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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域外视角

时间:2022-03-25 10:43:34 浏览量:

编者按: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科技的发展使食品的品种、色泽、成分等出现了不同于传统食品的较大改变,但也使得食品生产、销售中的不安全因素增加。近十年来,我国每年都会出现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不仅让企业的信誉扫地、走向破产,更是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实,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我国才存在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五月份,欧洲各国爆发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引发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人是铁、饭是钢”,调侃饮食重要性的诙谐语气背后,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在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实用主义方针不仅没有过时,还能让我们更加理性的看待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

背景资料:

★2011年3月,“瘦肉精”事件曝光后,“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添加剂”等事件接踵而来,对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2011年3且28日,最高人民检察浣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1年5月,我国台湾地区查获全球首起饮料食品违法添加有毒塑化剂事件,很多台湾知名品牌饮料都受到该供应商污染,截止到6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显示台湾地区公布的受塑化剂污染的问题企业增至3Q8家,涉及相关产品863种。

★2011年5月中旬。在德国爆发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蔬菜的事件,欧洲多国都发现了类似的病例。截止至6月20日,欧洲多国暴发的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已造成39人死亡、接近3000人受感染。

法国的食品安全与监管制度

◆刘林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其中包括两点:第一“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对人体健康影响”。可以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侵害的一种状态,也就是说,所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都不存在,这是一个绝对概念。

2011年上半年,法国发生数起因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死亡或疾病事件。1月22日,一名十四岁的男孩在位于阿维尼翁市中心的一家快餐店用餐后因食物中毒死亡。该快餐店负责人被控因未履行法律或条例强制规定的安全或审慎义务过失致人死亡罪。该快餐店也被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查封。3月10号,在沙赫特赫市,一名十六岁的女孩因食用土耳奇烤肉引发胃疼,呕吐,医治无效死于沙赫特赫市中心医院。沙赫特赫市检察官证实“验尸官确认女孩死因为食物中毒”。肆虐整个欧洲的“毒黄瓜”事件,法国亦未能幸免。5月28日,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卫生部和农业部发表联合声明,称该国发现3起疑似病例,皆因黄瓜中的细菌导致食物中毒。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简称DGCCRF)负责人指出,“尽管之前唯一一家从西班牙进口可疑黄瓜的法国批发商已经停止其相关销售。但是已经流向市场的黄瓜早已被送往布列塔尼,尤其是菲尼斯太尔省各饭店的餐桌。

一、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

(一)2001年1月,欧盟发布食品安全问题《白皮书》,详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1月28日。欧盟批准颁发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EC178/2002食品安全法令,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该法令不仅规定了各个成员国食品立法的总原则。而且详细规定了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生产、流通、消费等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各项环节。法国一直是欧盟农业政策的第一大受益国,法国食品安全立法主要基于欧盟食品安全质量法律法令,并不断修订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法国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78年制定的,经过了多次修改补充,最近一次补充是2011年5月19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五章,内容涵盖消费者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消费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涉及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产品安全,产品销售,显失公平合同等,以及对商品质量规范要求,具体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整和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1999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政府提出的《农业法》,确定法国进入多协能农业时代。农业已不再简单地是农民的问题,也不再仅仅是经济发展问题,而是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就业,关系到国土整治,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根据2010年5月6日的第2010-462号法令,《农业法》修改为《农业与海洋捕鱼法》,规定了卫生检验与农业产品质量监控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二、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与监管主体

总体上,法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基本上能够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而言,管理模式采取由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农业部、卫生部三个部委以及相应的地方机构分工负责。分工监管的方式。即: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管理植物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以及动物性产品从流通到消费环节:农业部管理动物性产品的生产;动物性产品的卫生由卫生部监管。

法国,无论在法规还是制度层面,经济政策更加倾向于从食品安全。向更加广泛的服务领域的消费安全延伸。保障食品的消费安全,强化产品质量成为主要目标,特别表现为打击舞弊行为和监督畜牧业。因此,促使两种不同的机构的应运而生,即打击舞弊机构和畜牧业监管机构,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打击舞弊行为由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的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来承担。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有权基于公平贸易原则,干预所有的加工产品,内容涉及产品标识、添加剂以及食品残留物等各项指标。具体而言,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可以通过市场检查和抽查。监督上市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重点检查食品中的原料来源、成分构成、添加剂、外包装和商标。特别对于新上市的食品还要对其卫生标准、微生物、污染源、重金属、农药残留物等进行检查,确保上市食品的质量是安全可靠的。另外,根据农业法规定法国农业部设置了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原产地,监督质量体系管理。

此外。法国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中央部门的性质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实践中,成立于1920年的卫生部并没有改变食品安全由农业部单独负责的状况。直到今天,因管理手段的缺乏,对公共健康问题反应迟缓,使得公共健康总局(DGS)居于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边缘地位。公共健康总局目前主要负责饮用水质量监管。同时也参与起草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地方,在法国各大区和各省均设有相对应的专门机构,实行以地方领导为主,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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