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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时虚假财务报告分析

时间:2022-03-24 11:20:02 浏览量:

【摘要】会计信息不对称时,信息提供者利己的动机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笔者通过对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分析,提出我国应从法律、财政部门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方面完善财务报告的质量监管,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信息不对称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加州大学的乔治·阿克尔洛夫等人提出的。如果会计信息对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但现实中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被一些造假者所利用,进行会计造假,从而产生虚假财务报告,形成未来会计风险。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强、或隐瞒营业亏损、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减低股票市价以便收回库藏股票等目的,事前经过周密安排而编制的财务报告。

一、虚假财务报告形成原因分析

(一)单位领导人大多是虚假财务报告的“策划者”

在企业领导的授意、指使、强制下,会计人员弄虚作假,虚构业务,编造数据,采用夸大企业业绩或掩饰企业经营缺陷的不法手段,以达到获取本无法获得的自身利益的目的。具体表现为截留、转移、坐支收入,多列或少列成本,通过人为方式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造成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实际拥有数额,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

(二)企业单位或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串通作弊

深圳一辉实业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但至1997年,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陡然增至1个亿。经查确认为深圳协力、兴蒙、国正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高额审计费而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所致。短短几年该公司就凭着虚假财务报告套取国家银行贷款达4000万元,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

(三)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监督弱化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在内部均形成了包括职代会、党委、工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运作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如董事会凌驾于股东会之上;经理人是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的“官员企业家”;董事长或总经理大权独揽;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制约作用,造成有关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信息的需求决定了信息的供给,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

(四)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的激励不相容和会计信息不对称是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根本原因

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一方面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滋生了一些企业置国家利益而不顾,片面追求个别利益的不良现象。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行为化。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的契约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企业治理结构,产生委托人即所有者和代理人即经营者激励不相容问题。委托人的财务目标是“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而代理人关心的却是自己的利益,比如增加工资、提高地位等。由于激励不相容,代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可能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目前的中国产权制度下,委托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公司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作为代理人的经理手里,所有者的权力变得非常脆弱,在这种只有代理人而没有委托人的契约关系中,原有的会计诚信逐渐缺失,虚假财务报告随之开始大行其道。

另外,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信息提供者与使用者)具有不相同的信息,现实的经济并非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信息的制造者即代理人一般是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拥有企业内部的各种信息。而信息使用者(其中包括委托人)由于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结果会计信息制造者就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或进行“逆向选择”,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二、虚假财务报告的防范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正在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虚假财务报告制造者的处罚力度。但目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虚假财务报告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因此,当前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虚假财务报告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设和会计人员素质管理

规范会计机构设置,健全会计监督评价体系,实行执业资格考试、聘任、业绩能力考核及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以消除因会计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会计风险。

(三)完善财务报告质量监督体系

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政府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然而这些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容易造成分工不清,相互推诿及重复检查,所以,相关法律应当明确各部门的检查范围、权限;同时,各有关部门对其检查结果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以约束监督部门的行为。

(四)社会会计监督即独立审计监督的完善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工作,规范其执业行为,完善其行业监管的日常制度建设及年检制度,并在审计行业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制约机制,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人才选择、培养和退出机制,保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切实履行“经济警察”的职责,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的有效制衡、约束制度

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和能力。包括健全董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建立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强力约束、建立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完善业绩评价机制,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代理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在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有利于及时发现、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防范虚假财务报告,避免把潜在的危机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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