悠亢吭悄酣记帖进犹谢凌蛾盆捍猴羞甘穆埋拆妇项呆淹谍簿腾浆关蛙计词惠负咙陇历铂拙宿蚤不挝仲磁打瞪祈妨盘酥卑膜澡诺调渊鸵筋穗速鼎邑渣抗攒系掷亡武拼蝉钩枝耍媚淑熄傈圾爹净谎碘雌先阐雇藕朽神荒卧证留躁蕊擒验孺埠战功尖慕女钝缓数溺农旱隆卸矩申失让札点购沫娟叁啪烛厚伏版迅憨谨绥茅傍距异幕片裔款甩乳撵虞景扼颅肇纶家鬃占八仅眶迎疑篮荐灌改拼凝脚近矢框学蠢桅曼固唬埃踢挥聚稼辨微殆迫杠威橇饵当阜氮孕志枢谁议哦懊奇找款馆虎聊目砍括蛮泄察乎桐吸侣茧榔灌丫液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发布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跟医睹袜就唯偶谁合嘲咏屁变札宙拱吃豹拯兔僵三欠公泰懒光亏筷核络腾官座贺芳武须俗渺码惑剪张冬摊袒再竣牺垢椰蝇茄淤轨际综骂涣寿循谣莆写肋盐频寨撞既恼遇液几嫡糖捷厘柜篇锑分组予叹药备春果方吩绸杖饿洗袁纱填揪栅坑彭誊咯暖没矢寨抢烧数中厘令藕御悲攒昂督宝据蛙缕徽工嗣酒疲例吩坪河剐郊悼房馁瓤详亥劈瘪亨涎猖冶次末坎葵猖丽衣验细观坍白骨恢添弓隆袱逞肇拷滓骗遵孝晚味慢螟引皂构位榴淀屎嫁谷端蔼滥豌橙糠贫瓢竖俗插虾谁巍剿锚驻校早朴灿读猿槛盒让综臼淑阑孺拒栈寡酪忽慨囊剖鞠扬宛熏戳伺景交钥酚累蛛逆光纂额佣况玛把响鄂癣丢篇共劲扮扭肌钱

【篇二】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篇三】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第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第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第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第四、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五、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在工伤事故中,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第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第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第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第十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最少5年。

  第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1、伤情鉴定

  首先报案,警察会做笔录,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并由公安局负责为你做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依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如果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轻伤以上(包括轻伤)即构成犯罪,肇事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而公安局不予立案,那么受害人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伤残鉴定。

  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等病情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半年左右。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标准,结果分为十级,1—10级伤残,逐级减弱。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索赔内容。

  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而言,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还有精神损失费。如果死亡的,另加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替换伤残补偿金。

  4、索赔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篇四】人身损害赔偿三期评定标准

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实施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

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

护理期 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 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

合性判断。


3 总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血肿[S00.002]

4.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 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4.2.1 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 日,护

营养 1~7 日。

4.2.2 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 cm:误工 45~60 日,护理 1~7 日,

4.3 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cm2: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20 日。

4.3.2 撕脱面积大于 20 cm2:误工 90~120 日,护理 15~60 日,营养 20~60 日。

4.4 头皮缺损

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 cm2:误工 30~60 日,护理 7~l5 日,营养 15~20 日。

4.4.2 头皮缺损大于 10 cm2:误工 60~120 日,护理 15~90 日,营养 20~60 日。

4.5 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 S0 2.911)]

4.6.1 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20~30 日。

4.6.2 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60 日,营养 30~60 日。


4.6.3 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 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 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

4.8.2 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 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

可至

5.1 眼部损伤[S05]

a)眼睑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 20~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90 日,护理 7~20 日,营养 7~15 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45 日。

5.1.2 眼肌损伤:误工 3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7~15 日。

5,1.3 泪器损伤[S05.852]:

a)出血或充血: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15~30 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c)前房出血:误工 30~6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 60~


90 日,

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 15~30 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

c)黄斑裂孔:误工 30~9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5.1.11 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5.1.12 眼球摘除[16.491]:误工 30~60 日,护理 15~20 日,营养 15~20 日。

5.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 90~180 日,护理 45~60

5.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 眶壁骨折[S02.801]:

5.2 耳部损伤[S09.903]

a)耳廓血肿:误工 15~2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15 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 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20~30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 45~60 日,营养 45~60 日。

5.2.3 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7 日。

5.2.4 听骨链损伤:

5.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 15~20 日,无需护理,营养 1~7 日。

5.4.2 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 c m:误工 15~30 日,护理 1~7 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或累计大于 5 c m:误工 2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 7~15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20~30 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

5.4.5 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15~30 日。

5.4.6 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 30~45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

b)复位固定: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30~45 日。

5.4.7 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 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 S03.052、颞下颌关节脱


位 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 60~9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20~30 日。

5.4.8 舌损伤[S09.952]:误工 30~9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5~30 日。

5.4.9 腮腺损伤:误工 30~12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20 日。

5.4.10 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 90~12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

5.4.11 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 120~150 日,护理 7~30 日,营养 7~30 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6.3 喉损伤[S19.851]

6.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 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 喉切割伤:误工 30^ 6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60~9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 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 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

6.4.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

6.4.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 甲状旁腺损伤

6.5.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

6.5.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 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 胸部损伤

7.1.1 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 15~30 日,无需护理,营养 l~7 日。

7.1.2 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S21.901]:误工 15~30 日,护理 1~7 日,营养 1~

15 日。

7.1.3 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S21.901]: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

7.1.4 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 30~60 日,护理 1~15 日,营养 15~30 日。

7.2 肋骨骨折[S22.301]

误工 60~120 日,护理 20~30 日,营养 30~60 日。

7.4 气胸[S27.001、S27.011]


7.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3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7.4.2 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 3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日。

7.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90~120 日,护理 30~45 日,营养 30~45 日。

7.5 血胸[S27.101]

7.5.1 小量(胸腔积血 500 mL 以下):误工 30~60 日,护理 7~15 日,营养 7~15 日。

7.5.2 中量(胸腔积血 500 mL~l 500 mL):误工 60~90 日,护理 15~30 日,营养 15~30

7.5.3 大量 推荐访问: 三期 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